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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下沉式广场


7.6.1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当采用下沉式广场用于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区域之间防火分隔局部连通时,下沉式广场应满足《建规》第5.3.5条、第6.4.12条的规定。
7.6.2 下沉式广场不作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区域之间防火分隔局部连通方式时,应符合本《要点》第 7.6.3、7.6.4、7.6.5 条的要求。
7.6.3 两个及两个以上防火分区利用同一个下沉式广场作为疏散出口时,每个防火分区通向该下沉式广场的所有出口只作为本防火分区的一个安全出口。
7.6.4 下沉式广场仅供一个防火分区疏散使用时,该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的2个出口可作为本防火分区的2个安全出口,且应满足下沉式广场短边长度不小于6.0m及本《要点》第7.6.5条1、3、4款规定。
7.6.5 用于疏散的下沉式广场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周围设置仅用于通行、不作其他功能使用的回廊时,计入下沉式广场范围的回廊进深不应大于3.0m,且回廊面积不应大于洞口露天面积的50%。
多个下沉式广场边界示意图
附图7.6.5-1 多个下沉式广场边界示意图
    2 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共用的下沉式广场,其短边长度不应小于6.0m。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面向下沉式广场一侧应满足《建规》第6.1.3、6.1.4条的规定。
    3 下沉式广场应设置至少一部直通地面的室外疏散楼梯,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室外疏散楼梯总净宽度不应小于开向下沉式广场的任一防火分区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2)下沉式广场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按下式计算的避难所需净面积:S=(A1+A2+...+An-B)×100/4
        S——避难所需净面积(㎡),按设计避难人数4.0人/㎡计算
        A1、A2...An——防火分区1、2...n各自通向下沉式广场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m),B——下沉式广场内的室外楼梯总净宽度(m)
        说明:考虑一般人员密集场所才设计下沉式广场,百人最小疏散净宽度统一取1.0m/百人。
附图7.6.5-2
附图7.6.5-2
    4 下沉式广场范围的计算边界含符合第1款要求的下沉式广场周围回廊的投影面积。下沉式广场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含下沉式广场内室外楼梯的投影面积。
附图 7.6.5-3
附图 7.6.5-3
7.6.6 下沉式广场范围外的地下室,其防火分区、疏散宽度及疏散距离应符合《建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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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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