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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室内外计算参数


12.2.1  各生产车间、室内(作业地带)空气计算温度应符合表12.2.1的要求。

表12.2.1  制浆造纸厂各车间或工段冬、夏季室内(作业地带)空气计算温度

12.2.2  造纸车间屋面、二层楼板以上外墙的最小传热阻,应按围护结构内表面防结露计算确定,并应符合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2.2.1  生产车间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生产车间室内空气计算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

    (2)散热量和散湿量较大的生产车间,当夏季采用机械通风时,作业区域的温度应根据车间的热强度和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来确定。作业地带应维持地面以上2m内的空气温度,在这个区域内允许局部非工作地点即热源周边一定范围内的温度超过设计允许值。

    (3)抄纸工段冬季室温宜18℃~20℃,满足纸张干燥的生产工艺要求和节约能源的要求。如室温过低,虽可减少采暖负荷,但会造成过多消耗干燥用汽、影响产品质量、增加车间建筑表面冷凝结露的结果。

    (4)纸张物理检验室的温度和相对湿度的波动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纸浆、纸和纸板试样处理和试验的标准大气》GB/T 1-739-1989的有关规定。温度波动是指当空调正常运行时,室内任何一点24h内任何一个30min内的温度最大值与温度最小值之差不应大于1.0℃;24h内任何两个单独的30min间温度平均值之差不应大于0.5℃;在室内任意两点间的温度之差在任何时刻不应大于0.5℃。相对湿度波动是指当空调正常运行时,在室内任何一点在24h内任何一30min内相对湿度最大值与相对湿度最小值之差不应大于2%;24h内任何两个单独的30min间,相对湿度平均值之差不应大于1%。室内任意两点间的相对湿度之差在任何时刻不应大于2%。发电站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辅助车间或生活设施设计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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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 GB5109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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