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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安全防范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对安全防范工程的系统架构、实体和电子防护的功能性能、系统安全性、电磁兼容性、防雷与接地、系统供电、信号传输、设备安装及监控中心等项目进行检验。
9.1.2 工程检验应依据竣工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检验项目应覆盖工程合同、深化设计文件及工程变更文件的主要技术内容。
9.1.3 工程检验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经检定或校准合格,且检定或校准数据范围应满足检验项目的范围和精度的要求。
9.1.4 工程检验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检单位应提出申请,并至少提交工程合同、深化设计文件、工程变更文件等资料;
2 检验机构应在实施工程检验前根据本标准和提交的资料确定检验范围,并制定检验方案和实施细则;
3 检验人员应按照检验方案和实施细则进行现场检验;
4 检验完成后应编制检验报告,并做出检验结论。
9.1.5 工程检验应对系统设备按产品类型及型号进行抽样,抽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型号产品数量≤5时,应全数检验;
2 同型号产品数量>5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2828.1-2012中的一般检验水平Ⅰ进行抽样,且抽样数量不应少于5;
3 高风险保护对象安全防范工程的检验,可加大抽样数量。
9.1.6 工程检验中有不合格项时,允许改正后进行复检。复检时抽样数量应加倍,复检仍不合格则判该项不合格。
9.1.7 安全防范工程交付使用后,可进行系统运行检验。
9.1.1 工程检验是按照程序对工程的一种和多种特性进行测量、检查、试验、度量并将这些特性与规定进行对比以确定其符合性的活动,检验的基本要点包括:检验对象、检验依据、检验手段、检验数据、检验结论等;安全防范工程的检验对象为施工验收前的新建、改建、扩建系统或已交付使用且运行中的系统,在检验活动中必须对质量特性进行观察、测量、试验和判断。
9.1.2 对于每个工程,它的所属行业和系统规模、功能都不相同,工程检验项目应覆盖工程所属行业的管理和标准要求以及工程设计的主要范围,以便对系统的主体特性做出全面评价。
9.1.3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检验用仪器、仪表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溯源性。因此要求所使用仪器设备的性能应稳定可靠,计量、检验、管理使用与检定、校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9.1.4 为了保证工程检验的质量和顺利实施,本条规定了检验机构的检验实施程序。检验实施程序对检验过程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特别是编制检验实施细则和检验方案尤为重要。通过审查技术文件,可使检验人员对被检验系统的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包括系统所涉及的范围,各子系统的结构、功能、运转情况等),便于检验实施细则和检验方案的制定。在受检工程的技术文件中,对于变更文件,应是经甲乙双方确认的、盖章的有效文件。
1 资料的内容非常重要,是检验的依据,是判别的重要依据,通常包括:工程合同、深化设计文件、工程合同设备清单、工程变更文件、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初步验收报告、试运行记录、主要设备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等。
2 开展检验工作前,应确定检验的范围,必要时需进行现场的勘察,勘察的内容应包括:工程建设情况,包括建设时间,系统构成、工程造价等;确定检验路线等;监控中心(室)情况,供电情况等;各子系统组成,涉及产品数量等;检验中需要中断的子系统的防护措施等。
检验实施细则作为检验过程的指导性文件,它应当规定检验过程的主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使用仪器、抽样样率、人员组成、检验步骤、检验周期等主要内容。检验方案的设计非常重要,系统的特性和存在的缺陷只有通过周密的检验方案才能反映出来。实施检验时,由检验人员根据本标准的要求提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检验方案。
4 判定工程的质量的合格性是工程检验活动的目的,在获取质量特性的数据之后,与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确定是否合格。
9.1.5 本条对抽样数量做了规定。
3 采用现行国家标准《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2828.1-2012进行抽样时,按系统设备和前端设备的类型和型号进行分别抽样,抽样母体数为各设备/类型的数量;抽样应根据产品功能、性能的不同,合理分布。对于高风险保护对象安全防范工程,可提高抽样数量或全数检验。抽出样机所需检验的项目如受检验条件制约,无法进行检验,可重新进行抽样,但应以相应的可实施的替代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9.1.6 检验中,如有不合格项并进行了复检,在检验报告中应注明进行复检的内容及结果。复检抽样在数量不够时,应全数检验。
9.1.7 运行检验是对交付后运行一段时期的安全防范系统的功能性能进行的检验。系统运行检验通常不需要全项检验,应选择重要项目进行检验。本章下列各项表格中打“ ”的项目,是运行检验的必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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