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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相关工程的勘查


4.3.1 对以木构架为主要承重体系的古建筑维修工作,应对其相关工程进行全面勘查,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不得因维修木结构而损害相关工程及附属文物。

4.3.2 相关工程的勘查,应重点查清下列情况:

    1 现状及其细部构造;

    2 原用的材料品种、规格和数量;

    3 与主体结构的构造联系;

    4 残损情况及其形成原因,以及在维修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4.3.3 当维修古建筑需揭瓦时,应查清下列情况:

    1 屋顶式样,包括正脊、垂脊、戗脊、博脊的纹样、尺寸、相对位置及做法;

    2 屋面的坡长、曲线囊度、瓦垄数及做法;

    3 瓦件的形制、规格、色彩和数量。

4.3.4 在勘查过程中,当发现有因构件大量受潮或因构造上通风不良而导致木材大面积腐朽、霉变时,除应查清受损的部位、范围和严重程度外,尚应查清下列情况:

    1 原通风防潮构造的固有缺陷;

    2 历代维修改造不当,对原构造功能的损害;

    3 包含相邻建筑排水系统影响的其他隐患。

4.3.5 当维修木结构需暂时拆除、移动或加固其墙壁时,除应按本标准第4.3.2条的规定勘查有关情况外,尚应查清墙壁上的悬塑、壁画以及其他镶嵌文物的位置、构造及残损现状。

4.3.6 对木结构所处环境的勘查,除应掌握本标准第4.1.1条规定的基础资料外,尚应查清下列情况:

    1 古建筑保护范围内排水设施状况和场地排水现状;

    2 古建筑保护范围内电线线路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维修制度;

    3 古建筑与四周道路的距离,当古建筑位于交通要道时,尚应检查防止车辆碰撞的设施;

    4 古建筑保护区域内,火源和易燃堆积物情况;

    5 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的现状。


条文说明
4.3.1、4.3.2 为了全面地保护好珍贵的古建筑,本条明确了应对有残损的或有文物价值的相关工程也进行勘查。通过这项工作并据以提出防护方案,可以收到两个效果:
    1 防止因忽视相关工程的残损,而危及主体结构的安全;
    2 避免因维修主体结构而破坏相关工程的完整性,使这部分文物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对相关工程进行勘查,提出应重点查清的问题与情况,以便于执行。
4.3.3 古建筑屋顶的式样、尺寸和细部尺寸,均是考证该建筑创建时代、历史艺术价值以及历代变动情况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在揭瓦前,需查清其详细情况,方能在重新宣瓦时,按原状复原。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古建筑的瓦顶构造较为复杂,容易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故应按本标准第4.1.4条和第8.5.4条的要求,做好测绘、编号记录,并拍下照片,以供复原工作和今后研究分析使用。
4.3.4 木结构通风防潮构造不合理,往往是造成木材腐朽的主因之一。为了使药治能收到既经济又有实效的效果,应首先从构造上消除其致腐的缺陷。为此,要求在残损情况勘查中,应设法查清造成目前腐朽状况的构造原因。
4.3.5 古代墙壁上的浮雕、壁画和嵌镶的字刻等往往具有很高的文物价值或艺术价值。在拆砌、加固或移动这类墙壁前,理应具体研究如何保存和保护它们。为此需要有勘查所提供的构造详图和在墙上的准确位置。另外,由于这些年代久远的文物,难免存在着自然力破坏所造成的缺陷。因此,还应提供其残损现状的勘查结果,才能据以作出可行的保存与保护方案。
4.3.6 本条为勘查古建筑环境所规定的五款内容,都是显而易见应做的工作。关键在于执行时应注意查清其隐患之所在,并正确估计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其严重程度。只有这样,才能为整治古建筑环境提供必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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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标准 GB/T5016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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