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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消防给水
11.4.1 室外消火栓给水管道宜与生产给水管道合并,采用低压消防制,其他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产供水系统分开设置。
11.4.2 原料储存场应以室外消火栓系统为主。当堆场、堆垛储量超过有关消防规范的限定时,应增设固定消防水炮,消防水量宜为100L/s。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区域宜采用自动消防水炮系统,消防水量宜为60L/s。消防水炮应具有直流及水雾两种喷射方式,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火规范》GB 50338的有关规定。
11.4.3 地廊内及地面以上完全封闭的原料皮带输送栈桥,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所有栈桥及转运站两端宜设置防止火灾蔓延的水幕系统。
11.4.4 消防水泵宜按照消防系统分别设置,采用自灌式吸水。消防水泵房宜与生产水泵房合建。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性能参数及泵的数量应满足最大消防水量、水压的需要。
11.4.1 制浆造纸厂生产规模近些年迅速扩大,相配套的建构筑占地面积与高度不断增加,所需的消防系统设置除消火栓系统外,又扩展了自喷系统、水炮系统等,对水压变化幅度的要求增大,当采用与生产系统的低压合流供水管网,水压在0.3MPa~0.4MPa时,宜在车间内另设消防泵增压。除室外消火栓系统与生产水合并采用低压制外,其他室内各消防系统应与生产供水系统分开设置独立系统。
11.4.2 随着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对原料的需求量及原料堆场的储存能力要求增加。一些工厂的堆垛体积在100000m3以上,堆垛的高度在20m以上,仅依靠室外消火栓难以扑救较高处的火患。例如,山东日照森博浆纸公司一期及二期工程的木片堆垛单堆容积分别为120000m3及190000m3,高度在21m~23m;贵州赤天化纸业的竹片堆垛体积为120000m3,高度在20m以上,超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这些项目在设计前邀请有关消防管理单位召开消防技术论证会,借鉴青州纸厂、齐齐哈尔纸厂等现有企业针对大型堆垛采取的消防措施:设置室外消火栓和固定消防水炮,消防水炮的单支流量在50L/s,确保两只水炮同时保护任一着火点,总用水量不小于100L/s。
造纸联合厂房,当完成工段的高度较高、屋架下设置管道过多造成屋面负荷较大无法采用喷淋系统时,宜设置自动消防水炮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8.5.7条的有关规定,消防水炮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的有关规定,并不应小于设置喷淋系统时的消防水量。
当厂房的高度较大,室内消火栓为扑救高处火患需要较大充实水柱造成枪口压力过高时,宜在厂房本层半高位置沿周边设置一圈消防平台,即降低消防水压的要求,又有利于居高临下扑救低处的着火点。消防平台应设置逃生出口与爬梯设施。
11.4.3 浆厂的原料输送栈桥长度在几十米到几百米,延伸到末端处距地面高度可达到50m~60m,输送皮带运转速度快,栈桥内仅有约0.8m宽度的检修走道,平时无操作人员。一旦发生火患,消防人员不易迅速进入,室内消火栓难以迅速展开,因此全封闭栈桥应采用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当采用闭式系统时,宜选用快速反应喷头确保迅速扑救初期火患及确保消防员人员的生命安全。在栈桥内应设置配套的火灾探测与报警装置,一旦确认火患,生产控制系统应停止所有输料栈桥的运行避免带火运行。由于各个皮带机之间通过输料斗向下游皮带传递物料,为避免火种随物料漏入下一段皮带栈桥,应在栈桥及转运站两端设置水幕系统防止火患的蔓延。
11.4.4 目前设置的消防系统除消火栓系统还增加了自动喷淋系统、水炮系统、水幕、泡沫灭火系统等,对水压及水量要求各不相同。当采用合流制时,造成满足了某一系统的压力要求却致使其他系统多处需要减压的情况,由于压力及水量变化幅度较大,对消防泵的选择也较为困难,因此宜按照各消防系统分别单独设置系统与管网,确保车间室内各系统的连接以及厂区管道的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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