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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古建筑木结构的科学保护,使古建筑得到正确的维护与加固,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检查、鉴定、维护、修缮与加固。
1.0.3 为长远保护古建筑工作的需要,每次维护与加固所进行的勘查、测试、鉴定、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记录、图纸、照片和审批文件等资料,均应建档保存。
1.0.4 古建筑木结构的维护与加固,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我国是个文明古国,迄今仍有2000多个历史性城镇和26万多处古建筑。为了加强对这类文物的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有关古建筑的保护原则与管理权限,但要使这些原则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还需要有相应的技术标准,来统一具体的技术要求。许多事例表明,不少古建筑木结构遭受的损害,不完全是未加保护所致,而是保护不当所造成的。这种情况在较低保护级别的古建筑木结构中更显得突出。因此,为了使分属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管理使用的古建筑木结构都能得到科学、正确而有效的维护与加固,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了《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92的制订工作。在各参编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92于1992年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经过20余年的实施,又积累了许多工程经验。为了使《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92进步得到充实、提高,又对《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92进行了修订。
1.0.2 古建筑结构的内容十分丰富,非一本标准所能全面概括。根据我国古建筑多采用以木构架为主体结构的特点,作为该领域第一本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其内容也应是针对这方面的问题。因此,明确了本标准仅适用于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检查、维护与加固。
    这里所谓的相关工程,系指以木构架为主体结构的建筑物中,与木构架相关联的各部分工程,例如:地基基础、围护结构、小木作、石作以及排水设施等等。之所以要包括这些内容,是因为在维修木结构时,不可避免地要触动它们,所以应有相应的保护与维修措施。由之可见,本标准有关这些工程的规定是有前提的,不是对任何结构都适用的。因此,在维修以砖石结构承重的古建筑时,不能引用本标准相关条文。
1.0.3 历史经验表明,建立古建筑木结构修缮的技术档案,对长期保护工作至关重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也有相关规定;因此,本条就这个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以保证完整、真实地保存所有涉及保护、维修与加固的原始记录和资料。
1.0.4 本条主要明确相关标准、规范应配套使用,全面执行。因为不经协调或各行其是地制定相同的条文,容易因要求各异造成不必要的矛盾与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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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标准 GB/T5016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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