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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排烟系统


12.3.1 依据《建规》确定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或部位时,采用套间或跃层布置方式的房间,其建筑面积按通向疏散走道或室外的门以内的所有区域计算。
12.3.2 走道内设有门时,应以走道总长度确定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12.3.3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开式全淹没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防护区)不应设置排烟设施影响该场所的密闭灭火条件。
12.3.4 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烟分区面积及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风机排烟量执行《车库消规》规定。汽车库、修车库防烟分区长边最大允许长度不宜大于60m;汽车库楼层之间的连通坡道可不计入其所在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但坡道内任一点至排烟口的最大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0m。
12.3.5 敞开式外廊可不设置挡烟垂壁。
12.3.6 走道主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走道主体宽度不大于3.0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50m。当走道包含局部加宽区域且防烟分区面积不大于150㎡时,可执行上述走道的防烟分区长边长度要求。
12.3.7 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按最远两点之间的沿程距离确定。(附图12.3.7-1~12.3.7-4)
附图12.3.7-1 “L”形走道
防烟分区长边L长边=L1+L2
附图12.3.7-1 “L”形走道

附图12.3.7-2 “Z”形走道
防烟分区长边L长边=L1+L2+L3
附图12.3.7-2 “Z”形走道

附图12.3.7-3 “H”形走道(一)
防烟分区长边 L 长边=max{ L(A,D),L(B,C),L(A,C),L(B,D),L(A,B),L(C,D) }
其中 L(A,D)=L1+L5+L4,L(A,C)=L1+L2,L(A,B)=L1+L5+L3,其余类似
附图12.3.7-3 “H”形走道(一)

附图12.3.7-4 “H”形走道(二)
防烟分区长边 L 长边=max{L(A,D),L(B,C),L(A,C),L(B,D),L(A,B),L(C,D)}
L(A,B)=L1+L2+L3+L4,L(A,D)=L1+L9+L6+L7+L8,其余类似
附图12.3.7-4 “H”形走道(二)
12.3.8 异形防烟分区的长边最大允许长度按以下原则确定:
    1 L 形防烟分区按各自然边长的最大值确定(附图12.3.8-1)。
    2 圆形防烟分区按直径确定(附图12.3.8-2)。
    3 其他五边及以下的不规则防烟分区,按各自然边长的最大值确定(附图12.3.8-3)。
    4 其他五边以上的不规则防烟分区,按各自然边长及对角线的最大值确定(附图12.3.8-4)。
附图12.3.8-1 L 形房间
防烟分区长边 L 长边=max{L1,L2}
附图12.3.8-1 L 形房间

附图12.3.8-2 圆形房间
防烟分区长边 L 长边=D
附图12.3.8-2 圆形房间

附图12.3.8-3 五边形不规则房间
防烟分区长边 L 长边=max{L1,L2}
附图12.3.8-3 五边形不规则房间

附图12.3.8-4 六边形不规则房间
防烟分区长边 L 长边=max{L1,L2,L3}
附图12.3.8-4 六边形不规则房间
12.3.9 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但仍应按《烟标》规定划分防烟分区且满足最大允许面积和长边最大允许长度要求。
12.3.10 排烟系统设计的空间净高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最小清晰高度时,单层空间H’取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多层空间H’取最高疏散楼层的净高。
    2 具有不规则屋面或顶棚的场所,空间净高H’按如下规定确定:
        1) 对于锯齿形屋顶或顶棚,空间净高H’按顶棚下沿距地面的高度取值(附图12.3.10-1);
        2) 对于斜坡屋面或顶棚,排烟窗(口)应尽量设置于高位,空间净高H’按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取值(附图12.3.10-2);当斜坡屋面或顶棚上设有多个排烟口时,空间净高H’按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平均高度取值。当排烟窗(口)均设于屋脊的人字形屋顶,空间净高H’按屋脊底面距地面的高度取值(附图12.3.10-3);
        3) 当斜坡屋面或顶棚的空间采用侧排烟方式时,应尽可能将排烟口设于坡顶侧墙面上,空间净高H´按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取值(附图12.3.10-4);当条件受限且檐口或顶棚最低点距地面的高度大于3m时,排烟口可设于坡底侧墙面上,空间净高H’按坡底侧高度取值(附图12.3.10-5);
        4) 对于室内吊顶标高不同(如叠级吊顶等局部造型)的水平地面空间,空间净高根据不同净高所对应的面积权重计算平均净高确定。
    3 对于阶梯式地面的场所,计算最小清晰高度时,空间净高 H’按最高地面标高距其对应区域的吊顶底部高度取值(附图12.3.10-6中的H’);计算排烟量时,《烟标》第4.6.3条中的空间净高按最低地面标高距其对应区域的吊顶底部高度取值(附图12.3.10-6中的H),根据《烟标》第4.6.11条计算烟羽流质量时,按燃料面位于最低的地面进行设计计算;控制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长边最大允许长度、计算排烟量时,空间净高按本条第3款附图12.3.10-6中的“H”取值。
附图12.3.10-1 锯齿形屋顶
附图12.3.10-1 锯齿形屋顶

附图12.3.10-2 斜坡屋顶(顶排烟)
附图12.3.10-2 斜坡屋顶(顶排烟)

附图12.3.10-3 人字形屋顶
附图12.3.10-3 人字形屋顶

附图12.3.10-4 斜坡屋顶(坡顶侧墙面排烟)
附图12.3.10-4 斜坡屋顶(坡顶侧墙面排烟)

附图12.3.10-5 斜坡屋顶(坡底侧墙面排烟)
附图12.3.10-5 斜坡屋顶(坡底侧墙面排烟)

附图12.3.10-6 阶梯式地面场所
附图12.3.10-6 阶梯式地面场所
12.3.11 公共建筑与走道或回廊相连通的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卫生间除外)均设有满足《烟标》规定的排烟设施时,走道或回廊的排烟设计执行《烟标》第4.6.3条第4款;其余情况执行《烟标》第4.6.3条第3款。
12.3.12 除中庭外,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0m的场所,其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可按《烟标》第4.6.6~4.6.13条规定计算确定,也可按《烟标》表4.6.3直接取值。
    1 计算确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地面标高一致的空间,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Z按《烟标》规定的取值增加1.0m;
        2) 当空间净高大于9.0m、防烟分区之间未设置挡烟设施时,单个防烟分区的计算排烟量不应小于《烟标》表4.6.3取值;
        3) 自然排烟窗(口)面积按《烟标》第4.6.15条公式计算确定。
    2 查表取值时,自然排烟窗(口)面积按《烟标》表4.6.3中“计算排烟量”与表中对应的“自然排烟侧窗(口)部风速”计算确定。
    3 按《烟标》表4.6.3、表4.6.7查取排烟量及火灾热释放速率时,应根据排烟场所的具体使用性质。
12.3.13 贯通三层及三层以上,且二层及二层以上与贯通空间分界处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时,排烟量的计算可执行《烟标》第4.6.3条规定;仅贯通两层的空间,当对边最小净距离小于6.0m、贯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不大于100㎡时,排烟量的计算可执行《烟标》第4.6.3条规定。
12.3.14 按《烟标》第4.1.3条确定回廊排烟设计时,“周围场所各房间”“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指周围场所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有开口通向回廊的房间。
12.3.15 中庭采用自然排烟时,应按《烟标》第4.6.5条规定的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风速计算有效开窗面积,不应以条文说明中的25㎡直接取值。
12.3.16 设置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场所,火灾热释放速率按无喷淋场所取值。
12.3.17 对于负担多个不同净高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当防烟分区的空间净高均小于6.0m时,系统排烟量应按同一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取值。
12.3.18 医疗建筑内兼具挂号、缴费等使用功能的通行空间,其机械排烟量或自然排烟窗(口)面积应按 “房间”计算,并执行《烟标》对“房间”的补风规定。
12.3.19 同一楼层的不同防火分区不应合用排烟系统(附图12.3.19)。
附图12.3.19 竖向排烟系统错误做法示意图
附图12.3.19 竖向排烟系统错误做法示意图
12.3.20 机械排烟系统按《烟标》规定竖向分段设置时,分段高度指机械排烟系统服务楼层的区段高度,不含服务区段外的风管高度。
12.3.21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排烟风机应按设计风量选型,排烟系统的风管、风口可依据计算风量进行设计。
12.3.22 民用建筑、空间净高不大于10.7m的工业建筑,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空间净高大于10.7m的工业建筑,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2.8倍。
12.3.23 《烟标》第4.2.4条、4.3.2条规定的自然对流条件应符合以下两项要求之一:
    1 位于防烟分区短边外墙面的排烟窗或多面外墙的排烟窗同一高度均匀布置,排烟窗面积满足《烟标》第4.6.15条的计算要求、排烟窗的底边位于室内2/3高度之上且位于储烟仓范围内、房间补风口位于室内1/2高度之下且不高于10m。
    2 顶部设有均匀布置的排烟天窗,排烟窗面积满足《烟标》第4.6.15条的计算要求,房间补风口位于室内1/2高度之下且不高于10m。
12.3.24 机械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烟标》及下列规定:
    1 对于净高不大于3m的空间,单个排烟口的排烟量可按排烟口风速乘以排烟口有效面积计算确定,排烟口的风速不应大于10m/s;其它区域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
    2 净高不大于3.0m的空间中,侧墙排烟口可低于挡烟垂壁的下沿,但排烟口底边标高应高于其净空高度的1/2;其余区域的排烟口应设置在储烟仓内。
    3 当房间采用在与其连通的疏散走道内设置排烟口的方式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对于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的房间,可通过与房间连通的疏散走道设置排烟口进行排烟,走道排烟量不应小于34000m³/h。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时,房间内应设置排烟设施;
        2) 对于面积大于50㎡且不大于200㎡、声学标准高的电视演播室、录音室、配音室、直播室等,其内部设置排烟设施确有困难,且装修材料及分隔措施满足《广电火规》第8.0.2条的规定时,可将排烟口设置在与之相通的走道内,排烟量的计算面积为走道防烟分区面积加上与之相通的面积大于50㎡的最大工艺房间面积,且排烟量不应小于15000m³/h;
        3) 对于体育建筑中小于50㎡的训练室、贵宾室、裁判员室、重要库房,可通过与房间连通的走道设置排烟口进行排烟,排烟量的计算面积为走道防烟分区面积加上与之相通的以上最大房间面积,且排烟量不应小于15000m³/h。
12.3.25 排烟管道在《烟标》第4.4.10条和《建规》第9.3.11条规定的部位均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12.3.26 当汽车库按《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划分防火单元且防火单元之间采取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分隔防止火势及烟气蔓延时,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防火单元可合用通风系统、排烟系统、补风系统,但每个系统负担的防火单元数量不应超过2个,且负担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0㎡;合用系统的排烟量可按单个防火单元的排烟量确定,各个防火单元的风管应独立设置,每个防火单元内应设置机械(自然)补风口。(附图12.3.26)
附图12.3.26 汽车库防火单元的通风及排烟平面示意图
(图中排烟阀带 280℃熔断功能)
附图12.3.26 汽车库防火单元的通风及排烟平面示意图
12.3.27 补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烟标》及下列规定:
    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外,防火分区无直接对外的开口或开口面积不满足要求时(以自然补风口风速不大于3m/s判定),设置机械排烟的区域应设置机械补风系统。
    2 房间面积大于等于500㎡时,补风应直接送至房间;当房间面积小于500㎡时 ,补风可送至与房间通过门、窗、防火风口连通的同一防火分区内公共区域。
    3 对于净高不大于6.0m的房间,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的 2%,可利用相邻防烟分区的可开启外窗或其他进风通路进行自然补风。
    4 补风系统的设计应保证在各种火灾工况下补风量不小于排烟量的50%,且不应大于排烟量。
    5 利用直通室外车道自然补风的地下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断面扣除储烟仓后的开口面积满足自然补风口风速不大于3m/s 时,车道进风处可不设置挡烟垂壁。
12.3.28 补风机进风口与排烟风机出风口之间的间距按本《要点》第12.2.14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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