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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疏散宽度
7.3.1 疏散门的门洞宽度宜按规范规定的疏散门净宽度基础上,单扇门增加不小于150mm,双扇门增加不小于200mm。门的制作安装应满足规范规定的疏散净宽度要求。
7.3.2 餐饮场所的餐厅未设置固定座位时,应以餐厅总面积(含厨房、前厅、点菜、吧台区域)按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计算确定。当餐厅设置固定座位或有独立隔间(用固定构件分隔)的包厢时,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厨房部分(含粗、细加工备餐等辅助房间建筑面积)可按建筑面积9.3㎡/人计算。
7.3.3 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含工作人员)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电影厅等有候场需求的场所,每层候场人数应按该层观众厅总座位数的20%且不小于该层最大观众厅的固定座位数计算。
7.3.4 办公场所的疏散人数可按建筑面积9㎡/人计算。
7.3.5 健身房、桑拿浴室、游泳池、溜冰场的疏散人数可按照更衣(鞋)柜数量的 1.1倍计算,未明确更衣(鞋)柜数量时按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计算确定。
7.3.6 根据《建规》第6.4.11条第3款规定: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当采用大于 90 度开启的疏散门时,须提供此类防火门的消防产品认证报告。
7.3.8 住宅建筑的首层疏散外门、疏散楼梯间首层开向室外的疏散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疏散楼梯间屋面层开向屋面的疏散门、疏散楼梯间首层开向室内疏散走道及门厅的门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共用楼梯间时,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分隔部位采用的乙级防火门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7.3.2 餐饮场所的餐厅未设置固定座位时,应以餐厅总面积(含厨房、前厅、点菜、吧台区域)按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计算确定。当餐厅设置固定座位或有独立隔间(用固定构件分隔)的包厢时,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厨房部分(含粗、细加工备餐等辅助房间建筑面积)可按建筑面积9.3㎡/人计算。
7.3.3 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含工作人员)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电影厅等有候场需求的场所,每层候场人数应按该层观众厅总座位数的20%且不小于该层最大观众厅的固定座位数计算。
7.3.4 办公场所的疏散人数可按建筑面积9㎡/人计算。
7.3.5 健身房、桑拿浴室、游泳池、溜冰场的疏散人数可按照更衣(鞋)柜数量的 1.1倍计算,未明确更衣(鞋)柜数量时按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计算确定。
7.3.6 根据《建规》第6.4.11条第3款规定: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当采用大于 90 度开启的疏散门时,须提供此类防火门的消防产品认证报告。
附图7.3.6 开向疏散楼梯间大于90度开启的疏散门
7.3.7 当一座建筑底部几个楼层的全部疏散楼梯完全独立设置和使用时,其百人最小疏散净宽度的取值可按照实际服务的建筑层数确定。7.3.8 住宅建筑的首层疏散外门、疏散楼梯间首层开向室外的疏散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疏散楼梯间屋面层开向屋面的疏散门、疏散楼梯间首层开向室内疏散走道及门厅的门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共用楼梯间时,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分隔部位采用的乙级防火门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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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建筑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3 结构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4 给排水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5 电气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6 暖通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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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消防车道
- 5.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5.3 防火间距
- 5.4 消防救援口
- 6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 6.1 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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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安全疏散和避难
- 7.1 安全出口
- 7.2 疏散距离
- 7.3 疏散宽度
- 7.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
- 7.5 避难层(间)、避难走道
- 7.6 下沉式广场
- 8 建筑构件和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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