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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消防线缆选择及敷设


11.2.1 建筑物内为带有消防设备供电的35kV、20kV或10kV的线缆,应釆用耐火电缆或矿物绝缘电缆,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11.2.2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消防用电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及电能传输质量的要求;耐火线缆和矿物绝缘类线缆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1 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消防水泵房的供电干线,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民用建筑的疏散照明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的供电干线,应采用耐火性能不低于950℃、180min耐火电缆、矿物绝缘类电缆或耐火母线槽。其他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可选用耐火性能不低于950℃、90min的耐火电缆、矿物绝缘类电缆或耐火母线槽。
    2 由消防双电源切换箱至消防设备控制箱(消防设备、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箱)、消防设备控制箱至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可选用耐火性能不低于750℃、90min的耐火线缆。
11.2.3 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应满足《建规》第10.1.10条的规定;《建规》第10.1.10-3条中的“电缆井、沟”是指建筑物内除变电所以外的电缆竖井和电缆沟。消防配电线路与其他配电线路在同一竖井内敷设,当敷设在竖井两侧确有困难时,应按《民标》第8.11.7条的要求,保持不小于0.3m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
11.2.4 高度250m及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应设2个及以上强电竖井,宜设2个及以上弱电竖井。强弱电井各自其中的一个为专用竖井,分别供强弱电应急防灾系统的备份缆线敷设使用。当有困难只有1个弱电竖井时,强弱电应急防灾系统的备份缆线可合用第2个强电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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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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