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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防火墙和防火门窗


8.2.1 《建规》第6.1.5条规定“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此处排气道主要指可产生热量、腐蚀性的烟气以及其他有害气体的管道。当排气道与防火墙贴邻时,应有保温耐火措施。
8.2.2 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采用阳台或凹廊作为消防前室时,开向阳台或凹廊的门窗应设置乙级防火门窗。
8.2.3 商业、展览等人员密集场所,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自动扶梯,应设置扶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与车库区域进行分隔;当扶梯厅局部采用玻璃隔断(包括防火玻璃)的部位,需同时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防火卷帘,并应满足《建规》第6.5.3条相关规定。
8.2.4 住宅建筑的防火墙、防火门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跃层上下层为一户的室内上下贯通空间,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窗槛墙高度不限(含楼梯间),但疏散距离应满足规范规定。
    2 封闭阳台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应按照《建规》第6.2.5条执行;相邻户开口(包括封闭阳台)实体墙宽度不应小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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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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