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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电气照明


7.4.1  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2  自备热电站及总降压变电站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 5390的有关规定。

7.4.2  光源与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采用光效高、寿命长、符合使用要求及环境条件的照明光源,并宜采用新型绿色照明光源。

    2  应急照明应选用能快速开启的光源。

    3  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和振动较大的场所,不应采用卤钨灯等高温光源。

    4  各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的照度值应按本规范附录E取值。

    5  照度的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容量法应适用于初步设计或编制方案时估算照明负荷;利用系数法应适用于室内照明器均匀布置的水平工作面的照度计算;逐点计算法应适用于计算垂直面和倾斜面的照度,以及不应采用平均照度计算法计算照度的场所。 

        2)户外照明的照度可采用利用系数法或逐点计算法。

7.4.3  照明种类和装设地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生产车间除装设一般工作照明外,还应装设局部照明或安全应急照明。值班照明应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并应能单独控制,原料储存场除装设道路照明和装卸料用的工作照明外,也可装设警卫照明;烟囱等建构筑物,应装设障碍照明,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7.4.4  灯具的选择与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使用环境条件、用途、光强的分布特性、限制眩光及建筑特征选择确定,并应优先选用效率高、维护方便的灯具。

    2  当按光强的分布特性选择灯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灯具安装高度在8m~15m时,宜采用高反射率深照型或其他高光强灯具;当安装高度在15m~30m时,应采用集中配光的直射灯具。

        2)当灯具安装高度在5m~8m时,宜采用光强分布稍宽的、集中配光的直射灯具。

        3)当灯具安装高度在4m及以下时,宜采用余眩配光的灯具或宽配光的灯具。

        4)当天棚与灯具上方的墙壁要求一定亮度时,宜采用上半球有光通分布的漫射灯具。

        5)屋外大面积工作场所,宜采用投光灯或其他高光强灯具。

    3  灯具的布置,应使整个房间或局部区域内的照度均匀,满足工艺操作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应避免与工艺设备或管道相碰,并应避开蒸汽或其他物料的直接喷射以及工艺设备上方不允许装灯的场所。灯具的布置与安装应考虑维护检修方便。

    4  安装间距和高度,应根据各种灯具的距高比(L/R)值确定。

7.4.5  照明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照明电源,宜由变电所专用照明屏或照明回路供电。当变电所装有两台变压器时,照明电源宜分别由两段低压母线供电,采用手动或自动切换。当变电所只有一台变压器时,宜设置与其他变电所的低压联络线。

    2  应急照明电源可由双回路自动切换供给,工作和备用回路宜由不同母线段的变压器引来。

    3  应急照明电源的采用方式可包括蓄电池组、应急发电机组以及蓄电池组与应急发电机组的组合。

    4  采用低压照明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修或检查用的手提式灯具、洗浆机排气罩、贮浆池检查孔和蒸发器视镜等局部照明;电缆隧道的照明电压宜采用24V。当采用220V电压时,应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并应敷设灯具外壳专用接地线。安装高度低于2.4m的灯具,在特别潮湿场所、高温场所、具有导电灰尘的场所、具有导电地面的场所应采用24V电压。当采用220V电压时,应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并应敷设灯具外壳专用接地线。

        2)锅炉、蒸球(锅)、碱回收炉、白泥回收转窑、电除尘器及其他金属容器等设备本体的检修手提灯宜采用12V。

    5  生产厂房的正常照明,宜按工段分片集中于配电箱内控制,生活间、门灯及个别分散布置的灯具,宜单独安装开关。照明回路的划分与控制,应与工艺流程及设备布置相适应。生产场所宜按车间、工段或工序分组。

    6  照明线路的负荷计算,应计入气体放电灯的镇流器损耗。生产车间内的插座,不固定连接照明变压器或灯具,可不计入负荷计算。照明回路中插座较多或在办公楼、化验室等有专门用途时,应按实际需要计算负荷。

    7  气体放电灯的照明开关及保护设备的选择,应考虑其工作电流和启动特性的特征。

    8  主要供给气体放电灯的三相配电线路,中性线截面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且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9  生产和生活场所应安装插座。插座专用回路,应装设带剩余电流动作的开关保护。

    10  造纸车间顶棚内的照明线路,应采用管壁大于1.5mm金属管配线;烘缸部的照明线路,应采用耐高温的绝缘线。

    11  厂区道路照明和原料场照明的电源,宜采用光电或时间自动控制。当采用手动控制时,应分别在变电所和原料储存场的值班室集中控制。

条文说明

7.4.2  光源与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应急照明宜采用白炽灯、荧光灯,应在正常照明断电时在几秒内达到标准流明值;疏散指示灯宜采用发光二极管(LED),而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则达不到上述要求。

    3  火灾危险的场所,如:原料储存场、备料车间、成品库、化学品仓库。

    化学品车间包括:CLO2制备车间、氯碱制备车间、双氧水制备车间、H2SO4制备车间。35T以下的供热锅炉房、成套快装锅炉按此标准执行。

    4  附录E中照明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有关规定,表中的数据宜根据此规范的更新做相应的调整。

7.4.3  照明种类和装设地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局部照明与安全应急照明的装设地点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局部照明与安全应急照明的装设地点一览表

7.4.4  灯具的选择与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集中配光的直射灯具:即特深照型,最大光强宜集中在0°~15°立体角内;直射灯具:即深照型,最大光强宜集中在0°~30°立体角内;余眩配光的灯具:如,配照型;宽配光的灯具:如,广照型。

7.4.5  照明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3  蓄电池组包括:灯内自带蓄电池、集中设置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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