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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消防救援口


5.4.1 当防火分区不临外墙无法设置消防救援窗时,至少应设置两个通向相邻设有消防救援口防火分区的走道等公共区域的连通口,此连通口不得采用防火卷帘。
5.4.2 建筑物各层直通室外的门、窗或设有门、窗的敞开外廊、阳台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使用。其门、窗应易于开启或破碎,并有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建筑物首层设有出入口时,出入口的门可视作消防救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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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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