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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监控中心设计
6.14.1 监控中心的位置和空间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中心的位置应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强震源和强噪声源以及生产或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避开发生火灾危险程度高的区域和电磁场干扰区域;
2 监控中心的值守区与设备区宜分隔设置;
3 监控中心的面积应与安防系统的规模相适应,应有保证值班人员正常工作的相应辅助设施。
6.14.2 监控中心的自身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中心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信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2 监控中心出入口应设置视频监控和出入口控制装置;监视效果应能清晰显示监控中心出入口外部区域的人员特征及活动情况;
3 监控中心内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效果应能清晰显示监控中心内人员活动的情况;
4 应对设置在监控中心的出入口控制系统管理主机、网络接口设备、网络线缆等采取强化保护措施;
5 监控中心的供电、接地与雷电防护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6.11节、第6.12节的相关规定。
6.14.3 监控中心的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中心的顶棚、壁板和隔断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室内环境污染的控制及装饰装修材料的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2 监控中心的疏散门应采用外开方式,且应自动关闭,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从室内开启;
3 监控中心室内地面应防静电、光滑、平整、不起尘。门的宽度不应小于0.9m,高度不应小于2.1m;
4 监控中心内的温度宜为16℃~30℃,相对湿度宜为30%~75%,监控中心宜结合建筑条件采取适当的通风换气措施;
5 监控中心内应有良好的照明并设置应急照明装置,应采取措施减少作业面上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
6 监控中心不宜设置高噪声的设备,当必须设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7 监控中心应采取防鼠害和防虫害措施。
6.14.4 监控中心的管线敷设和设备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中心的布线、进出线端口的设置、安装等,应符合本标准第6.13节的相关规定;
2 室内的电缆、控制线的敷设宜设置地槽;当不设置地槽时,也可敷设在电缆架槽、墙上槽板内,或采用活动地板;
3 根据机架、机柜、控制台等设备的相应位置,应设置电缆槽和进线孔,槽的高度和宽度应满足敷设电缆的容量和电缆弯曲半径的要求;
4 室内设备的排列应便于维护与操作,满足人员安全、设备和物料运输、设备散热的要求,并应满足本标准第6.6节和消防安全的规定;
5 控制台的装机数量应根据工程需要留有扩展余地;控制台的操作部分应方便、灵活、可靠;
6 控制台正面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2m,侧面与墙或其他设备的净距离,在主要走道不应小于1.5m,在次要走道不应小于0.8m;
7 机架背面和侧面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8m。
安全防范系统的监控中心,是系统的神经中枢和指挥中心,除了监控室自身的安全防范要求外,本标准对监控室的选址、布局和环境等问题也提出了要求,旨在提醒设计人员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人机工程学的原理和环保的有关要求,为值班人员创造一个安全、舒适、方便的工作环境,以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或减少由于人的疲劳导致的误操作或误判断而造成系统的误报、漏报或其他事故。
6.14.1 本条条文说明如下:
3 安防系统的规模取决于需要管理的子系统数量、视频图像接入中心的数量和同时需要监视显示的画面屏幕数量以及值守终端数量等因素,辅助设施包括休息室、卫生间等。
6.14.2 本条对监控中心的自身防护做了规定。
1 本款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这是监控中心进行自我保护和指挥调度其他防范力量的重要措施。监控中心是安全防范系统的中央控制室,必须保护其自身安全,如封闭措施等,并能实现紧急报警和日常内外通讯。根据安全防范管理需要,必要时要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监控中心必须要预留出相应的联网接口。
2 本款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监控中心的出入口管控是自身防护的重点,出入口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用于对进出人员实施权限管理;出入口处要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目的是对出入或接近出入口人员的情况进行监视、记录。
3 本款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监控中心内部的值守区和设备区也应是受监控区域,因此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对监控中心内部人员的活动状况进行监视、记录。
4 本款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监控中心是出入口控制系统网络与数据服务的汇集点,必须对放置在监控中心的出入口控制系统管理主机、网络接口设备、网络线缆等采取物理隔离和(或)视频监控等强化保护措施,否则,监控中心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受到破坏会影响到其他受控区的安全。
6.14.3 本条对监控中心的环境做了规定。
2 本款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款对监控中心的疏散门提出了要求,目的是保证监控中心内部人员生命安全优先,在紧急情况下的快速疏散。所有要求与消防的规定保持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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