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6.3 实体防护设计
6.3.1 实体防护设计应与建筑选址、建筑设计、景观设计进行统筹规划、同步设计。
6.3.2 实体防护设计应根据保护对象的安全需求,针对防范对象及其威胁方式,按照纵深防护的原则,采取相应的实体防护措施延迟或阻止风险事件的发生。
6.3.3 实体防护设计应遵循安全性、耐久性、联动性、模块化、标准化等原则。
6.3.4 实体防护设计应包括周界实体防护设计、建(构)筑物设计和实体装置设计。
6.3.5 周界实体防护设计应包括周界实体屏障、出入口实体防护、车辆实体屏障、安防照明与警示标志等设计内容。
6.3.6 周界实体屏障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场地条件合理规划周界实体屏障的位置;周界实体屏障的防护面一侧的区域内不应有可供攀爬的物体或设施;
2 有防爆安全要求的周界实体屏障,应根据爆炸冲击波对防护区域的破坏力和(或)杀伤力,设置有效的安全距离;
3 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可按照分级、分区、纵深防护的原则,设置单层或多层周界实体屏障;多层周界实体屏障之间宜建立清除区;宜充分利用天然屏障进行综合设计,可多种类、多形式屏障组合应用;
4 有防攀越、防穿越、防拆卸、防破坏、防窥视、防投射物等防护功能的周界实体屏障,其材质、强度、高度、宽度、深度(地面以下)、厚度等应满足防护性能的要求;
5 穿越周界的河道、涵洞、管廊等孔洞,应采取相应的实体防护措施。
6.3.7 出入口实体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在满足通行能力的前提下,应减少周界出入口数量;出入口应设置实体屏障,宜远离重要保护目标;人员、车辆出入口宜分开设置;可设置有人值守的警卫室或安全岗亭;无人值守的出入口实体屏障的防护能力应与周界实体屏障相当;
2 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车辆出入口及相关道路设计应考虑车辆限速措施;出入口可设置车辆检查管理区;根据需要,可设置防车辆撞击和爆炸袭击的实体屏障;防车辆尾随时,应采用封闭式廊道、联动互锁门等方式,宜与电子防护系统联合设置;
3 出入口实体屏障宜具有防止人员穿越、攀越、拆卸、破坏、窥视、尾随等防护功能。
6.3.8 车辆实体屏障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可在周界、出入口、建(构)筑物外广场等区域或部位设置被动式车辆实体屏障和主动式车辆实体屏障,以限制、禁止、阻挡车辆进入,防范车辆撞击和车辆炸弹袭击对保护对象的伤害;
2 车辆实体屏障应具有减速、吸能、阻停等防护功能;应根据防范车辆的载重、速度及其撞击产生的动能,合理设计车辆实体屏障的高度、结构强度、固定方式和材质材料等,满足相应的防冲撞能力要求;
3 有防爆安全要求的车辆实体屏障,应设置有效的安全距离;
4 车辆实体屏障可多重组合应用,进行纵深防护布置。
6.3.9 安防照明与警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可选择连续照明、强光照明、警示照明、运动激活照明等安防照明措施,照射的区域和照度应满足安全防范要求;安防照明不应对保护目标造成伤害;安防照明宜与电子防护系统联动;
2 应在必要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尺寸、颜色、文字、图像、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
6.3.10 建(构)筑物的实体防护功能设计应包括平面与空间布局、结构和门窗等设计内容。
6.3.11 建(构)筑物平面与空间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应合理设计建(构)筑物场地道路的安全距离、线形和行进路线;应利用场地和景观形成缓冲区、隔离带、障碍等,发挥场地与景观的实体防护功能;
2 建(构)筑物内部区域应进行公共区域、办公区域、重点区域的划分;重点区域宜设置独立出入口;通道设计宜避免人员隐匿或藏匿;重要保护目标所在部位或区域宜设计专用通道;公共停车场宜远离重要保护目标;报警响应人员的驻守位置应保障应急响应、现场处置的需要;
3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特性的保护目标,其存放场所或独立建(构)筑物应设置在隐蔽和远离人群的位置。
6.3.12 建(构)筑物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墙体、楼顶(底)板的厚度、材料、结构强度应具有相应的防撞击、撬、挖、凿、攀爬等防护能力;现有建筑结构不能满足防护要求时,应采用其他材料进行加固;
2 重要保护目标宜采用多种实体屏障组合应用,进行纵深防护;
3 有防爆炸要求时,建筑物墙体应进行防爆结构设计;有保密要求的场所,应进行信息屏蔽、防窃听窃视设计;
4 建(构)筑物的洞口、管沟、管廊、吊顶、风管、桥架、管道等空间尺寸能够容纳防范对象隐蔽进入时,应采用实体屏障或实体构件进行封闭和阻挡。
6.3.13 建筑门窗的设计与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所有门窗的框架、固定方式、五金部件等应具有均衡的防撬、防砸、防拆卸等防护能力,并与墙体的防护能力相匹配;
2 有防盗要求时,保护目标所在的部位或区域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采用相应安全级别的防盗安全门和相应防护能力的防盗窗;
3 有防爆炸和(或)防弹和(或)防砸要求时,保护目标的门窗应采用具有相应防护能力的材料和结构;选用的防爆炸和(或)防弹和(或)防砸玻璃等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相应安全级别的规定;
4 金库等特殊保护目标库房的总库门应采用具有防破坏、防火、防水等相应能力的安全门。
6.3.14 实体装置设计与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保护目标的安全需求,合理配置具有防窥视、防砸、防撬、防弹、防爆炸等功能的实体装置;实体装置的安全等级应与其风险防护能力相适应;
2 应合理选用防盗保险柜(箱)、物品展示柜、防护罩、保护套管等实体装置对重要物品、重要设施、重要线缆等保护目标进行实体防护。
6.3.2 实体防护是实现安全防范系统延迟和阻挡能力的主要手段。实体防护设计应按照探测、延迟、反应相协调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力防范的反应能力,采用适宜的实体防护措施,保障延迟时间满足公式T探测+T反应≤T延迟的要求。
6.3.3 实体防护系统应安全、稳定和可靠,如应考虑避免实体屏障运行中对非入侵行为人的伤害。
实体防护的耐久性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使用环境等要求进行设计,如根据室内和室外、使用环境、使用年限等的要求,选择不同的材质材料、表面处理工艺等。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隔离栅》GB/T26941.1及相关标准。
实体防护中使用的屏障应进行模块化、标准化的设计同时通过工厂机械化的生产,便捷的现场组合安装。建筑结构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具有自动或远程控制开启和关闭功能的实体屏障,如电动门、液压防撞柱、液压防撞翻板等,应能够与其他子系统的进行联动设计。
6.3.5 周界实体防护设计是指针对保护对象外围周界所进行的实体防护设计,是安全防范纵深设计的第一道防线。设计时应在建筑选址、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时利用天然屏障对保护对象的防护。
实体屏障一般分为天然屏障和人工屏障两大类。天然屏障是指能够阻止进入、妨碍穿越、遮挡视线等的自然屏障,如山谷、丘陵、河流、丛林、沙漠等自然地貌和地形以及植被。人工屏障是指建筑景观、建(构)筑物等人工设计建设的、可以阻止进入、防撞、防爬、防破坏等的屏障,如护城河、绿化带、围栏、栅栏、建(构)筑物本身以及相应的墙体、大门等。
车辆实体屏障是指用于限制或阻挡车辆擅自进入以及防止车辆撞击的各类人工建造或加工制造的实体屏障,例如:防撞墙、防撞柱、防撞礅、液压防冲撞翻板、液压防防冲撞柱等。
6.3.6 本条条文说明如下:
1 本款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周界实体屏障应根据被保护对象所在的位置或其所在建(构)筑物及其场地条件设置。条件允许时,周界实体屏障宜独立设置,不采用建筑物作为周界实体屏障。
周界实体屏障应远离可供人借助攀爬的物体和设施,如立杆、树木、建(构)筑物、路灯杆、电线杆等。
屏障设置的位置以及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应综合考虑入侵行为和实施处置的路径与时间的关联关系的合理安全距离。
2 本款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有防爆安全要求时,应根据防范爆炸物的种类、当量、爆炸破坏力等进行计算,设计实体屏障与保护对象间适宜的安全距离。
3 一般情况下,在被保护对象所在保护区域最外围设置单层屏障。
重要保护对象或保护对象区域较大、多个保护对象且防范级别不同时,应按照不同的区域、不同防范级别、进行纵深多层周界实体屏障设计。
清除区是指存在于相邻实体屏障之间的无障碍区域,没有便于入侵对象借助进入的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没有视线遮挡,一般用于巡逻和观察、延迟、阻挡入侵行为。
周界实体屏障组合应用指在紧贴围栏、栅栏、围墙的内、外侧增设其他形式实体屏障增强防穿越能力,在其顶部增设防攀爬的实体屏障,在其地下基础增设防挖掘的实体屏障,最终实现周界实体屏障的多种防护能力。
应根据周界地形环境(如山坡、河道、涵洞、桥梁、管廊等)差异合理选择不同的实体屏障类型,并满足周界均衡防护的要求。
保护对象所在的地理环境和场地条件十分复杂时,应根据场地和环境选择最合适的实体屏障形式,达成均衡防护的目的。例如:在有天然河道的旁边,实体屏障的防护性能可以适当减弱。在有坡度的地形,实体屏障的高度应保证有效防护高度的一致性。
4 本款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周界实体屏障是保护对象最外层防护手段,其设计功能主要包含防攀越(徒手、借助工具)、防穿越(敲击、剪切、撬、撞击、钻孔、挖掘、爆破等破坏实体屏障后)、防窥视(信息、情报等泄露)等。
实体屏障应选用无着力点、支撑点、抓握点的结构形式,以有效提高防攀越能力。
实体屏障的防护有效高度一般不低于1.8m,其防攀越的能力与屏障的高度成正比关系。封闭式周界屏障是砌筑墙时,其高度必须不低于2.2m,顶部应设有防护装置,例如刺铁丝、刺刀圈等。仅使用刺铁丝时至少三股及以上,顶部防护装置应向外呈45度角,增加屏障垂直高度不小于1m。
周界实体屏障采用通透式钢筋焊接网屏障的,其网格尺寸面积宜不大于1250m㎡且不能容纳成人3根手指伸入的抓握点以及脚伸入攀爬的着力点。有防挖掘要求的基础通常采用条形基础并深埋入地下0.9m以上,采用独立基础时,两基础间埋设防挖掘钢网。
防车辆撞击要求的实体屏障基础出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8m,墙体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结构厚度不低于500mm,墙体基础埋入地下不低于2000mm。
当有防投射物、防破坏要求时,实体屏障应具备相应的阻挡、缓冲、改变投射物轨迹等防护能力。如通透式的实体屏障间隙应不大于12.5mm(横向)×75mm(纵向),同时,实体屏障的材质材料和结构的强度还应满足防投射物杀伤力或破坏力的要求。
通透式实体屏障选用的材料材质、设计结构、空隙尺寸、链接方式是防穿越、防攀爬性能的关键。通透式(可视)屏障可通过增加其他实体设施进行防窥视性能设计。清除区内层应采用通透性能较强的屏障。
通透式实体屏障应有防止人员穿越功能,竖向向实体结构间隙应小于110mm并应能保证实体屏障的整体结构强度。其他有特殊要求,比如防止小动物穿越的实体屏障,通透式实体屏障孔径不应大于防范对象的头围直径。
有防窥视要求时,通常不选用通透式实体屏障,或采取通透式实体屏障和其他实体屏障联合设置以遮挡视线。
为了确保清除区范围视线清晰,通常采用通透性较强的屏障。
5 本款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穿越周界的河道、涵洞、管廊等孔洞是容易被忽略的安全防范的薄弱点,由于视频监控和人力防范受环境和条件的限制很难发挥出最佳的防范效能,因此为保障保护对象的安全,在不影响建(构)筑物功能的前提下,设置实体屏障和(或)实体装置对孔洞进行防护是很有必要的。例如:采用防护栅栏、防护钢丝网等封闭涵洞和管廊、在河道的水下设置防护栅栏阻止人员潜水进入、在水下建造桩或柱等阻止船通行等。
6.3.7 本条对出入口实体防护设计做了规定。
1 出入口设计需要考虑与保护对象的安全距离,综合考虑通道视野、坡度与方向、车辆进出转向等因素。尽量设置为车辆右转向进入,避免车辆长驱直入。出入口宽度尽量窄,宽度过大不利于安防人员的反应处置。
安全岗亭可能设置在周界的出入口、转角以及建筑物或场地中的位置。安全岗亭数量设置充分合理,其平面位置和高度应确保没有视线遮挡和盲区。
无人值守的出入口实体屏障的防护能力与周界实体屏障相当,避免出现安全防范的薄弱环节。24h有人值守的出入口实体屏障,人防的威慑、阻挡、响应可以增强防护能力,实体屏障防护能力可合理适当降低,以达到均衡防护的效果。
2 检查管理区可包括通行检查、等候和避让、拒绝通行回转通道等功能区。
当有防车辆撞击、爆炸袭击的要求时,实体屏障应选择高强度、高硬度的材质材料,屏障结构坚固、安装牢固与稳定;应根据场地地形设计采用仰角坡道、转向弯道进入、短通道、窄通道、“S”弯道等方式。必要时可设置车辆实体屏障迫使车辆进行“S”形行进,减速带或其他减速装置进行限制车辆速度。
封闭式廊道可分为全封闭式和半封闭式(两侧封闭)。联动互锁门通常与视频监控和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合设置。
3 具有防人员穿越和攀越的出入口实体屏障要设计有效防护高度、结构与孔洞尺寸以及通行方式。
防止穿越、攀越的出入口实体屏障不能采用单杆式道闸和高度低于1.6m的伸缩门,其他形式的实体屏障的竖向结构的间隙不得大于0.12m,地面0.4m以上无蹬踏支撑部位。
防尾随设计要考虑实体屏障的通行空间与通过时间,可选用适当类型的旋转门、三辊闸门或联动互锁门,通常与电子防护系统联合设置。
6.3.8 本条对车辆实体屏障设计做了规定。
1 被动式车辆实体屏障包括混凝土结构的墙体、柱体、水泥墩等。被动式车辆实体屏障结构坚固,可抵御移动车辆炸弹。
主动式车辆实体屏障包括防撞平移大门、平开门、防撞升降柱、翻转平板路障机等。主动式车辆实体屏障可手、电动控制移动、升降、翻转,自由布防。
2 本款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目前,美国和英国的防撞测试以及级别划分,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测试标准。美国执行ASATM F2656标准,英国执行PAS68标准。
防冲撞能力的设计,如:遭遇设计载重车辆以设计速度撞击后,车辆被阻挡停止且穿越屏障行进距离不超过1m以及撞击碎物飞溅距离小于5m,车辆实体屏障本身可能发生损坏不能正常运行。
3 本款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车辆实体屏障与保护对象的安全距离和防护效果具有正相关性,距离越远,防护效果越佳。
6.3.9 本条对安防照明与警示标志做了规定。
1 安防照明可起到威慑作用,可有效预防违法犯罪行为。据实际应用数据对比统计分析,以及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表明,罪犯通常选择黑暗条件和场景中进行犯罪。随着环境光照度的上升,犯罪率明显下降。
设置安防照明也可增加安保人员的可视范围,同时提高电子防护系统的效力。
2 警示标志通常用于警告限制进入、引导控制授权进入、阻止未经授权进入、排除意外进入保护区域。提示擅自侵入可能触发警报或者导致意外伤害。
6.3.10 建(构)筑物的实体防护功能设计指从安全防范的需求角度。综合考虑建(构)筑物的功能、平面布置、建筑立面、建筑构造、结构强度等方面的设计,使建(构)筑物中的场地道路、景观、停车场、建筑内通道、房间、附属设施(管廊、管沟等)、门窗等充分发挥实体防护功能。
建筑物门窗包括建筑物通道门、室内门、建筑外窗、建筑内窗、天窗等。
对已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功能区域划分和实体防护方案设计。建(构)筑物本身为文物时,实体防护设计不应破坏建(构)筑物其本身,应采用施工简易、安装快速、新材料等结构形式的实体防护设计,宜与电子防护(入侵探测、视频监控)联合设置。
6.3.11 建筑总平面和空间布局规划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安全防范的要求,进行建筑功能的设计和合理利用,可以节省安防工程的投入和安防设计实施时无法弥补的缺陷。
1 本款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建(构)筑物设计应避免出入口、场地道路直通保护对象或其所在建筑物的大堂(门厅)。车辆宜环形行驶靠近建(构)筑物,宜设计前广场、景观池(花坛)、台阶为缓冲区,可摆放大型盆栽或石刻饰物以及其他车辆实体屏障进行实体防护。
建(构)筑物场地道路与保护对象或其所在建筑物外侧墙体应保持安全距离。可设置建筑景观灌木、绿篱或向建筑物外侧放坡用于安全防护。
3 本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避免或减小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物质对人造成的危害,此类保护目标的平面与空间布局应隐蔽并尽可能地远离人群;当布置在厂区或库区时,最好选择单独偏僻区域;应尽量利用地形等自然屏障,并避开易发生山洪、滑坡和其他地质灾害的区域;不应让无关人员和物流通过库房区。同时,尚应遵循国家现行相关国家标准及管理规定。
6.3.12 本条对建(构)筑物结构设计做了规定。
3 本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防爆墙体设计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规范》GB50038-2005的规定。防爆墙体采用非燃烧材料,且不宜作为承重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H。防爆墙可采用配筋砖墙。当相邻房间生产人员较多或设备较贵重时,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墙。配筋砖墙厚度应由结构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240mm,砖强度不应低于MU7.5,砂浆强度不应低于M5。
建筑外墙为玻璃幕墙时,玻璃外墙和门窗的材质、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和门窗抗爆炸冲击波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29908-2013中的相关要求。
4 本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能够容纳防范对象隐蔽进入的建(构)筑物的洞口、管沟、管廊、吊顶、风管、桥架、管道等是安全防范的薄弱环节,易被防范对象选择作为入侵点。为保障保护对象的安全,在不影响建筑功能前提下,采用适当的实体屏障或实体构件进行封闭和阻挡是十分必要的,例如:防护栅栏、防护钢丝网、可闭锁盖板等。
6.3.13 本条对建筑门窗的设计与选型做了规定。
2 本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选择防盗安全门和防盗窗等实体防护产品时,应根据保护目标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现行标准选用相应安全等级的产品。在现行国家标准《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17565-2007中规定了甲、乙、丙、丁四个安全级别;防盗窗目前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但选用时也应考虑其防护能力与风险等级相适应,窗户加工采用的玻璃、金属框架材料应具备相应的防砸、防破坏能力。同时,防盗门和防盗窗的安装与固定的构造和附件也要考虑防砸、防撬、防凿、防切割等防护能力。
3 本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目前,现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防爆炸复合玻璃》GA667-2006、《防弹透明材料》GA165-2016、《防砸透明材料》GA844-2018中分别对玻璃等防护材料的防爆炸、防弹、防砸性能进行了规定并划分了等级。
4 本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在现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GA/T143-1996以及正在制定的金库门国家标准中,对金库门的防破坏、防火、防水等功能性能进行了规定并划分了等级。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6.2 现场勘察
- 下一节:6.4 电子防护设计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规划
- 4.1 风险防范规划
- 4.2 系统架构规划
- 4.3 人力防范规划
- 5 工程建设程序
- 5.1 一般规定
- 5.2 项目立项
- 5.3 工程设计
- 5.4 工程施工
- 5.5 工程初步验收与试运行
- 5.6 工程检验、验收及移交
- 5.7 系统运行与维护
- 6 工程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现场勘察
- 6.3 实体防护设计
- 6.4 电子防护设计
- 6.5 集成与联网设计
- 6.6 安全性设计
- 6.7 电磁兼容性设计
- 6.8 可靠性设计
- 6.9 可维护性设计
- 6.10 环境适应性设计
- 6.11 防雷与接地设计
- 6.12 供电设计
- 6.13 信号传输设计
- 6.14 监控中心设计
- 7 工程施工
- 7.1 施工准备
- 7.2 工程施工
- 7.3 系统调试
- 8 工程监理
- 8.1 一般规定
- 8.2 施工准备的监理
- 8.3 工程施工的监理
- 8.4 系统调试的监理
- 8.5 工程初步验收与系统试运行的监理
- 9 工程检验
- 9.1 一般规定
- 9.2 系统架构检验
- 9.3 实体防护检验
- 9.4 电子防护检验
- 9.5 安全性、电磁兼容性、防雷与接地检验
- 9.6 供电与信号传输检验
- 9.7 监控中心与设备安装检验
- 10 工程验收
- 10.1 验收组织
- 10.2 施工验收
- 10.3 技术验收
- 10.4 资料审查
- 10.5 验收结论
- 11 系统运行与维护
- 11.1 一般规定
- 11.2 系统运行
- 11.3 系统维护
- 12 咨询服务
- 12.1 一般规定
- 12.2 咨询服务内容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