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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防尘


14.7.1  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在工艺生产允许时应采取加湿降尘措施。当作业场所粉尘、烟尘或有害气体浓度较大且不易处理时,应设置单独操作室,并应设置机械通风。

14.7.2  备料车间应设除尘通风装置。

14.7.3  石灰石破碎车间内应设隔离的值班工人休息室。

14.7.4  复卷机、切纸机处宜设纸毛收集除尘系统。

14.7.5  产生粉尘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宜机械化、自动化或密闭隔离操作,并应配有吸入、净化和排放装置,粉尘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4.7.1  此条适用于超出目前制浆造纸厂的原料、产品和常规设计范围的情况。

14.7.2  特别在非木材纤维原料的车间应设置除尘通风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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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 GB5109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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