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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其它自动灭火系统


10.8.1 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民用建筑的电缆竖井、电梯机房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10.8.2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炮规》的规定,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应符合《射流标》的规定。
10.8.3 设置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场所可不设置泄压口。
10.8.4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采用开式全淹没系统时,一套泵组保护的防护区数量不应大于3个,每个防护区的体积不大于3000m³;同一楼层的多个相邻房间当储存方式、储存物品的类型和火灾荷载相近时,可将各房间视为同一防护区内的防护分区,但各防护分区的总体积不大于3000m³;每个防护分区设分区控制阀箱,每个防护区设常开阀,分区控制阀前的管网应环状布置,并设置2路消防供水。
10.8.5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防火阀前的排烟道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设计应执行《建规》相关要求。
10.8.6 《气规》第6.0.6条:“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本条的“管网”指气体灭火的管网,“金属箱体”指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的箱体。
10.8.7 气体灭火系统的泄压口不应开设在防火墙上,也不应开向疏散楼梯间,可设在防护区的其它防火隔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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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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