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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固定窗等排热排烟设施


8.5.1 楼梯间的固定窗设置应符合《烟标》及下列规定: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按照《烟标》第3.3.11条设置固定窗。
    2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设置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在其顶部设置直接对外的固定窗确有困难时,应采用符合本《要点》第4.3.2条第1款规定的独立楼梯间;与此楼梯间相连的门厅净高大于3.0m时,尚应在门厅外墙的上部设置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
    3 高层建筑核心筒内的防烟楼梯间应在顶层外墙或屋面设置固定窗,位于避难层下方、不具备直通屋面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可不设固定窗。
8.5.2 设置机械排烟场所的“固定窗”应符合《烟标》及下列规定:
    1 设置机械排烟场所应按照《烟标》第4.1.4条、4.4.14条~第4.4.16条设置固定窗。
    2 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可计入固定窗的面积。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因房间噪声和光线控制的要求,不要求在相应房间内设置“固定窗”,可仅在本防火分区内与其相连通的走道等区域设置“固定窗”,固定窗面积按此区域面积的2%确定,并不得小于3.0㎡ 。
    4 普通展览场所应设置固定窗;博物馆等有防盗要求、且不允许太阳直射的藏品库、展厅区域,可将“固定窗”设于本防火分区内与其相连通的走道等区域,固定窗面积按此区域面积的2%确定,并不得小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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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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