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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安全防范   security

    综合运用人力防范、实体防范、电子防范等多种手段,预防、延迟、阻止入侵、盗窃、抢劫、破坏、爆炸、暴力袭击等事件的发生。

2.0.2  人力防范  personnel protection

    具有相应素质的人员有组织的防范、处置等安全管理行为,简称人防。

2.0.3  实体防范  physical protection

    利用建(构)筑物、屏障、器具、设备或其组合,延迟或阻止风险事件发生的实体防护手段,又称物防。

2.0.4  电子防范  electronic security

    利用传感、通信、计算机、信息处理及其控制、生物特征识别等技术,提高探测、延迟、反应能力的防护手段,又称技防。

2.0.5  安全防范系统  security system

    以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实体防护、电子防护等技术构成的防范系统。

2.0.6  安全防范工程  security engineering

    为建立安全防范系统而实施的建设项目。

2.0.7  实体防护系统  physical protection system

    以安全防范为目的,综合利用天然屏障、人工屏障及防盗锁、柜等器具、设备构成的实体系统。

2.0.8  电子防护系统  electronic protection system

    以安全防范为目的,利用各种电子设备构成的系统。通常包括入侵和紧急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停车库(场)安全管理、防爆安全检查、电子巡查、楼寓对讲等子系统。

2.0.9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intrusion and hold-up alarm system(I&HAS)

    利用传感器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探测非法进入或试图非法进入设防区域的行为,和由用户主动触发紧急报警装置发出报警信息、处理报警信息的电子系统。

2.0.10  视频监控系统  video surveillance system(VSS)

    利用视频技术探测、监视监控区域并实时显示、记录现场视频图像的电子系统。

2.0.11  出入口控制系统  access control system(ACS)

    利用自定义符识别和(或)生物特征等模式识别技术对出入口目标进行识别,并控制出入口执行机构启闭的电子系统。

2.0.12  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in parking lots

    对人员和车辆进、出停车库(场)进行登录、监控以及人员和车辆在库(场)内的安全实现综合管理的电子系统。

2.0.13  防爆安全检查系统  anti-explosion security inspec-tion system

    对人员和车辆携带、物品夹带的爆炸物、武器和(或)其他违禁品进行探测和(或)报警的电子系统。

2.0.14  电子巡查系统  guard tour system

    对巡查人员的巡查路线、方式及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电子系统。

2.0.15  楼寓对讲系统  building intercom system

    采用(可视)对讲方式确认访客,对建筑物(群)出入口进行访客控制与管理的电子系统,又称访客对讲系统。

2.0.16  安全防范管理平台  security management platform(SMP)

    对安全防范系统的各子系统及相关信息系统进行集成,实现实体防护系统、电子防护系统和人力防范资源的有机联动、信息的集中处理与共享应用、风险事件的综合研判、事件处置的指挥调度、系统和设备的统一管理与运行维护等功能的硬件和软件组合。

2.0.17  保护对象  protected object

    由于面临风险而需对其进行保护的对象,包括单位、建(构)筑物及其内外的部位、区域以及具体目标。

2.0.18  高风险保护对象  high risk protected object

    依法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

2.0.19  防范对象  defensing object

    需要防范的、对保护对象构成威胁的对象。

2.0.20  风险  risk

    保护对象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所面临的可能遭受入侵、盗窃、抢劫、破坏、爆炸、暴力袭击等行为的威胁。

2.0.21  风险评估  risk assessment

    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确认安全防范系统需要防范的风险的过程。

2.0.22  风险等级  level of risk

    存在于保护对象本身及其周围的、对其安全构成威胁的单一风险或组合风险的大小,以后果和可能性的组合来表达。

2.0.23  防护级别  level of protection

    为保障保护对象的安全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的水平。

2.0.24  安全等级  security grade

    安全防范系统、设备所具有的对抗不同攻击的能力水平。

2.0.25  探测  detection

    对显性风险事件和(或)隐性风险事件的感知。

2.0.26  延迟  delay

    延长或(和)推迟风险事件发生的进程。

2.0.27  反应  response

    为应对风险事件的发生所采取的行动。

2.0.28  误报警  false alarm

    对未设计的事件做出响应而发出的报警。

2.0.29  漏报警  leakage alarm

    对设计的报警事件未做出报警响应。

2.0.30  周界  perimeter

    保护对象的区域边界。

2.0.31  防区  zone

    在防护区域内,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可以探测到入侵或人为触发紧急报警装置的区域。

2.0.32  监控区域  surveillance area

    视频监控系统的视频采集装置摄取的图像所对应的现场空间范围。

2.0.33  受控区  controlled area/protected area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一个或多个出入口控制点所对应的、由物理边界封闭的空间区域。

2.0.34  纵深防护  longitudinal-depth protection

    根据保护对象所处的环境条件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对整个防范区域实施由外到里或由里到外层层设防的防护措施。纵深防护分为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两种类型。

2.0.35  均衡防护  balanced protection

    安全防范系统各部分的安全防护水平基本一致,无明显薄弱环节。

2.0.36  监控中心  surveillance center

    接收处理安全防范系统信息、处置报警事件、管理控制系统设备的中央控制室,通常划分为值守区和设备区。

2.0.37  系统运行  system operation

    利用安全防范系统开展报警事件处置、视频监控、出入控制等安全防范活动的过程。

2.0.38  系统维护    system maintenance

    保障安全防范系统正常运行并持续发挥安全防范效能而开展的维修保养活动。

2.0.39  系统效能评估  system effectiveness evaluation

    对安全防范系统满足预期效能程度的分析评价过程。
 

条文说明

2.0.1  安全通常定义为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的一种状态。通过防范的手段达到安全的目的,就是安全防范工作的全部内容。安全是目的,防范是手段。

    我国政府将公共安全事件分为四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广义的安全防范可定义为:做好准备和防护,以应付攻击或避免受害,从而使被保护对象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事故的安全状态。

    本标准所定义的安全防范主要是从社会治安防范和反恐防范的角度提出的。

    防范不可能是无限防范,再多的防范措施和手段也是有限防范,因此,安全也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百分之百的安全,“万无一失”只是人们期望的一种理想状态。

2.0.2  安全管理行为包括制度建设以及系统值机、事件处置、防御、对抗等必要的人力保障。

2.0.3  实体防范通常采用的手段包括利用天然屏障设置人工屏障,采用实体防护设备、器具等,提高的是延迟、阻挡和防御能力。

     天然屏障是指与保护对象相邻的山地河流等。人工屏障是指建(构)筑物主体及其附属设施(如配套的道路景观等)以及针对周界和具体保护目标所设置的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

2.0.4  电子防范直接提高的往往是安全防范系统的探测能力。相应地,也会提高整体的延迟和反应能力。如提前探测到入侵事件,因此增加了延迟时间,使响应、处置更加有效。对于出入口控制系统的编码识读装置的抗扫描功能(连续输入错误密码时,系统自动锁止一定时间)也是电子防范提高延迟能力的一种体现。

2.0.5  与安全防范的定义一样,本标准定义的安全防范系统也是针对社会治安防范和反恐防范所提出的。

2.0.9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有时可能仅配置了利用传感器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探测非法进入或试图非法进入设防区域的行为发出报警信息、处理报警信息,此时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就可仅称作入侵报警系统;有时可能仅配置了由用户主动触发紧急报警装置发出报警信息、处理报警信息,此时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就可仅称作紧急报警系统。

    入侵报警系统和紧急报警系统可以是两个独立的系统。通常情况下的报警系统可同时支持入侵报警和紧急报警功能,并且使用同一套控制指示设备。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以前简单被称作入侵报警系统。

2.0.10  视频监控系统,以前被称作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或安防视频监控系统。考虑与国际标准的术语统一,现称为视频监控系统。

2.0.11  出入口控制系统俗称门禁系统。

2.0.18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第421号令)第十三条规定: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2.0.20  “风险”一词,古已有之。古指渔民在出海捕鱼的大量实践中逐渐认识到不可预测的风浪会带给他们船毁人亡的灾难性威胁,从而形成了有风就有险的“风险意识”,这就是“风险”一词的本意。现代,风险一词的含义扩展得十分宽泛,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风险定义。为了统一风险的定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经过四年的讨论之后于2009年召开会议,投票表决,正式通过并发布了国际标准《风险管理一原则与指南》ISO31000:2009,给出了风险的现代定义。我国国家标准《风险管理  术语》GB/T23694-2013等同采用了这个定义。

    在现行国家标准《风险管理  术语》GB/T23694-2013中对风险的定义如下:

    风险: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

    注1:影响是指偏离预期,可以是正面的和(或)负面的。

    注2:目标可以是不同方面(如财务、健康与安全、环境等)和层面(如战略、组织、项目、产品和过程等)的目标。

    注3:通常用潜在事件、后果或者两者的组合来区分风险。

    注4:通常用事件后果(包括情形的变化)和事件发生可能性的组合来表示风险。

    注5:不确定性是指对事件及其后果或可能性的信息缺失或了解片面的状态。

    以上风险的定义是广义的,指出了风险的两重性,即正面和负面,机会和威胁。

    本标准所定义的风险主要是从社会治安风险、恐怖袭击风险的角度提出的。保护对象自身的安全隐患包括制度缺失、管理漏洞等因素。

2.0.21  在现行国际标准和我国国家标准中,对风险评估活动的表述通常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三个环节。

    风险识别是指发现、确认和描述风险的过程。

    风险分析是指理解风险性质,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风险发生后造成损失(或影响)大小进行分析的过程。

    风险评价是指对比风险分析结果和风险准则,确定风险等级的过程。

    风险准则是指为进行风险分析或风险评价,根据法律、政策、标准和专家经验等而制定的准则或依据。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为风险应对奠定基础。风险应对是处理风险的过程。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消除或转移风险源;

    ——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减小风险发生后的损失或影响;

    ——保留可容忍的风险等。

    需要引起重视的是,风险应对可能产生新的风险或改变现有风险。

    本标准所定义的风险评估的最终目的是确认安全防范工程所需要防范的风险。

2.0.22  根据定义,风险等级是对风险事件的分级。而我们以前通常所说的单位、部位或目标的风险等级可以理解为定义中的组合风险的等级。

2.0.33  出入口控制点是指用于放行被授权、拒绝未被授权的人员和(或)物品出入的受控物理通道口。

    具有相同出入权限的多个受控区,互为同权限受控区。比某受控区的出入权限更为严格的其他受控区,是相对于该受控区的高权限受控区。

2.0.35  均衡防护是指安全防范系统各环节的防护要均衡,不能有明显的“短板”。好比木桶原理(也叫木桶定律),一只水桶能装多少水取决于它最短的那块木板。

2.0.39  安全防范系统效能评估的目的是为了评价系统的有效性,为系统的持续运行、维护、升级、改造或重建提供依据。

    安全防范系统效能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预期效能指标的确定。

    开展安全防范系统效能评估,应首先确定预期的系统效能指标,这是效能评估的标尺。

    预期的系统效能指标可以是系统建成初期的初始效能指标,也可根据当前安全防范管理要求重新确定新的效能指标。

    最常用的系统效能指标就是系统的功能、性能及其防范效果的组合,并且应涵盖实体防护、入侵和紧急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等各子系统。

    系统预期效能指标可以通过相关标准、工程设计文件或专家经验获得。

    (2)当前安全防范系统效能的分析。

    当前安全防范系统效能的分析包括系统功能、性能、防范效果、运行环境和状态等现状的分析。一方面需要对系统功能和性能指标进行检查或检验,另一方面还需对实际运行环境对系统的影响、系统的实际运行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

    (3)当前安全防范系统效能满足预期效能指标程度的分析评价。

    将当前安全防范系统的效能指标与预期的系统效能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得出系统效能评估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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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5034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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