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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安全出口
7.1.1 安全出口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住宅与公建不应共用疏散楼梯,竖向与水平疏散均不可以。
2 住宅塔楼利用屋面或室外露台作为住宅塔楼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该屋面或室外露台建筑高度不应大于24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并符合《建规》第7.2.3条要求,且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 屋面或室外露台供人员停留的面积能满足上部建筑全部人员避难停留(4人/m²)的要求,且屋面或室外露台至少有一部通向地面的室外楼梯;
2) 屋面或室外露台通向地面的室外楼梯不少于2部,且室外楼梯总疏散净宽度不小于上部建筑首层外门的设计总疏散净宽度。
3 地下室设置的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不能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时,应通过疏散走道(走道应与其他用房之间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通至室外或安全出口,其最近的疏散门距离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4 地下室每个充电汽车防火单元面积不应大于1000㎡,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仅限于汽车通道处)与其他防火单元分隔。每个防火单元应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可以是开向相邻防火单元的防火门。当防火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7.1.2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跃层住宅地上部分与地下室连通时,户内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地下室户内部分与地下室其他部分应采用防火墙及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2)户内任一点到户门或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2m,其中楼梯疏散距离按其水平投影1.5倍计算。
2 住宅建筑的一组剪刀楼梯间(含楼梯投影范围内,地下室到首层的楼梯)在首层共用扩大前室直通室外时,共用扩大前室内应无可燃物且不应开设户门。
7.1.3 地下汽车库(除Ⅳ类汽车库外)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不得将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地下汽车库进行疏散距离计算时可以利用通向相邻非人员密集场所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
7.1.4 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等直接开向室外(含屋面)的门窗可采用普通门窗,且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1 住宅与公建不应共用疏散楼梯,竖向与水平疏散均不可以。
2 住宅塔楼利用屋面或室外露台作为住宅塔楼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该屋面或室外露台建筑高度不应大于24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并符合《建规》第7.2.3条要求,且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 屋面或室外露台供人员停留的面积能满足上部建筑全部人员避难停留(4人/m²)的要求,且屋面或室外露台至少有一部通向地面的室外楼梯;
2) 屋面或室外露台通向地面的室外楼梯不少于2部,且室外楼梯总疏散净宽度不小于上部建筑首层外门的设计总疏散净宽度。
3 地下室设置的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不能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时,应通过疏散走道(走道应与其他用房之间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通至室外或安全出口,其最近的疏散门距离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4 地下室每个充电汽车防火单元面积不应大于1000㎡,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仅限于汽车通道处)与其他防火单元分隔。每个防火单元应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可以是开向相邻防火单元的防火门。当防火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7.1.2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跃层住宅地上部分与地下室连通时,户内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地下室户内部分与地下室其他部分应采用防火墙及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2)户内任一点到户门或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2m,其中楼梯疏散距离按其水平投影1.5倍计算。
2 住宅建筑的一组剪刀楼梯间(含楼梯投影范围内,地下室到首层的楼梯)在首层共用扩大前室直通室外时,共用扩大前室内应无可燃物且不应开设户门。
7.1.3 地下汽车库(除Ⅳ类汽车库外)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不得将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地下汽车库进行疏散距离计算时可以利用通向相邻非人员密集场所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
7.1.4 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等直接开向室外(含屋面)的门窗可采用普通门窗,且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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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建筑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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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消防救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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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防火分区
- 6.2 平面布置
- 7 安全疏散和避难
- 7.1 安全出口
- 7.2 疏散距离
- 7.3 疏散宽度
- 7.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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