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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仓库


3.7.1  仓库应包括原料库、成品库、化学品仓库、备品备件库、五金器材库、金属材料库。

3.7.2  化学品危险品应按化学性质的不同,分类储存于各种仓库内。

3.7.3  生产多品种文化用纸的造纸厂,宜设置产品中转仓库,产品储存天数宜采用7d。

3.7.4  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7.5  浆板库、成品库和化工原料仓库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S——仓库面积(㎡);

          Q1——成品生产量或物料需用量(t/d);

          T——储存天数,应根据市场采购情况、运输条件确定;

          K——场地的单位面积储存能量(t/㎡);

          q——场地有效系数。

3.7.6  其他仓库面积可按表3.7.6指标计算。

表3.7.6  其他仓库面积指标

3.7.7  仓库高度应根据存放货物及使用设备而定。

3.7.8  仓库大门宽度和高度,应根据运输设备及包装的外形尺寸确定。

3.7.9  库内地面应有防潮措施,地面宜采用耐磨、不起灰砂、强度较高的面层材料。化学品仓库应根据所储存化学品的性质采取防腐措施。

3.7.10  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应小于100㎡,垛与垛间距应大于1.00m,垛与墙间距应大于0.5m,垛与梁、柱间距应大于0.3m,主要通道的宽度应大于2m。

3.7.11  金属材料库区的布置,应远离散发有腐蚀性气体和粉尘的设施,并宜位于上述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7.12  金属材料库和备品备件仓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材料、备品备件、劳保用品等可单独设仓库,也可合并为综合仓库。

    2  贵金属材料和精密仪器仪表应根据其储存要求单独储存。

    3  一般金属材料可采用露天堆场储存。当采用室内储存时应设计为单层仓库,仓库跨度不宜小于15m,净空高度不宜小于6.5m。地面设计荷载不宜小于40kN/㎡。室外或室内储存时均应配备起重及搬运设备。

    4  大件备品备件室内储存时宜设计为单层仓库,并应配备起重及搬运设备。小件备品备件宜采用人工操作的搁板式或横梁式货架储存、手动或电动移动式货架并配备叉车搬运储存,也可采用装入小型箱柜储存在货架上。

    5  金属材料仓库采用货架储存时,宜采用悬臂式货架。当金属材料仓库与其他物料合并为综合仓库时,宜设计为多层仓库。底层储存的金属材料和较大件的备品备件,宜就地存放;两层及以上各层储存小件物料,可采用货架储存;底层可配备起重及搬运设备,两层及以上各层可配备手动或电动葫芦起重设备。

3.7.13  金属材料仓库通道宽度,应根据搬运的方式和运输设备的规格型号确定。当采用桥式起重机或配备叉车作辅助搬运时,主通道宽度不宜小于5.00m,前移式叉车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80m,辅助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00m。金属材料仓库应留设切割断料设备所占用的面积。

3.7.14  备品备件或劳保用品采用搁板式货架储存人工操作手推车搬运时,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00m,货架间上架的取货过道宽度宜为1.00m~1.50m。

3.7.15  采用桥式起重机时,应根据采用的起重机型号及物料堆放高度或货架高度进行核算;采用桥式联合堆包机的机械化仓库,净空高度不宜小于8m;多层仓库首层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0m。当底层配备悬挂式或桥式起重机时,底层净空高度不应小于6.50m,第二层及以上各层净空高度宜为3.50m~4.50m。

3.7.16  仓库装卸站台宜与仓库紧邻且平行于仓库纵向轴线,站台的高度应与运输车辆相适应,铁路运输站台应高出轨顶1.0m~1.1m;其他运输车辆站台宜高出地0.80m~1.55m。

3.7.17  站台宽度应满足搬运作业和堆放的需要。采用人工搬运时,站台宽度不应小于2.5m;采用叉车搬运时,站台宽度不应小于4.0m;采用移动式输送机时,站台宽度不应小于4.5m~6.0m;采用移动式悬挂装车时,站台宽度不应小于4.5m~6.0m。

3.7.18  装车站台应设置防雨棚。汽车装卸站台的防雨棚宽度宜超出站台边3.0m;铁路装卸站台的防雨棚宽度宜超出车厢外侧。汽车站台宜设置手动、液压或电动气袋式高度调节板。

3.7.19  库内使用电动车辆运输时,主通道宽度宜为3.50m;不使用电动车辆运输时,主通道宽度宜为3.00m。仓库内每隔20m~30m应有较宽的横贯车道,通道宽度宜为2.50m~3.00m,应位于库门处。库内的辅助通道宽度宜为0.8m~1.0m,货物离墙间距宜为0.1m~0.5m。

3.7.20  物料单件重量在30kg~50kg以下,收发的数量较大时,宜采用起重运输设备。

3.7.21  仓库内无堆高要求,且载重量在2.0t以下时,可选用电动液压托盘搬运车或全电动托盘搬运车。

3.7.22  当搬运起重量较小时,可选用悬挂式桥式堆垛机。堆垛高度在4m以下时,可采用地面控制,悬挂式桥式堆垛机大车行走速度宜小于40m/min;堆垛高度在4m以上,且储存及出入库量较大的仓库,宜选用桥式堆包机,并应采用驾驶室控制。桥式堆包机轨顶高度不宜大于12m,跨度不宜小于18m。

3.7.23  成品库宜采用抱夹式叉车,浆板库可采用叉车或桥式起重机。

3.7.24  二层及以上仓库的垂直运输设备应采用电梯或升降机,不应采用手动或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跃层操作。

3.7.25  用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机械设备应选用防爆型。当选用桥式起重机时宜选用地面控制。

3.7.26  叉车及其属具配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材料库、备品备件库宜配备载重量3.0t以上的叉车。

    2  桶装或袋装为集装单元时宜配备载重量1.0t~3.0t的叉车,起升高度宜大于3.0m。当货物堆垛高度较高时,宜采用高位叉车。

    3  当货架高度小于或等于7m时,宜选用前移式蓄电池叉车、起重量1.5t以下的平衡重式蓄电池叉车或燃气叉车;当货架高度大于7m时,应选用适用于高层货架的高位叉车。

    4  封闭的仓库内,宜选用蓄电池或燃气叉车;敞开或半敞开的仓库内,可选用内燃机叉车。

条文说明

3.7.3  物料的储存天数应根据生产规模、运输方式、运输距离、仓库区地理位置、气象条件、市场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生产规模大时,可减少储存天数;当生产规模小时,可增加储存天数。

    (2)当运输距离远时,可增加储存天数;当运输距离近时,可减少储存天数。

    (3)当公路运输为主,且运距较短时,储存天数可相应减少。

    (4)地处冰冻期较长的寒冷地区或多雨地区,当影响运输、装卸时,可增加储存天数。

    (5)当原料能保证定点供应时,可减少储存天数;当原料不能保证定点供应时,可增加储存天数。

    (6)市场来源特殊的物料的储存天数应按实际需要确定。

    (7)常用化工原料贮存天数可参考表17的数据。

表17  造纸厂常用化工原料贮存天数参考表

    (8)当计算浆板库、成品和化工原料仓库面积时,物料的储存天数宜依据现有纸厂的统计,宜为:成品贮存7d~15d;其他化工原料贮存30d~60d,宜为45d。

3.7.5  当计算浆板库、成品库和化工原料仓库面积时,面积利用系数K不宜低于0.50,常用取值数据宜为:商品浆板0.55~0.70,成品0.50~0.65,金属材料0.6~0.70,小件备品备件、劳保用品0.50,大件备品备件0.60;其他物料采用0.50~0.60。

    注:仓库面积利用系数指仓库中储存物料所占有效面积与总有效面积之比。叉车搬运时取下限,手推车或液压搬运车搬运时取上限。

    浆板库、成品库和化工原料仓库有效堆料面积物料堆放指标q常用取值数据宜为:成品:1.0t/~1.8t/;商品浆板:1.5t/~2.0t/

3.7.7  仓库高度宜符合表18的规定。

表18  仓库高度

3.7.8  仓库大门宽度和高度宜符合表19的规定。

表19  仓库大门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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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 GB5109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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