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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供电设计
6.12.1 安全防范系统供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GB/T15408的有关规定。
6.12.2 工作现场供电状况调查和用电功耗测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和运行需要,调查安全防范设备所在区域的各类电源的质量条件和负荷等级;
2 应按照测算的安全防范系统和设备功耗等数据对主电源功率容量做出基本规划。
6.12.3 主电源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安全防范设备所在区域的市电网供电条件、安全防范系统各部分负载工作和空间分布的功耗特点、系统投资成本、控制现场安装条件和供电设备的可维修性等诸多因素,并结合安全防范系统所在区域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合理选择主电源形式及供电模式。
2 高风险单位或部位宜按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规定的一级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进行主电源配置。
3 主电源的容量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市电网做主电源时,电源容量应不小于系统或所带组合负载的满载功耗的1.5倍;
2)当备用电源如蓄电池等需要主电源补充电能时,应将备用电源的吸收功率计入相应负载总功耗中;
3)当电池作为主电源时,供电容量应满足安防系统或所带安防负载的使用要求。
4 主电源来自市电网时,安防系统接入端的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稳态电压偏移不宜大于±10%;
2)稳态频率偏移不宜大于±0.2Hz;
3)断电持续时间不宜大于4ms;
4)谐波电压和谐波电流的限值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要求;
5)市电网供电制式宜为TN-S制。供电系统工作时,零线对地线的电压峰峰值不应高于36Vp-P。
5 主电源来自市电网时,供电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限值 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的限制》GB/Z17625.6的要求接入市电网;
2)当安防系统单点接入市电网,功耗大于或等于10kW时,应按照三相负载平衡原则组合各路负载设备。当分布接入市电网时,应注意接入的相线相序满足供电系统的安全要求。
6.12.4 备用电源和供电保障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安全防范系统负载的重要程度、使用条件和运行安全需求(安全等级),确定负载的类型。应根据应急负载的功耗分布情况,主电源的供电质量和连续供电保障能力,确定系统或安全防范设备的供电保障方式,是否配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形式及其供电模式。高风险等级单位或部位宜配置备用电源。
2 备用电源应急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防范系统的主电源断电后,备用电源应在规定的应急供电时间内,保持系统状态,记录系统状态信息,并向安全防范系统特定设备发出报警信息;
2)应急供电时间应由防护目标的风险等级、防护级别和其他使用管理要求共同确定;
3)当市电网按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所规定的一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用电负荷配置时,根据系统外配置发电机等的受控能力,可降低安全防范系统的备用电源的应急供电时间配置要求;
4)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的应急供电时间不宜小于8h;
5)视频监控系统关键设备的应急供电时间不宜小于1h。
3 安全等级4级的出入口控制点执行装置为断电开启的设备时,在满负荷状态下,备用电源应能确保该执行装置正常运行不应小于72h。
6.12.5 供电传输及其路由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电系统可配置适当的配电箱/柜和可靠的供电线缆。供电设备和供电线缆应有实体防护措施,并应按照强弱电分隔的原则合理布局;
2 安全防范系统的电能输送主要采用有线方式的供电线缆。按照路由最短、汇聚最简、传输消耗最小、可靠性高、代价最合理、无消防安全隐患等原则对供电的能量传输进行设计,确定合理的电压等级,选择适当类型的线缆,规划合理的路由。
6.12.6 根据配电箱/柜配置,应与建筑和装修做好配电箱/柜的空间预埋预留配合设计。
6.12.7 供电设备选型与供电管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做好安全防范系统的供电设施的各类安装标识和运行标识;做好系统的能效管理和环保配置(如降低噪声等),应选择具有较高能效比和高功率因数的负载、变换器;
2 供电设备的供电能力应与所供电的安全防范子系统或设备的额定功率相适应;
3 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可管理、认证的原则进行选型配置供电设备。
6.12.1 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供电技术要求》GB/T15408-2011中图7描述的安全防范供电系统的构成示意图如下:
图7 安全防范系统供电系统构成示意图
6.12.2 本条对工作现场供电状况调查和用电功耗测算做了规定。
2 这里应注意不同专业,特别是电气设计专业和安防行业中对用电负荷、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急负载等概念上的不同表述,做好沟通工作。
6.12.3 本条对主电源规划设计做了规定。
2 主电源是指支持安全防范系统或设备全功能工作的电能来源。主电源通常来自安全防范系统外,也可以由安全防范系统自备。系统主电源包括监控中心主电源和前端设备主电源等。主电源可以是以下形式之一或组合,或其他类型:
(1)本地电力网(一般为市电网)(通常为AC380V/220V50Hz);
(2)原电池或燃料电池(用于微功耗系统或移动设备的供电);
(3)再生能源如光伏发电装置、风力发电装置。
普通风险单位或部位宜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规定的二级负荷(含)以上的负荷进行主电源配置。当二级负荷(含)以上的负荷配置中含有外配UPS(不间断电源)作为主电源,且市电网与该UPS的切换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GB/T15408-2011的第5.4.4条的要求时,可适当降低供电系统的备用电源的配置(安全可靠性与建设配置经济性的综合平衡)。
4 本款对市电网接入端的指标做了规定。
3)这里表达的断电持续时间是指市电网中的双路或更多路供电时可能存在的切换或其他原因的电压跌落情形。这不是安全防范系统或设备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切换要求。
6.12.4 本条对备用电源和供电保障规划设计做了规定。
1 安全防范系统或设备的备用电源是指当主电源出现性能下降或故障、断电时,用来维持安全防范系统或设备必要工作所需的电源。
备用电源可以是以下形式之一或组合,或其他类型:
(1)UPS,或蓄电池,前者对应输出为交流电,后者为直接输出的直流电;
(2)超级电容;
(3)发电机/发电机组。
应急负载是指安全防范系统中,为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持续工作,供电需要连续保障的负载。在安全防范系统中有些关键的设备属于应急负载,例如核心传输设备、视频存储设备等。根据应急负载的分布和抗破坏能力的要求,选择适当的供电保障方式。当安全防范系统要求增强供电系统自我防护能力时,宜选择具有互为热备、多重来源的主电源,备用电源宜多级本地配置。
备用电源是提高电子防护系统安全等级的前提之一。
2 在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GB/T15408-2011中规定:
“主电源、备用电源互为切换的要求如下:
(1)主电源切换到备用电源时,主电源的输出跌落到输出电压标称值的80%时到备用电源动作恢复输出电压标称值90%以上时的切换时间宜不长于10ms。若负载蓄能续流能力强,或间歇工作,其切换时间宜不超过2s。当备用电源为发电机/发电机组,电源切换时应有保证连续供电的其他措施。
(2)采用独立供电模式工作的设备,其主电源如电池需要更换时,应有保持原有安全防范系统防护能力或对防护目标进行安全加固或转移的措施。
(3)市电网作为主电源恢复正常供电时,备用电源即自动退出供电,无切换时间。
(4)主电源与备用电源的切换动作不应产生明显的电磁骚扰。”
3 本款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断电开启设备的供电需要特别的重视,以避免断电产生的防护疏漏,执行装置(锁闭阻挡装置等)对应急供电的可靠性要求更高。
6.12.5 本条条文说明如下:
2 安全防范系统的电能输送可以采用有线方式或无线方式。供电线缆通常独立于信号线缆,特殊情况可以采用信号、供电共用线缆方式,如POE(Power Over Ethernet)。POE不宜用于对固定安装设备或大功率或远距离的供电。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GB/T15408-2011的规定,供电线缆的路由设计要求如下:
(1)根据负载的分布情况,合理确定各级配电箱/柜的位置布局;当主电源采用市电网供电时,还应遵循同建筑体内同区域同相电原则确定配电箱/柜的上级电源来源。
(2)室内供电线缆宜由上级配电箱/柜或本地配电箱/柜以短程线段放射敷设到下级配电箱或安全防范设备。供电线缆不宜长距离沿建筑物外墙敷设。
(3)室外供电电缆宜采用地下直埋或地下排管方式敷设。供电设备和供电线缆配置实体防护措施,是提升电子防护系统安全等级的基本前提之一。
6.12.7 本条条文说明如下:
3 在确保系统供电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绿色节能环保的理念,努力提升供电设备等能效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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