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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工艺管道
3.4.1 压力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的有关规定。
3.4.2 工艺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的有关规定,并应遵循管线短、附件少的原则。
3.4.3 工艺管道设计时应满足自控仪表安装和使用的要求。
3.4.4 不同介质的管道、阀门材料应根据介质的腐蚀性能和设计使用寿命合理选用。
3.4.5 工艺管道不同介质的流速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
3.4.6 管道连接的方式应根据输送介质的操作条件及在该条件下介质的特性确定。
3.4.7 管道材料计数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管长度可根据不同管径的直线管段分别统计实际值。
2 管道附件的计数应根据管道图中的实际个数统计数量。
3 阀门数量应根据流程图中的个数统计。
3.4.8 工艺管道、公用工程总管和电气、仪表电缆桥架宜架空敷设布置在管廊(管架上),规划布局应整齐有序,也可采用管沟及埋地敷设。
3.4.9 短距离管道可敷设在不影响检修或操作通道的地面上,当管道需穿越通道时,应在管道的上方加设钢结构的跨越过道(桥)。
3.4.10 敷设在地下的水管管顶不宜高于冰冻线。当高于冰冻线布置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3.4.11 敷设于地面下的需加热保护的管道和需要检查、维修的管道,应布置在管沟内。其他埋于地下的管道应有不小于300mm厚的保护覆盖层。
3.4.12 穿过道路的埋地管道,管顶埋深不应少于700mm。
3.4.13 埋地热管道的热膨胀量应小于40mm,所挖的沟应用松散的砂回填。
3.4.14 装置中需要经常机械清扫的管道,弯管处应安装带有法兰的接头或者应有弯曲半径最少为5倍管径的弯管。对于从一端清洗的管道,两对法兰之间的距离应小于12m。而对于从两端清洗的管道,两对法兰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4m。
3.4.15 对于需要偶然机械清扫的管道,应装有足够便于拆卸的分段法兰。
3.4.16 从释放压力的设施排放到封闭系统的管道,宜排放到总管并且管道上不应有袋形。
3.4.17 跨越人行通道的室内工艺管道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2m。当跨越车间内运输设备通道时,管道高度应满足设备运输的要求。室外工艺管道跨越运输线路的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4.18 跨越设备、电动机或电器开关柜等的管道,上方不宜有焊缝、阀门及其他管道附件,当有特殊情况必须安装管件时,该设备、电动机或开关柜等应设有防滴漏措施。
3.4.19 室内外多根管道的排列应满足使用、安装、检修的要求,并应合理分布管架的荷载。
3.4.20 管道表面温度大于60℃时,应设置保温装置。当保温后的管道表面温度在环境温度以下时,应根据工艺、防结露和经济性要求设置保冷层。有关管道保温和保冷的计算、材料选择及结构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 4272、《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设备及管道保冷技术通则》GB/T 11790和《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的有关规定。
3.4.21 管道布置时应减少流体阻力损失,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过多或曲率过小的弯曲。
2 不宜采用一头堵死的三通管来代替弯头。
3 管道分流时宜在分流后缩径,不宜先缩径而后分流。
3.4.22 阀门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门的布置应符合阀门的构造和介质特征的要求,阀门应布置在操作、检修方便的地方,并不应妨碍设备本体及管道等的拆装和检修。
2 竖管上的阀门,安装高度宜为距操作地面1.2m,当阀门中心离操作地面超过2m时,对集中布置或操作频繁的阀门宜设置操作平台。
3 水平管线上阀门的阀杆不宜朝下安装。
4 重型阀门或阀门集中处应有支吊架安装的位置,不宜将阀门和管道的重量支承在设备上。
3.4.23 室内管沟应统筹布置,厂房内及其他位置沟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沟走向应适应生产工艺流程的需要,并应减少沟道长度。
2 应减少沟道交叉,当无法避免时,应按干沟让湿沟,电缆沟让管沟和压力管让自流管的原则处理。
3 不应将管沟布置在主要通道下方,应防止被煤粉、灰渣或白泥等杂物沾染或堵塞。
4 沟内管道宜作单层布置。
5 管沟应有排水措施。
3.4.24 管道布置时,管道与梁、柱、墙、地沟壁和管道与管道之间应留有便于操作的距离。
3.4.25 工艺管道设计时应设置管道坡降,坡降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自流管沿介质流向坡降应按下列要求取值:
1)纸浆、浓黑液、苛化液、白泥、绿泥、填料液等管道不应小于3%;
2)除填料管外,其他辅料管不应小于1%;
3)污水管应在0.5%~1.0%之间;
4)白水、稀黑液、绿液不应小于0.5%;
5)其他自流管应在0.3%~0.5%之间。
2 压力管的坡降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沿介质反流向坡降不应小于0.2%;
2)沿介质顺流向坡降,蒸汽、压缩空气、真空管道等不应小于0.2%。
3.4.26 管道和支架应进行除锈和防腐处理,除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 8923的有关规定;防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技术规范》SH 3022的有关规定。
3.4.27 工艺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有关规定。
3.4.6 管道连接可采用下列方法:
(1)蒸汽、清水、压缩空气、真空、冷凝水、化学品等管道宜采用焊接。
(2)螺纹(丝扣)连接应适用于设计压力1MPa以下、温度100℃以下及管径不大于50mm的焊接钢管、镀锌焊接钢管、硬聚氯乙烯塑料管或带螺纹的阀门、管件的连接。
(3)法兰连接应适用于大管径、经常拆洗的物料管道及管道与阀体或设备的连接。衬塑(衬胶)钢管的管道、阀门、管件及与设备的连接应使用法兰连接,塑料、玻璃钢管道与阀门、设备的连接,并应适用法兰连接。应根据管道介质的特性、压力、温度,选择不同型式的法兰。
(4)活接头应适用于经常拆洗的物料管道以及设备连接管、环型连接管道上。
3.4.15 经常需要清洁的管道是指清洁频度宜每周至少两次。
3.4.27 主要介质管道涂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有关规定,未涉及的介质输送管道的吊、支架可涂灰色,主要介质管道涂色可按表12选用,并在工艺施工图设计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当管道为不锈钢或者管道保温外覆层为不易涂色的材料时,应在管道醒目处涂上相应的色标。
表12 主要介质管道色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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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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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工艺
- 3.1 一般规定
- 3.2 工艺技术及设备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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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工艺管道
- 3.5 中心检验分析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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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 噪声防护、防振动
- 14.7 防尘
- 14.8 防毒、防腐、防辐射
- 14.9 防暑、防寒、防湿
- 附录A 制浆造纸厂所用的水、电、蒸汽和压缩空气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要求
- 附录B 工艺管道不同介质的流速表
- 附录C 制浆造纸厂主要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 附录D 主要车间楼板安装检修等效荷载
- 附录E 制浆造纸厂各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设计照明系统的照度标准值
- 附录F 制浆造纸厂用电设备需要系数(Kx)及功率因数(cos)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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