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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化学水处理
5.5.1 锅炉水处理系统应根据锅炉类型、参数、水汽质量要求进行设计,应满足锅炉供水和水质调节的需要,工业锅炉水处理设计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T 50109的有关规定;电站锅炉水处理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化学设计技术规程》DL/T 5068的有关规定;锅炉给水及炉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小于3.8MPa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 1576的有关规定。
2 当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不低于3.8MPa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T 12145的有关规定。
5.5.2 在满足锅炉给水水质标准的同时,宜结合全厂生产工艺水质要求,集中建设化学水处理站。
5.5.3 锅炉补给水处理方法和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给水及炉水的质量要求、补给水率、锅炉排污率、设备和药品的供应条件及环境保护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发电用锅炉的补给水处理系统还应与锅炉的锅内装置和过热蒸汽减温方式相适应。
5.5.4 造纸烘缸等采用蒸汽间接加热的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应设凝结水回收装置,并应送回凝结水箱使用。
5.5.1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质检总局标准《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的有关规定。当制浆造纸厂不考虑发电时,配置的工业锅炉额定蒸汽压力应不大于2.45MPa;当考虑发电或规划今后发电时,配置的电站锅炉额定蒸汽压力宜不小于2.45MPa。为了采用相应的水处理标准,应按压力等级划分。
5.5.2 为了集中运行管理,宜集中建设化学水处理站,可大量节约建设投资、节省能源和减少运行费用。对于品质要求更高的用水,可对出水再进行深度处理。
5.5.3 选择水处理方式,应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废液排放,并应对废液采取处理和处置措施。目前电站锅炉过热蒸汽多采用喷水减温方式,锅筒内一般无蒸汽清洗装置,配备相应的水处理系统,应满足蒸汽品质标准要求。
5.5.4 不合格凝结回水,应设凝结水处理装置,处理指标合格后再送入锅炉给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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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录B 工艺管道不同介质的流速表
 - 附录C 制浆造纸厂主要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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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录F 制浆造纸厂用电设备需要系数(Kx)及功率因数(c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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