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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7.1 高层建筑中自动扶梯的底部距地面高度大于2.2m范围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7.2 游泳池及无可燃物的池岸部位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7.3 高层旅馆建筑设有厨房垃圾道、污衣井道时,井道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10.7.4 住宅建筑(含地下室)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商业网点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任一层商业网点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7.5 独立设置的物管用房、居委会办公用房按办公建筑确定其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附设在住宅楼一、二层的物管用房、居委会办公用房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并符合10.7.4条的要求。
10.7.6 《建规》第8.3.4条第3款中的“送回风道(管)”指单独或同时设有送、回风管(道)。当风管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且风管不穿越办公室围护墙体时,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多层教学楼、公寓、宿舍建筑参照本款执行。
10.7.7 大、中型托儿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7.8 局部突出屋顶的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时,屋面上的电梯机房、水箱间、水泵房、排烟与排风分建的风机房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除上述情况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内(含地下室)的水泵房、水箱间、水处理机房、风机房、空调机房等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7.9 除首层外,有顶的商业外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7.10 医院的手术室、血液病房、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传染病医院的负压隔离病房不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7.11 消防控制室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7.12 建筑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附设在建筑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及其储油间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7.13 机械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应附加车架内开启喷头的流量,仅有1层车架时,计算开启车架内喷头数量为8只,当为2层及以上时,计算开启车架内喷头数量为14只。
10.7.14 设有充电设施的汽车库按《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喷规》的相关要求,其水流指示器、末端试水等可不按防火单元设置,仍按防火分区设置。
10.7.15 按《建规》要求应设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应优先选择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有困难的,可设置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其它自动灭火系统,并符合相应规范的要求。
10.7.16 地下非机动车库与坡道间设有防火门时,坡道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7.17 二类高层建筑中的宿舍建筑,可仅在走道和公共活动用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7.18 建筑整体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附设在建筑内的剧场、会堂或礼堂无论规模、等级,其舞台葡萄架下均应按照严重危险II级设置雨淋系统;独立建造的剧场、会堂或礼堂,雨淋系统的设置按《建规》第8.3.7条第5款和《剧场》第8.3.4、8.3.5条确定。
10.7.19 超市卖场的火灾危险等级按其净空高度和货架高度确定,超市库房的火灾危险等级按仓库危险II级确定。
10.7.20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70%时,应在吊顶的上下层分别设置喷头,设计流量按上、下层的较大值确定;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大于70%并符合《喷规》第7.1.13条要求时,可只在吊顶上方设置喷头。
10.7.21 采用闭式防护冷却系统保护防火玻璃墙时,喷头布置应考虑突出玻璃墙的竖向框架对布水的影响。
10.7.22 商业等建筑利用层高局部设置的夹层内设风机房时,风机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流指示器可与同楼层同一防火分区的水流指示器共用。
10.7.23 汽车库等无吊顶场所,梁的间距不大于4.2m时,可在梁间布置1个扩大覆盖面喷头,但喷水强度应符合要求。
10.7.24 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中,下跃式住宅的地下部分布置有储藏室或《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9.2条允许设置的其它功能房间,且上述房间可通过套内楼梯与地上住宅相通,该房间视为住宅的套内房间,房间内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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