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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防火间距
5.3.1 建筑之间的距离应为两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最近水平距离,有阳台(外廊)的应从阳台(外廊)外沿算起,有外凸可燃物构件的应从外凸构件外沿算起。
5.3.2 在地下室顶板上设开口时,该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0m(附图5.3.2-1)。当开口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或开口背向建筑物时,开口与上部建筑的距离可不限。(附图5.3.2-2)
5.3.2 在地下室顶板上设开口时,该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0m(附图5.3.2-1)。当开口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或开口背向建筑物时,开口与上部建筑的距离可不限。(附图5.3.2-2)
附图5.3.2-1 地下室顶板开口设置
附图5.3.2-2 地下室顶板开口背向建筑物
5.3.3 《车库消规》中的停车场是指供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对于供住宅小区停放的地面停车位、单位内临时道路或根据场地情况配置的停车位与建筑物的距离,可不按《车库消规》执行。
5.3.4 无围护结构的机械式停车装置,高度为10m及以下的可按停车场控制防火间距;高度为10m以上的按汽车库控制防火间距。有围护结构的地面机械车库应按汽车库控制防火间距。
5.3.5 由多个住宅单元构成的一栋住宅建筑,单元之间正对的窗洞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0m,且应符合《建规》第6.2.5条的规定。(附图5.3.5)
5.3.4 无围护结构的机械式停车装置,高度为10m及以下的可按停车场控制防火间距;高度为10m以上的按汽车库控制防火间距。有围护结构的地面机械车库应按汽车库控制防火间距。
5.3.5 由多个住宅单元构成的一栋住宅建筑,单元之间正对的窗洞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0m,且应符合《建规》第6.2.5条的规定。(附图5.3.5)
附图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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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技术审查控制要求
- 3.1 申报材料及审查流程
- 3.2 建筑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3 结构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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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电气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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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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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其他术语
- 5 总平面布局
- 5.1 消防车道
- 5.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5.3 防火间距
- 5.4 消防救援口
- 6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 6.1 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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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安全疏散和避难
- 7.1 安全出口
- 7.2 疏散距离
- 7.3 疏散宽度
- 7.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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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防火墙和防火门窗
- 8.3 外墙保温
- 8.4 消防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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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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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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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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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消火栓系统
- 10.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10.8 其它自动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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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0 消防排水
- 10.11 控制与操作
- 10.12 建筑灭火器
- 11 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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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消防线缆选择及敷设
-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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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其它相关系统
- 12 暖通
- 12.1 一般规定
- 12.2 防烟系统
- 12.3 排烟系统
- 12.4 其他
- 13 特殊建筑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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