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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供水设施
10.4.1 不应采用潜水泵、切线泵作为消防水泵。
10.4.2 按《消水规》第5.1.11条设置消防水泵流量测试装置时,一组消防水泵可共用一套流量测试装置,并应设置阀门保证每台消防泵均能独立测试;测试管宜从消防泵出口的止回阀与闸阀之间引出,管径宜与消防泵出水管管径一致。
10.4.3 按《消水规》第5.1.13条1、3款设计时,当一座消防水池容积不大于500m³(无分格)、每台消防水泵设独立的吸水管从水池吸水时,吸水管之间可不设连通管;水泵出水管至消防环网的输水干管长度≥100m时,应在输水干管间设连通管和阀门。(附图10.4.3)
附图 10.4.3
10.4.4 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应执行《消水规》第5.2.1条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确定消防水箱有效容积时可直接采用《消水规》第5.2.1条对应建筑类别的最小值,住宅与其它功能合建时,消防水箱的容积按本要点第10.2.4条第3款执行。
2 第5款“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既包含室内消火栓流量,也包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需同时作用的室内消防系统的流量。
3 第6款中的“商店建筑”、“总建筑面积”,当商业建筑群内各单体建筑之间满足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及消防救援场地要求时,指单体最大一栋商店建筑的总建筑面积;住宅小区中满足商业网点要求的,按住宅执行,可不按商店建筑执行。
4 建筑高度超过100m,当室内消防给水采用常高压系统,但上部楼层采用临时高压系统时,临时高压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应按《消水规》第5.2.1条的规定根据临时高压系统的供水高度和供水区域的功能确定,且不应小于18m³。
10.4.5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服务的水灭火设施(包括消火栓、喷头、消防炮等及其管道),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的静水压力,并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建筑与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当满足《建规》第5.4.10条要求时,住宅和非住宅部分分别按对应的建筑高度确定静水压力。
2 屋面停机坪消火栓上方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稳压装置。
10.4.6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严寒、寒冷等冬季冰冻地区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水箱间内,水箱间不应结冰,当必须设置在非采暖房间时,应采取防冻措施,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5℃,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或电伴热。
2 其它地区的消防水箱宜设置在室内,必须在屋顶露天设置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且人孔和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锁具或阀门箱等保护措施。
10.4.7 高位消防水箱进水管应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当采用消防水补水时,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按《消水规》第5.2.6条第6款执行;当采用生活给水补水时,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按《建水标》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不应小于150mm。
10.4.8 当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不能满足《消水规》第5.2.2条规定的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对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最不利点处灭火设施在准工作状态时的静水压力大于0.15MPa;对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包括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符合《射流标》的规定。
10.4.9 室外消火栓系统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置稳压设施。稳压设施的选择:多层建筑可采用高位消防水箱或稳压泵;高层建筑宜采用稳压泵。稳压设施应保证最不利室外消火栓处静水压力不小于0.14MPa,并不宜大于0.50MPa,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可参照室内稳压泵的要求。当采用室内外合用的临时高压消防系统,室外消火栓处压力大于0.50MPa时,宜采用调压型室外消火栓。
10.4.10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设置水泵接合器的建筑包括《消水规》第5.4.1条、《建规》第8.1.3条和《车库消规》第7.1.12条规定的建筑和场所。
10.4.11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筑供水时,应在每栋建筑附近按楼栋室内消防系统分别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相邻建筑可共用水泵接合器。
10.4.12 室内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采用减压阀分区,当仅采用可调式减压阀时,可仅在高区设置水泵接合器;否则应按分区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
10.4.13 为消防接力供水预留的手抬泵或移动泵的吸水接口可留在消防转输管上,也可从转输水箱吸水,手抬泵或移动泵无需预留电源。
10.4.14 消防水泵房室内地面标高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包含从泵房通向出入口经过的疏散通道、楼梯间与出入口的高差均不应大于10m。
10.4.15 附设在地下室内的消防水泵房地面应高于地下室地面不小于0.2m,或设置高度不小于0.2m的挡水门槛;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出入口地面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标高不小于0.2m。消防泵房内应设排水设施。
10.4.2 按《消水规》第5.1.11条设置消防水泵流量测试装置时,一组消防水泵可共用一套流量测试装置,并应设置阀门保证每台消防泵均能独立测试;测试管宜从消防泵出口的止回阀与闸阀之间引出,管径宜与消防泵出水管管径一致。
10.4.3 按《消水规》第5.1.13条1、3款设计时,当一座消防水池容积不大于500m³(无分格)、每台消防水泵设独立的吸水管从水池吸水时,吸水管之间可不设连通管;水泵出水管至消防环网的输水干管长度≥100m时,应在输水干管间设连通管和阀门。(附图10.4.3)
附图 10.4.3
1 确定消防水箱有效容积时可直接采用《消水规》第5.2.1条对应建筑类别的最小值,住宅与其它功能合建时,消防水箱的容积按本要点第10.2.4条第3款执行。
2 第5款“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既包含室内消火栓流量,也包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需同时作用的室内消防系统的流量。
3 第6款中的“商店建筑”、“总建筑面积”,当商业建筑群内各单体建筑之间满足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及消防救援场地要求时,指单体最大一栋商店建筑的总建筑面积;住宅小区中满足商业网点要求的,按住宅执行,可不按商店建筑执行。
4 建筑高度超过100m,当室内消防给水采用常高压系统,但上部楼层采用临时高压系统时,临时高压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应按《消水规》第5.2.1条的规定根据临时高压系统的供水高度和供水区域的功能确定,且不应小于18m³。
10.4.5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服务的水灭火设施(包括消火栓、喷头、消防炮等及其管道),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的静水压力,并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建筑与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当满足《建规》第5.4.10条要求时,住宅和非住宅部分分别按对应的建筑高度确定静水压力。
2 屋面停机坪消火栓上方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稳压装置。
10.4.6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严寒、寒冷等冬季冰冻地区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水箱间内,水箱间不应结冰,当必须设置在非采暖房间时,应采取防冻措施,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5℃,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或电伴热。
2 其它地区的消防水箱宜设置在室内,必须在屋顶露天设置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且人孔和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锁具或阀门箱等保护措施。
10.4.7 高位消防水箱进水管应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当采用消防水补水时,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按《消水规》第5.2.6条第6款执行;当采用生活给水补水时,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按《建水标》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不应小于150mm。
10.4.8 当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不能满足《消水规》第5.2.2条规定的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对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最不利点处灭火设施在准工作状态时的静水压力大于0.15MPa;对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包括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符合《射流标》的规定。
10.4.9 室外消火栓系统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置稳压设施。稳压设施的选择:多层建筑可采用高位消防水箱或稳压泵;高层建筑宜采用稳压泵。稳压设施应保证最不利室外消火栓处静水压力不小于0.14MPa,并不宜大于0.50MPa,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可参照室内稳压泵的要求。当采用室内外合用的临时高压消防系统,室外消火栓处压力大于0.50MPa时,宜采用调压型室外消火栓。
10.4.10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设置水泵接合器的建筑包括《消水规》第5.4.1条、《建规》第8.1.3条和《车库消规》第7.1.12条规定的建筑和场所。
10.4.11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筑供水时,应在每栋建筑附近按楼栋室内消防系统分别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相邻建筑可共用水泵接合器。
10.4.12 室内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采用减压阀分区,当仅采用可调式减压阀时,可仅在高区设置水泵接合器;否则应按分区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
10.4.13 为消防接力供水预留的手抬泵或移动泵的吸水接口可留在消防转输管上,也可从转输水箱吸水,手抬泵或移动泵无需预留电源。
10.4.14 消防水泵房室内地面标高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包含从泵房通向出入口经过的疏散通道、楼梯间与出入口的高差均不应大于10m。
10.4.15 附设在地下室内的消防水泵房地面应高于地下室地面不小于0.2m,或设置高度不小于0.2m的挡水门槛;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出入口地面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标高不小于0.2m。消防泵房内应设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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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相关法律和技术标准
- 3 技术审查控制要求
- 3.1 申报材料及审查流程
- 3.2 建筑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3 结构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4 给排水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5 电气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6 暖通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7 审查表格
- 4 通用性问题说明
- 4.1 建筑分类与定性
- 4.2 建筑高度
- 4.3 楼梯
- 4.4 其他术语
- 5 总平面布局
- 5.1 消防车道
- 5.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5.3 防火间距
- 5.4 消防救援口
- 6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 6.1 防火分区
- 6.2 平面布置
- 7 安全疏散和避难
- 7.1 安全出口
- 7.2 疏散距离
- 7.3 疏散宽度
- 7.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
- 7.5 避难层(间)、避难走道
- 7.6 下沉式广场
- 8 建筑构件和构造
- 8.1 防火卷帘
- 8.2 防火墙和防火门窗
- 8.3 外墙保温
- 8.4 消防电梯
- 8.5 固定窗等排热排烟设施
- 9 结构
- 9.1 构件耐火极限
- 9.2 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
- 9.3 钢结构、组合结构
- 9.4 木结构
- 9.5 消能减隔震构件及其他
- 10 给排水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消防用水量
- 10.3 消防水源
- 10.4 供水设施
- 10.5 给水形式
- 10.6 消火栓系统
- 10.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10.8 其它自动灭火系统
- 10.9 管网
- 10.10 消防排水
- 10.11 控制与操作
- 10.12 建筑灭火器
- 11 电气
-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11.2 消防线缆选择及敷设
-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11.4 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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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暖通
- 12.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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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其他
- 13 特殊建筑和场所
- 14 厂房和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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