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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安全防范工程建设与系统运行维护应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统筹规划。应遵循工程建设程序与要求,确定各阶段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程建设、系统运行与维护。
3.0.2 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探测、延迟、反应相协调;
2 保护对象的防护级别与风险等级相适应;
3 系统和设备的安全等级与防范对象及其攻击手段相适应;
4 满足防护的纵深性、均衡性、抗易损性要求;
5 满足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要求;
6 满足系统的电磁兼容性、环境适应性要求;
7 满足系统的实时性和原始完整性要求;
8 满足系统的兼容性、可扩展性、可维护性要求;
9 满足系统的经济性、适用性要求。
3.0.3 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应进行风险防范规划、系统架构规划和人力防范规划。应通过风险评估明确需要防范的风险,统筹考虑人力防范能力,合理选择物防和技防措施,构建安全可控、开放共享的安全防范系统。
3.0.4 安全防范工程中使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测或认证合格。
3.0.5 安全防范工程施工、初验与试运行等阶段宜聘请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
3.0.6 高风险保护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应进行工程检验。工程检验应由具有安全防范工程检验资质且检验能力在资质能力授权范围内的检验机构实施。
3.0.7 安全防范工程竣工后,应进行独立验收或专项验收。
3.0.8 安全防范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建立系统运行与维护的保障体系和长效机制,保障安全防范系统正常运行,并持续发挥安全防范效能。
3.0.9 安全防范系统运行过程中,建设(使用)单位宜结合安全防范需求和系统使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系统效能评估。
3.0.10 安全防范工程建设与系统运行维护全生命周期内宜引入专业咨询服务机制。
3.0.1 这里的“全生命周期”包括安全防范工程的立项、设计、施工、监理、检验、验收以及安全防范系统的运行维护等各阶段。安全防范工程建设之初应对全生命周期进行全面整体规划,包括为工程建设与系统运行维护全周期各环节的工作提供的保障经费。
对于分期实施的安全防范工程,应做好统筹规划,以避免分期实施造成的安全漏洞。
3.0.2 本条对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应遵循的原则做了规定。
1 人防、物防、技防是安全防范的三种基本手段,必须相结合,任何单一的防范手段都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安全。探测、延迟、反应是安全防范的三个基本要素,必须相协调,在满足T探测+T反应≤T延迟的条件下,安全防范系统才是一个有效的系统。
3 安全防范系统是用于保护需要保护对象,对抗防范对象攻击的。因此其自身的安全特性,即自身的抗攻击能力是有效发挥防范效能的必要条件。
应根据防范对象的能力和攻击手段,合理选择安全防范系统和设备的安全等级。如在具体选择防盗保险柜产品时,应考虑攻击者使用的破坏工具以及保险柜应提供的防破坏时间,合理选择不同安全等级的产品。
风险等级高的保护对象,通常情况下选择配置安全等级高的系统和设备。
4 纵深防护、均衡防护、抗易损防护是提高安全防范系统的防范效能和系统安全性、可靠性的有效措施。
7 本条文强调安全防范系统是一个实战系统,兼具指挥调度的功能。系统的实时性和原始完整性是实战系统的必然要求。
安全防范系统中的电子防护系统就是要以极小的时延和极高的可靠度,将现场的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呈现给系统的后续环节或值机人员等,以便进一步进行各资源的协同配合和及时处置。这其中也包含了传输和存储的数据的不可篡改的要求。
3.0.3 按照项目管理和质量管理的理念,风险评估是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重要活动。除在安全防范工程立项和(或)设计阶段通常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外,在安全防范工程施工、验收和运行等阶段也需要对系统建成后的次生风险和新生风险进行评估。
安全防范工程建设中的风险评估应至少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确认三个环节。
3.0.4 安全防范工程中使用的设备、材料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安全防范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防范系统的效能。因此,根据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目录的设备和材料,均应经认证合格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目录的,但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强制性行业标准的设备和材料,均应按相应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3.0.6 对于普通风险保护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建议进行工程检验。
安防工程检验资质是指检验机构所具有的从事安全防范工程检验所需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包括获取的资质证书和授权范围,资质证书一般可包括为:CMA、CAL、CNAS,各资质的授权能力范围主要是指能力、方法、项目和涉及的标准,该机构能力范围必须包含本标准以及在本标准中相关的其他标准内容,如金融、小区、博物馆等领域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及电磁兼容等的方法标准。
3.0.7 为确保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质量,应在工程竣工后由验收组对工程进行独立验收。验收内容通常包括施工验收、技术验收及资料审查。
3.0.8 运行维护保障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是安全防范系统正常运行和持续发挥安全防范效能的基本保证,通常包括人员、经费、制度和技术支撑系统等多个方面。
3.0.9 安全防范系统风险防范能力的持续有效发挥,是安全防范工程建设的核心目标,而系统运行期间的质量监督与管控,则是实现这个目标的基本保证。如果安全防范实际需求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系统效能评估,可以为系统是“继续使用”或“升级改造”或“报废与新建”提供决策依据。
实际上,安全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通过对系统局部(设备、部件)的检查、监测、维修、更新从而保持系统功能性能的过程,也包含了对系统局部(设备、部件)的效能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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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风险防范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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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 5.2 项目立项
- 5.3 工程设计
- 5.4 工程施工
- 5.5 工程初步验收与试运行
- 5.6 工程检验、验收及移交
- 5.7 系统运行与维护
- 6 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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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0 环境适应性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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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施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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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系统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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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一般规定
- 8.2 施工准备的监理
- 8.3 工程施工的监理
- 8.4 系统调试的监理
- 8.5 工程初步验收与系统试运行的监理
- 9 工程检验
- 9.1 一般规定
- 9.2 系统架构检验
- 9.3 实体防护检验
- 9.4 电子防护检验
- 9.5 安全性、电磁兼容性、防雷与接地检验
- 9.6 供电与信号传输检验
- 9.7 监控中心与设备安装检验
- 10 工程验收
- 10.1 验收组织
- 10.2 施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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