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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厂址


4.1.1  厂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要求。

4.1.2  厂址选择应全面论证和评价项目建设对当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并应进行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多方案比较后择优确定。

4.1.3  大型制浆造纸厂厂址应具备充沛合格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环境容量、能耗指标和便捷的外部交通运输优势。工厂外部交通运输工程、水电气等外部能源供应工程以及环境保护工程等所需用地应全面考虑。

4.1.4  厂址应满足近期建设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充分利用荒地、劣地,避免占用基本农田。对厂址土地权属类别、用地性质、土地利用状况、占用耕地情况、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等做深入细致的调研,并应结合工厂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考虑可持续发展的条件。

4.1.5  厂址选择应位于城市(镇)、居住区或人群集聚地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满足有关防护距离要求。厂址应避免位于风景区、森林及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和历史文物频现地区,远离飞机场起降区域,避免受江、河、湖、海、山洪(潮)水威胁。位于受江、河、湖、海、山洪(潮)水威胁地带的工厂,防洪(潮)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

4.1.6  厂址应选择具备适宜的自然地形坡度和较好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的场地。不应在工程(水文)地质构造复杂、自然灾害多发地区进行厂址选择。

4.1.7  厂址选择用地涉及填海造地时,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并确保厂址不受海潮、海啸等威胁。建厂是否会对周边海域生态环境、交通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应进行全面的相关论证。

条文说明

4.1.2  厂址选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前期工作,应符合国家与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建设前期工作的程序规定,避免在厂址选择过程中出现主观性和片面性。

4.1.3  大型制浆造纸厂的原料、燃料、辅料及成品运输量相对较大,根据相关经验数据,制浆造纸厂的年吞吐运输量往往高达单位产品的5倍~6倍,其中大部分为原料的运输。制浆造纸厂选址宜靠近原料供应基地,节约运输费用。方便、经济的交通条件,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可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交通运输条件是选址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大型制浆造纸厂。根据国家相关产业发展政策,充分利用国外纤维原料资源的大型制浆造纸厂不断增加,向沿海地区转移和发展的趋势明显。在沿海(江)地区建设的大型制浆造纸厂,可充分发挥海(水)运的优势,选择具备建设自备码头条件的厂址,利用大吨位船舶直接运输原料进厂,可为企业节省运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因此厂址选择应深入调研,进行技术、经济、社会、环境影响等多方面比选后确定。

    在国家转型发展的政策要求下,特别提出了区域环境容量问题(如污水排放,大气排放的限值等)。近年来国家对各省市都下达了逐年递减的节能减排指标,有些地区没有多余的能耗指标,因而不具备大型制浆造纸厂选址的条件。另外值得关注的是过去厂址选择往往只注重生产厂区建设的用地,忽略了企业外部的相关配套用地,特别是环保工程的建设用地。

4.1.4  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大型制浆造纸厂占地面积较大,近年来,国家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加强了土地预审环节。当选择厂址时,应深入调研,收集和落实建设用地的权属、性质等相关资料和数据。近年来的经验表明,制浆造纸厂建成后大多都进行了不同规模的改扩建工程。应节约集约用地,同时兼顾企业可持续发展。

4.1.5  本条依据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的通知”(国发[2001]29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国务院令第553号)、《机场净空标准》GJB 525和中央气象局《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的有关规定。

    厂址选择除应避免江、河、湖、海潮威胁地带外,还应特别注意山区因大、暴雨导致山洪暴发的因素。在山区进行厂址选择时,不应选择易受山洪威胁的山坡或坡脚地带。

4.1.6  不应在工程(水文)地质构造复杂、自然灾害多发地区进行厂址选择。在山区选址时,应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的有关规定,并应取得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后进行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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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 GB5109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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