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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供电及供气
8.7.1 自控仪表供电应包括分散型控制系统(DCS)、可编程序逻辑控制器系统(PLC)、现场仪表、仪表盘(柜)。
8.7.2 自控仪表的设备供电宜采用220V,50Hz交流或24V直流。
8.7.3 自控仪表的供电不应从就近照明配电箱取电。
8.7.4 当供电中断,会造成设备损坏和人身伤害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供电。
8.7.5 UPS后备供电时间(不间断供电时间)不宜小于30分钟。
8.7.6 自控仪表电源容量应按其用电量总和的1.5倍确定。
8.7.7 自控仪表的电源应可靠接地。
8.7.8 自控仪表供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自动化仪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 4830的有关规定。
8.7.9 仪表气源压力应设监视报警回路。
8.7.10 仪表气源宜采用气源分配箱或分配器集中供气方式。气源分配箱或分配器入口应设空气过滤减压器。
8.7.11 从供气管路上取气时,取气部位应设在水平管道的上部。从总管或干管上取气时,应在取气接管处安装气源切断阀。气源切断阀宜采用球阀或截止阀。
8.7.12 仪表空气在引入每个用气点前,应设置切断装置。
8.7.13 现场供气总管、干管及气源分配箱(器)前的配管,应选用镀锌钢管或不锈钢管,连接管件应与管道材质一致。
8.7.4 自控仪表的普通电源和不间断电源(UPS)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普通供电交流电源:电压:220VAC±10%;频率:(50±1)Hz;波形失真率:小于10%。
(2)普通供电直流电源:电压:(24±1)VDC%;纹波电压:小于0.5%;交流分量(有效值):小于100mV。
(3)电源瞬断时间应小于用电设备的允许瞬断时间:瞬时跌落:小于20%;不间断供电(UPS)交流电源;电压:220VAC±5%;频率:(50±0.5)Hz;波形失真率:小于5%。
(4)不间断供电(UPS)直流电源:电压:24±0.3VDC%;纹波电压:小于0.2%;
(5)交流分量(有效值):小于40mV;电源瞬断时间应不大于3ms;电压瞬时跌落:小于10%。
8.7.8 自控仪表供气常用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压力范围:0.5MPa(g)~0.7MPa(g)。
(2)露点:在线压力下的气源露点应比环境温度的极端最低温度至少低10℃。
(3)含油量:小于10mg/m³。
(4)含尘量:小于1mg/m³,粒径不大于3μ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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