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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施工验收


10.2.1  施工验收应依据设计任务书、深化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等竣工文件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按表10.2.1列出的检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好记录。

10.2.2  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均应复核随工验收单或监理报告。

10.2.3  施工验收应根据检查记录,按照表10.2.1规定的计算方法统计合格率,给出施工质量验收通过、基本通过或不通过的结论。

表10.2.1  施工验收表

    注:1  对每一项检查项目的抽查比例由验收组根据工程性质、规模大小等决定。

           2  在检查结果栏选符合实际情况的空格内打“√”,并作为统计数。

           3  检查结果:Ks(合格率)=(合格数+基本合格数×0.6)/项目检查数(项目检查数如无要求或实际缺项未检查的不计在内)。

           4  验收结论:Ks(合格率)≥0.8判为通过;0.8>Ks(合格率)≥0.6判为基本通过;Ks(合格率)<0.6判为不通过,必要时做简要说明。
 

条文说明

10.2.2  施工验收不负责审核变更内容,只负责审核变更手续的规范性。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等需在实施过程中经建设/总包、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四方确认。

    施工验收时只负责查验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的规范性,不对隐蔽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价。隐蔽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随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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