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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消防水源
10.3.1 消防水源宜优先采用市政给水和消防水池,如采用天然水源(河、湖、水库、地下水等)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提供天然水源的水文资料(包括河、湖、水库的枯水位、枯水流量保证率、地下水的最低水位、最小产水出流量等),并应采取防冰凌、防堵塞的措施。
10.3.2 符合《消水规》第4.3.1条任意一种情况的,应设消防水池。一般情况下,消防水池应储存全部室内外消防用水量,高层建筑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扣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多层建筑同时符合下列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可扣减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1 室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可根据消防有效压力或设计流速来计算补水量。当计算条件不具备时,各种管材的管道每小时补水量可参照下表:
2 消防水池应设两条补水管且分别从环状管网的不同管段取水,补充水量应按管径较小的补水管计算。当从环状管网同一管段上设补水管时,两条补水管之间应设阀门。
3 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1.5m/s,且宜按1m/s计算,补水管管径不应小于DN100。
10.3.3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当建筑条件确有困难,储存室内消防用水供建筑固定消防泵取水的分建消防水池无法设置取水口(井)时,供消防车取水的室外消防水池除储存室外消防用水量外,还应增加储存50%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10.3.4 消防水池保护半径指以消防水池取水口(井)为圆心,取水口(井)至建筑物最近一处外墙的直线距离,设计时可采用做图法。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在适当位置增设室外消防水池(当设置室外消火栓临时高压系统、且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能覆盖所有建筑时除外)。
10.3.5 消防水池取水井的直径不宜小于700mm, 消防水池有效储水应能全部重力自流至取水井内,取水井内底应低于连接管底不小于300mm。
10.3.6 消防水池取水口(井)距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当建筑条件受限,取水口距建筑物的距离小于5m时(与消防泵房的距离除外),可采取设置防护挑檐、防护棚等其他防坠落物砸伤的防护措施。
10.3.7 消防水池取水口(井)应满足消防车泵的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消防车取水处地面至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的深度应按当地海拔高度修正,可参考下表执行:
10.3.8 消防水池的总有效容积大于500m³时,宜分为能独立使用的2格,两格之间可共用池壁;当总有效容积大于1000m³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座消防水池容积大于500m³时,可不再分格),两座消防水池应设独立的池壁,池壁的间距应满足施工要求。
10.3.9 每格(或每座)消防水池应设置至少 1 根独立的出水管,两格(座)消防水池可设置水泵共用吸水管。仅设置有一根共用吸水管时,应另设消防水池连通管;当设置有两根共用吸水管时,可不另设消防水池连通管。
10.3.10 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可采用玻璃管液位计、电子显示装置等;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报警水位、最低报警水位,最高报警水位为高于水池设计水位50-100mm,最低报警水位为低于设计水位50-100mm。(附图10.3.10)
附图 10.3.10
10.3.2 符合《消水规》第4.3.1条任意一种情况的,应设消防水池。一般情况下,消防水池应储存全部室内外消防用水量,高层建筑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扣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多层建筑同时符合下列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可扣减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1 室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可根据消防有效压力或设计流速来计算补水量。当计算条件不具备时,各种管材的管道每小时补水量可参照下表:
3 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1.5m/s,且宜按1m/s计算,补水管管径不应小于DN100。
10.3.3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当建筑条件确有困难,储存室内消防用水供建筑固定消防泵取水的分建消防水池无法设置取水口(井)时,供消防车取水的室外消防水池除储存室外消防用水量外,还应增加储存50%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10.3.4 消防水池保护半径指以消防水池取水口(井)为圆心,取水口(井)至建筑物最近一处外墙的直线距离,设计时可采用做图法。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在适当位置增设室外消防水池(当设置室外消火栓临时高压系统、且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能覆盖所有建筑时除外)。
10.3.5 消防水池取水井的直径不宜小于700mm, 消防水池有效储水应能全部重力自流至取水井内,取水井内底应低于连接管底不小于300mm。
10.3.6 消防水池取水口(井)距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当建筑条件受限,取水口距建筑物的距离小于5m时(与消防泵房的距离除外),可采取设置防护挑檐、防护棚等其他防坠落物砸伤的防护措施。
10.3.7 消防水池取水口(井)应满足消防车泵的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消防车取水处地面至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的深度应按当地海拔高度修正,可参考下表执行:
10.3.9 每格(或每座)消防水池应设置至少 1 根独立的出水管,两格(座)消防水池可设置水泵共用吸水管。仅设置有一根共用吸水管时,应另设消防水池连通管;当设置有两根共用吸水管时,可不另设消防水池连通管。
10.3.10 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可采用玻璃管液位计、电子显示装置等;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报警水位、最低报警水位,最高报警水位为高于水池设计水位50-100mm,最低报警水位为低于设计水位50-100mm。(附图10.3.10)
附图 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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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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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技术审查控制要求
- 3.1 申报材料及审查流程
- 3.2 建筑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3 结构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4 给排水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5 电气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6 暖通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7 审查表格
- 4 通用性问题说明
- 4.1 建筑分类与定性
- 4.2 建筑高度
- 4.3 楼梯
- 4.4 其他术语
- 5 总平面布局
- 5.1 消防车道
- 5.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5.3 防火间距
- 5.4 消防救援口
- 6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 6.1 防火分区
- 6.2 平面布置
- 7 安全疏散和避难
- 7.1 安全出口
- 7.2 疏散距离
- 7.3 疏散宽度
- 7.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
- 7.5 避难层(间)、避难走道
- 7.6 下沉式广场
- 8 建筑构件和构造
- 8.1 防火卷帘
- 8.2 防火墙和防火门窗
- 8.3 外墙保温
- 8.4 消防电梯
- 8.5 固定窗等排热排烟设施
- 9 结构
- 9.1 构件耐火极限
- 9.2 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
- 9.3 钢结构、组合结构
- 9.4 木结构
- 9.5 消能减隔震构件及其他
- 10 给排水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消防用水量
- 10.3 消防水源
- 10.4 供水设施
- 10.5 给水形式
- 10.6 消火栓系统
- 10.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10.8 其它自动灭火系统
- 10.9 管网
- 10.10 消防排水
- 10.11 控制与操作
- 10.12 建筑灭火器
- 11 电气
-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11.2 消防线缆选择及敷设
-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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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暖通
- 12.1 一般规定
- 12.2 防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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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其他
- 13 特殊建筑和场所
- 14 厂房和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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