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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信号报警及安全联锁保护系统


8.4.1  信号报警及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制浆造纸过程的要求,并应采用简明的线路,减少中间环节。

8.4.2  当过程控制系统采用分散型控制系统(DCS)或可编程序逻辑控制器系统(PLC)时,信号报警系统可采用分散型控制系统(DCS)或可编程序逻辑控制器系统(PLC)实现。

8.4.3  当过程参数接近联锁设定点时,宜设置预报警。当过程参数达到联锁设定点时,在产生联锁动作的同时,并应进行报警。

8.4.4  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宜与过程控制系统分开,并应独立完成安全联锁保护功能。当过程控制系统故障时,不应影响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将过程带入安全状态。

8.4.5  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应设计成一旦将过程带入安全状态,该状态将一直保持至复位信号产生为止。复位信号应在安全联锁保护系统中以手动方式给出。

8.4.6  规模较小、逻辑关系简单的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宜采用继电器组成逻辑单元,规模较大、逻辑关系复杂的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的逻辑单元宜采用以微处理器为基础的器件组成。

条文说明

8.4.1  安全联锁保护系统也被称为安全联锁系统(SIS)、紧急停车系统(ESD)、安全停车系统(SSD)或安全仪表系统(SIS)。

8.4.2  系统的环节越少,可靠性越高。因此,在信号报警、安全联锁系统中应慎重采用信号隔离器、转换器、安全栅以及中间继电器等中间环节。

8.4.3  信号报警系统包括发讯装置、逻辑单元、灯光显示单元、音响单元、按钮及电源装置。信号报警的发讯装置可选用单独的报警开关,也可以选用带输出接点的仪表或分散型控制系统(DCS)/可编程控制器系统(PLC)的内部接点。信号报警系统以声、光形式表示过程参数越限和/或设备异常状态,可采用一体化的声光报警器。一体化的声光报警器可以是将灯光显示单元和逻辑单元安装在一个壳体内的单回路或多回路闪光报警器,亦可以微处理器为基础的积木式信号报警系统。信号报警的灯光显示单元应明确标注报警点的名称或报警点的位号,应采用闪光、平光和熄灭以及不同的音响表示信号报警的不同状态(见表2)。信号报警应具备声、光信号的确认/消除按钮。信号报警灯光显示及音响状态表应符合表25的规定:

表25  信号报警灯光显示及音响状态

    当过程控制系统采用了分散型控制系统(DCS)/可编程控制器系统(PLC)时,对装置停机或分散型控制系统(DCS)/可编程控制器系统(PLC)失效后仍需监视的参数(如可燃性/毒性气体报警等),应采用独立的信号报警系统。当采用分散型控制系统(DCS)/可编程控制器系统(PLC)实现信号报警时,除报警点的名称和/或位号之外,屏幕显示的报警信息宜包括报警参数的当前值、报警值和报警设定值以及文字描述等其他信息。

8.4.5  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包括传感器、逻辑单元和最终执行元件。当过程参数达到预定条件或设备状态异常时,安全联锁系统应动作,将过程带入安全状态。当采用冗余的传感器时,传感器可同时用于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和过程控制系统。执行元件可以是安全联锁保护系统专用的切断阀、与过程控制系统共用的控制阀或是电机启动器。气动控制阀或切断阀上均应带有接受联锁控制信号的电磁阀。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的阀门宜与过程控制系统的分开,当阀门与过程控制系统共用时,应确保联锁保护系统的动作优先于过程控制系统的动作。当采用冗余的阀门时,可同时用于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和过程控制系统。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应采用单电控的电磁阀,调节阀上的电磁阀应安装在阀门定位器与执行机构之间。电机启动器可共用于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和过程控制系统,可不采用冗余配置,可采用冗余的接点接入电气控制回路中。安全联锁保护系统与过程控制系统的通信不应影响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将过程带入安全状态,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的操作员接口和工程师接口在失效时不应影响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将过程带入安全状态,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应设计为当能源中断又恢复后,过程不应自动再启动。

8.4.6  规模较小的系统是指50点以下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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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 GB5109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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