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0.5 验收结论


10.5.1  安全防范工程的施工验收结果Ks、技术验收结果Kj、资料审查结果Kz均大于或等于0.8的,应判定为验收通过。

10.5.2  安全防范工程的施工验收结果Ks、技术验收结果Kj、资料审查结果Kz均大于或等于0.6,且Ks、Kj、Kz中出现一项小于0.8的,应判定为验收基本通过。

10.5.3  安全防范工程的施工验收结果Ks、技术验收结果Kj、资料审查结果Kz中出现一项小于0.6的,应判定为验收不通过。

10.5.4  工程验收组应将验收通过、基本通过或不通过的验收结论填写于验收结论汇总表(表10.5.4),并对验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与要求。

表10.5.4  验收结论汇总表

    注:1  本汇总表应附表10.2.1、表10.3.1、表10.4.1及出席验收会与验收组人员名单(签名);

           2  验收(审查)结论一律填写“通过”“基本通过”或“不通过”。

10.5.5  验收不通过的工程不得正式交付使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使用)单位等应根据验收组提出的意见与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后方可再次组织验收;工程复验时,对原不通过部分的抽样比例应加倍。

10.5.6  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的工程,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使用)单位等应根据验收组提出的建议与要求,落实整改措施。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整改落实后应提交书面报告并经建设(使用)单位确认。
 

条文说明

    验收结论是工程验收的结果。验收结论应明确并体现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技术验收组、施工验收组、资料审查组应独立根据验收判据(合格率计算公式)通过打分的方式分别给出检查或审查结果,验收组根据本节的规定确定验收结论。对工程验收注重量化、力求克服随意性,是保证验收工作“客观、公正、准确”的基础。

10.5.1  当工程验收结果Ks、Kj、Kz均≥0.8时,表明该安全防范工程能较好地满足建设(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施工、技术实现、资料整理三方面的工作都做得较充分、有效,因此应判为通过。

10.5.2  当工程验收结果Ks、Kj、Kz均≥0.6,但有出现一项<0.8的情况时,表明该安全防范工程能基本满足建设(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但尚有欠缺,相关单位需要予以重视并改进。此种情况判为基本通过。

10.5.3  当工程验收结果Ks、Kj、Kz中出现一项<0.6时,表明该安全防范工程在施工、技术、资料在某个方面存在不能满足建设(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需要相关单位认真分析、排查问题的原因,并制定强有力的措施,及时完成整改。此种情况验收不能通过。

10.5.5  本条规定,验收不通过的工程不得正式交付使用,应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的问题抓紧整改,整改后方可再提交验收。

10.5.6  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的工程,施工、设计单位、建设(使用)单位应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的建议与要求,落实整改措施。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整改落实后应提交书面报告并经建设(使用)单位确认。这样做,强调了整改和工程后续完善的重要性,体现了“验收是手段,保证工程质量才是目的”的验收宗旨。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50348-2018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