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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安全防范工程建设程序以及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检验、验收、运行、维护和咨询服务,提高安全防范工程建设质量和系统运行、维护水平,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以及系统运行与维护。
1.0.3 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根据其使用功能、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和建设投资等因素,进行同步实施和独立验收。
1.0.4 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应将人力防范(人防)、实体防范(物防)、电子防范(技防)等手段有机结合,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及维护,构建满足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具有相应风险防范能力的综合防控体系。
1.0.5 安全防范系统均应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做到技术先进、经济适用。
1.0.6 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特殊领域开展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严格安全准入机制,选用安全可控的产品设备和符合要求的专业设计、施工和服务队伍。
1.0.7 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0.8 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 安全防范工程建设是构建社会安全综合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服务于社会安全,更要服务于社会管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
实际上,任何一个安全防范系统在有限的资源和时空条件下,只能针对特定风险达到有限防范的效果,无法做到万无一失。
1.0.5 当安全防范工程中选用先进技术和智能化设备时,应充分考虑设备自身存在安全隐患及其可能给安全防范系统带来的次生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加以避免。
1.0.6 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特殊领域开展安全防范工程建设时,应选择安全可靠的设计、施工单位。选用的产品、设备应安全可控,避免信息泄露等安全隐患。选择的专业设计、施工和服务机构(包括人员)也应安全可靠,避免信息失窃等隐患。
对于保密工程,应遵循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包括不得公开招标;对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保密审查;建设单位应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措施和方案,并与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建设单位应进行全过程的保密监督管理等。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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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规划
- 4.1 风险防范规划
- 4.2 系统架构规划
- 4.3 人力防范规划
- 5 工程建设程序
- 5.1 一般规定
- 5.2 项目立项
- 5.3 工程设计
- 5.4 工程施工
- 5.5 工程初步验收与试运行
- 5.6 工程检验、验收及移交
- 5.7 系统运行与维护
- 6 工程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现场勘察
- 6.3 实体防护设计
- 6.4 电子防护设计
- 6.5 集成与联网设计
- 6.6 安全性设计
- 6.7 电磁兼容性设计
- 6.8 可靠性设计
- 6.9 可维护性设计
- 6.10 环境适应性设计
- 6.11 防雷与接地设计
- 6.12 供电设计
- 6.13 信号传输设计
- 6.14 监控中心设计
- 7 工程施工
- 7.1 施工准备
- 7.2 工程施工
- 7.3 系统调试
- 8 工程监理
- 8.1 一般规定
- 8.2 施工准备的监理
- 8.3 工程施工的监理
- 8.4 系统调试的监理
- 8.5 工程初步验收与系统试运行的监理
- 9 工程检验
- 9.1 一般规定
- 9.2 系统架构检验
- 9.3 实体防护检验
- 9.4 电子防护检验
- 9.5 安全性、电磁兼容性、防雷与接地检验
- 9.6 供电与信号传输检验
- 9.7 监控中心与设备安装检验
- 10 工程验收
- 10.1 验收组织
- 10.2 施工验收
- 10.3 技术验收
- 10.4 资料审查
- 10.5 验收结论
- 11 系统运行与维护
- 11.1 一般规定
- 11.2 系统运行
- 11.3 系统维护
- 12 咨询服务
- 12.1 一般规定
- 12.2 咨询服务内容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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