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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相关工程的勘查
4.3.1 对以木构架为主要承重体系的古建筑维修工作,应对其相关工程进行全面勘查,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不得因维修木结构而损害相关工程及附属文物。
4.3.2 相关工程的勘查,应重点查清下列情况:
1 现状及其细部构造;
2 原用的材料品种、规格和数量;
3 与主体结构的构造联系;
4 残损情况及其形成原因,以及在维修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4.3.3 当维修古建筑需揭瓦时,应查清下列情况:
1 屋顶式样,包括正脊、垂脊、戗脊、博脊的纹样、尺寸、相对位置及做法;
2 屋面的坡长、曲线囊度、瓦垄数及做法;
3 瓦件的形制、规格、色彩和数量。
4.3.4 在勘查过程中,当发现有因构件大量受潮或因构造上通风不良而导致木材大面积腐朽、霉变时,除应查清受损的部位、范围和严重程度外,尚应查清下列情况:
1 原通风防潮构造的固有缺陷;
2 历代维修改造不当,对原构造功能的损害;
3 包含相邻建筑排水系统影响的其他隐患。
4.3.5 当维修木结构需暂时拆除、移动或加固其墙壁时,除应按本标准第4.3.2条的规定勘查有关情况外,尚应查清墙壁上的悬塑、壁画以及其他镶嵌文物的位置、构造及残损现状。
4.3.6 对木结构所处环境的勘查,除应掌握本标准第4.1.1条规定的基础资料外,尚应查清下列情况:
1 古建筑保护范围内排水设施状况和场地排水现状;
2 古建筑保护范围内电线线路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维修制度;
3 古建筑与四周道路的距离,当古建筑位于交通要道时,尚应检查防止车辆碰撞的设施;
4 古建筑保护区域内,火源和易燃堆积物情况;
5 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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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工程勘查
- 4.1 一般规定
- 4.2 承重木结构的勘查
- 4.3 相关工程的勘查
- 5 工程监测
- 6 古建筑木结构的鉴定
- 6.1 一般规定
- 6.2 勘查项目鉴定评级
- 6.3 单个构件鉴定评级
- 6.4 结构体系鉴定评级
- 6.5 地基基础和场地安全性鉴定
- 6.6 抗震鉴定
- 6.7 鉴定报告编写要求
- 7 木构架的维护、修缮与加固
- 7.1 一般规定
- 7.2 材料
- 7.3 木构架
- 7.4 木柱
- 7.5 梁枋
- 7.6 斗栱
- 7.7 抗震加固
- 8 相关工程的维护
- 8.1 一般规定
- 8.2 场地、排水及基础
- 8.3 石构件
- 8.4 墙体
- 8.5 瓦顶
- 9 工程验收
- 9.1 一般规定
- 9.2 木构架工程的验收
- 9.3 相关工程的验收
- 附录A 古建筑木结构防腐、防虫处理措施
- 附录B 古建筑木结构防火措施
- 附录C 古建筑木结构防雷措施
- 附录D 变形监测要求
- 附录E 温湿度监测要求
- 附录F 木构架承载能力验算
- 附录G 振动对上部结构影响的鉴定
- 附录H 古建筑木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的近似计算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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