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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防雷及接地
7.5.1 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物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电力设备的过电压保护和自备热电站或总降压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0的有关规定。
1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2 生产厂房的建(构)筑物应按第二类或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设防,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物内有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时,防雷应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设计。
2)雷击次数不小于0.05次/a且小于等于0.25次/a的建(构)筑物,应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设计。
3)年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和年雷暴日少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应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设计。
4)雷击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建(构)筑物,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计。
5)松节油工段、自备热电站重油库、二氧化氯制备车间、双氧水制备车间、液化气站、废水处理厌氧处理系统等预计雷爆炸危险环境,应按二类防雷建筑物设防。
6)造纸车间火灾危险分区宜为23区,应按二类防雷建筑物设防。
3 设计建(构)筑物防雷时,应密切配合土建设计和施工,宜利用建筑物金属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等导体作为防雷装置。
4 废纸、草类、木片和原木等大量堆积的露天原料堆场,当年计算雷击次数不小于0.05时,应采用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防直击雷。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保护范围的滚球半径hr取100m。
5 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的杆塔位置,不应影响堆垛堆卸作业和原料运输;任何金属构架和金属绳索与原料垛的距离不得小于1m。
6 碱回收车间、化学制浆车间、废水处理等腐蚀性场所的防雷构件,应采取防腐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的腐蚀场所可采用不锈钢管、铅包钢或铜包钢等材料作为接闪器、引下线、接地线和接地极等防雷接地构件。
7 当电源采用保护接零(TN)系统时,从低压配电柜引出的车间内配电线路应采用保护接零(TN-S)系统。
8 低压配电系统及电子信息系统线路在穿过各防雷区界面处,应采用电涌保护器(SPD)保护,并应在各防雷区界面处作等电位联结。
9 电涌保护器(SPD)安装线路上应有过电流保护器件。
7.5.2 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电压等级用电设备的保护接地和功能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网;除特殊要求外,电子及电信设备等非电力设备也可采用共用接地网。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保护方式可分为TN、TT、IT三种系统,宜采用TN系统中的保护接零(TN-S)或保护接零(TN-C-S)系统。
3 采用保护接零(TN-C-S系统)时,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
4 当符合下列情况时,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地:
1)电机、电器、手持式及移动式电器。
2)配电设备、配电屏与控制屏的框架。
3)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钢筋混凝土构架的钢筋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等。
4)电缆的金属外皮和电力电缆的金属保护导管、接线盒及终端盒。
5)用电设备的基础金属构架。
6)Ⅰ类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
5 当符合下列情况时,不应采取保护接地措施:
1)采用设置绝缘场所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2)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3)采用电气隔离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4)在采用双重绝缘及加强绝缘保护方式中的绝缘外护物里面的可导电部分。
6 在使用过程中产生静电以及高速运转的造纸机、复卷机、切纸机等设备,宜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7.5.1 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8 因工艺要求或其他原因,被保护设备位置不在界面处且线路能承受所发生的电涌电压时,电涌保护器(SPD)可安装在被保护设备处,线路的金属保护层或屏蔽层,宜在界面处作等电位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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