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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规定


12.1.1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制冷设计除应满足工艺生产要求外,还应考虑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及改善劳动条件。

12.1.2  空调采暖设计方案应根据系统使用功能、能源来源、环境条件等具体情况,结合国家有关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针政策,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2.1.3  除本章节提及的暖通系统外,其他暖通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2.1.2  设计应符合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

    制浆造纸厂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制冷工程投资比例在整个工程中并不高,但运行过程中的所消耗的能耗巨大。设计应符合节能、适用、经济、安全等要求,会同有关专业通过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节能方案。

12.1.3  暖通专业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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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 GB5109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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