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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消防电梯


8.4.1 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与普通电梯应分开设置,确有困难时,普通电梯设置在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内时,普通电梯应按消防电梯的要求设置或满足下列条件:
    1 普通电梯与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电梯井道。
    2 前室、合用前室、三合一前室的使用面积分别不应小于6.0㎡,6.0㎡,12㎡。
    3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面积不应小于3.0㎡。
    4 每层前室、合用前室内应采用醒目标志区分消防电梯和普通电梯。
    5 普通电梯的防火性能应满足《建规》第7.3.8条第 4、6款的要求。
8.4.2 住宅建筑消防电梯与普通电梯确有需要进行并排布置时,其前室短边不应小于2.4m,短边是指消防电梯井道相对应的部分的面宽和进深。(见附图8.4.2)
消防电梯厅短边长度
附图8.4.2 消防电梯厅短边长度
8.4.3 按《建规》第7.3.1条要求需设置消防电梯的地下室,其设备用房、非机动车库及汽车库内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的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设置不少于一台消防电梯确有困难时,相邻防火分区可借用或共用消防电梯,且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借用消防电梯的防火分区数量不超过一个,且应独立设置防火隔间。(只可借用消防电梯,不得借用疏散)(附图8.4.3-1)
    2 共用消防电梯的防火分区不得超过两个,应按防火分区分别设置前室。(附图8.4.3-2)
消防电梯借用
附图8.4.3-1 消防电梯借用

消防电梯共用
附图8.4.3-2 消防电梯共用
8.4.4 消防电梯各层停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超高层建筑,确因施工难度及结构整体安全等原因导致基坑难以下挖,而无法保证同一部消防电梯在建筑的地下各层均可停靠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针对建筑地下部分单独增设消防电梯,并使该消防电梯能在地下各层停靠;
        2) 每部消防电梯首层及能到达的地下各层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
        3) 消防电梯的其他要求应符合《建规》的相关要求。
    2 住宅建筑当满足安全疏散距离时,跃层所在楼层未开设户门,消防电梯可不在该层停靠。
    3 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可不在裙房、商业服务网点楼层停靠。
8.4.5 消防电梯首层扩大前室可参照本《要点》第4.3.3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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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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