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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防火墙和防火门窗
8.2.1 《建规》第6.1.5条规定“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此处排气道主要指可产生热量、腐蚀性的烟气以及其他有害气体的管道。当排气道与防火墙贴邻时,应有保温耐火措施。
8.2.2 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采用阳台或凹廊作为消防前室时,开向阳台或凹廊的门窗应设置乙级防火门窗。
8.2.3 商业、展览等人员密集场所,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自动扶梯,应设置扶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与车库区域进行分隔;当扶梯厅局部采用玻璃隔断(包括防火玻璃)的部位,需同时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防火卷帘,并应满足《建规》第6.5.3条相关规定。
8.2.4 住宅建筑的防火墙、防火门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跃层上下层为一户的室内上下贯通空间,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窗槛墙高度不限(含楼梯间),但疏散距离应满足规范规定。
2 封闭阳台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应按照《建规》第6.2.5条执行;相邻户开口(包括封闭阳台)实体墙宽度不应小于1.0m。
8.2.2 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采用阳台或凹廊作为消防前室时,开向阳台或凹廊的门窗应设置乙级防火门窗。
8.2.3 商业、展览等人员密集场所,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自动扶梯,应设置扶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与车库区域进行分隔;当扶梯厅局部采用玻璃隔断(包括防火玻璃)的部位,需同时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防火卷帘,并应满足《建规》第6.5.3条相关规定。
8.2.4 住宅建筑的防火墙、防火门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跃层上下层为一户的室内上下贯通空间,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窗槛墙高度不限(含楼梯间),但疏散距离应满足规范规定。
2 封闭阳台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应按照《建规》第6.2.5条执行;相邻户开口(包括封闭阳台)实体墙宽度不应小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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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相关法律和技术标准
- 3 技术审查控制要求
- 3.1 申报材料及审查流程
- 3.2 建筑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3 结构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4 给排水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5 电气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6 暖通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7 审查表格
- 4 通用性问题说明
- 4.1 建筑分类与定性
- 4.2 建筑高度
- 4.3 楼梯
- 4.4 其他术语
- 5 总平面布局
- 5.1 消防车道
- 5.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5.3 防火间距
- 5.4 消防救援口
- 6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 6.1 防火分区
- 6.2 平面布置
- 7 安全疏散和避难
- 7.1 安全出口
- 7.2 疏散距离
- 7.3 疏散宽度
- 7.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
- 7.5 避难层(间)、避难走道
- 7.6 下沉式广场
- 8 建筑构件和构造
- 8.1 防火卷帘
- 8.2 防火墙和防火门窗
- 8.3 外墙保温
- 8.4 消防电梯
- 8.5 固定窗等排热排烟设施
- 9 结构
- 9.1 构件耐火极限
- 9.2 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
- 9.3 钢结构、组合结构
- 9.4 木结构
- 9.5 消能减隔震构件及其他
- 10 给排水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消防用水量
- 10.3 消防水源
- 10.4 供水设施
- 10.5 给水形式
- 10.6 消火栓系统
- 10.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10.8 其它自动灭火系统
- 10.9 管网
- 10.10 消防排水
- 10.11 控制与操作
- 10.12 建筑灭火器
- 11 电气
-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11.2 消防线缆选择及敷设
-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11.4 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11.5 其它相关系统
- 12 暖通
- 12.1 一般规定
- 12.2 防烟系统
- 12.3 排烟系统
- 12.4 其他
- 13 特殊建筑和场所
- 14 厂房和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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