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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防火间距


5.3.1 建筑之间的距离应为两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最近水平距离,有阳台(外廊)的应从阳台(外廊)外沿算起,有外凸可燃物构件的应从外凸构件外沿算起。
5.3.2 在地下室顶板上设开口时,该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0m(附图5.3.2-1)。当开口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或开口背向建筑物时,开口与上部建筑的距离可不限。(附图5.3.2-2)
地下室顶板开口设置
附图5.3.2-1 地下室顶板开口设置
 
地下室顶板开口背向建筑物
 
地下室顶板开口背向建筑物
 
地下室顶板开口背向建筑物
附图5.3.2-2 地下室顶板开口背向建筑物
5.3.3 《车库消规》中的停车场是指供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对于供住宅小区停放的地面停车位、单位内临时道路或根据场地情况配置的停车位与建筑物的距离,可不按《车库消规》执行。
5.3.4 无围护结构的机械式停车装置,高度为10m及以下的可按停车场控制防火间距;高度为10m以上的按汽车库控制防火间距。有围护结构的地面机械车库应按汽车库控制防火间距。
5.3.5 由多个住宅单元构成的一栋住宅建筑,单元之间正对的窗洞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0m,且应符合《建规》第6.2.5条的规定。(附图5.3.5)
附图5.3.5
附图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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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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