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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运用传感、通信、计算机、信息处理及其控制、生物特征识别、实体防护等技术,构成安全可靠、先进成熟、经济适用的安全防范系统。
6.1.2 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遵循整体纵深防护和(或)局部纵深防护的理念,分别或综合设置建筑物(群)和构筑物(群)周界防护、建筑物和构筑物内(外)区域或空间防护以及重点目标防护系统。
6.1.3 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除应满足系统的安全防范效能外,还应满足紧急情况下疏散通道人员疏散的需要。
6.1.4 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以结构化、规范化、模块化、集成化的方式实现,应能适应系统维护和技术发展的需要。
6.1.5 高风险保护对象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结合人防能力配备防护、防御和对抗性设备、设施和装备。
6.1.2 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除对重点保护对象进行防护外,还应重点针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区域进行防护设计。
6.1.3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是为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其中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是第一重要的。当紧急情况发生时,如果人员疏散和逃生的需要与保护财产安全的安全防范效能发生矛盾时,系统设计应满足人员疏散通道疏散和逃生的需要。
6.1.5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定义的安全防范主要包括社会治安防范和反恐防范。特别是针对恐怖袭击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时,除了要考虑安全防范系统传统的探测、延迟、反应能力外,还要结合人力防范能力,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有效的防御设施以及与恐怖分子对抗的装备等。因此,反恐防范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应体现威慑、探测、防御、致胜四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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