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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勘查项目鉴定评级


6.2.1 对古建筑木结构中涉及安全的勘查项目进行鉴定时,应按表6.2.1的评级标准评定其残损等级或安全性等级。

表6.2.1 古建筑木结构残损等级或安全性等级评级标准

    注:当需评定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此评定结果取名为残损等级;当不进行构件的安全性等级评定时,此评定结果取名为勘查项目的安全性等级。

6.2.2 古建筑木结构残损点的勘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古建筑木结构勘查项目的残损点,应按其对结构、构件安全性的影响程度划分为未见残损、轻度残损、中度残损和重度残损四种状况;

    2 对未见残损和轻度残损,可由鉴定人员根据实际完好程度作出判断;

    3 对显著残损,应按本节给出的其低限标准进行评定,而评定结果取 “中度残损”或 “重度残损”,宜由鉴定人员根据实际严重程度进行判定。

6.2.3 古建筑承重木柱的残损点,应按表6.2.3的标准评定。

表6.2.3 承重木柱残损点评定标准

    注:当柱脚与柱础间的实际抵承面处于严重偏心状态时,应在柱的承载力验算中计入偏心的影响。

6.2.4 古建筑承重木梁、枋的残损点,应按表6.2.4的标准评定。

表6.2.4 承重木梁、枋残损点评定标准

    注:表中l为计算跨度;h为构件截面高度。

6.2.5 当斗栱有下列损坏之一时,应视为残损点:

    1 整攒斗栱明显变形、错位或扭转;

    2 斗栱中受弯构件相对挠度已超过1/120;

    3 栱翘折断,小斗脱落,且每一枋下连续两处发生;

    4 栱的扭曲超过3mm;或斗的压陷超过3mm;或有劈裂、偏斜、移位;

    5 整攒斗栱的木材发生腐朽、虫蛀或老化变质,并已影响斗栱受力;

    6 柱头或转角处的斗栱有明显破坏迹象。

6.2.6 屋盖构件残损点应按表6.2.6进行评定。

表6.2.6 屋盖构件残损点评定标准

续表6.2.6

6.2.7 楼盖构件残损点应按表6.2.7进行评定。

表6.2.7 楼盖构件残损点评定标准

    注:表中L为楞木 (櫊栅)的计算跨度。

6.2.8 当古建筑木构架中部分使用石柱时,其石柱的残损点应按表6.2.8进行评定。

表6.2.8 承重石柱残损点评定标准

续表6.2.8

6.2.9 古建筑木构架的围护结构,其砖墙的残损点应按表6.2.9进行评定。

表6.2.9 砖墙残损点评定标准

续表6.2.9

    注:表中符号H为墙的总高;Hi为层间墙高。

6.2.10 古建筑木构架的围护结构中,其他墙体的残损点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评定:

    1 土墙有下列损坏之一时,应评为残损点:

    1)墙身倾斜超过墙高的1/70;

    2)在长1m的任一墙段中,墙体风化的平均深度已大于墙厚的1/5;

    3)墙体有局部下沉或鼓起变形、开裂;

    4)墙体受潮。

    2 毛石墙有下列损坏之一时,应评为残损点:

    1)墙身倾斜超过墙高的1/85;

    2)墙身有较大破损或开裂。

6.2.11 当鉴定仅以勘查项目为目标时,其安全性评级可仅进行至本层次,但应对被评为c′级和d′级的勘查项目逐一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其中对重度残损的项目尚应立即处理。


条文说明
6.2.1、6.2.2 对这两条需要说明的是,上节所述的残损现象,之所以采用“残损点”来表述,并在本标准术语一章中给出其定义,是因为在一个勘查项目中可能存在不止一种的残损现象;以“点”表示不仅较为清晰,还可以通过标注其所在位置的坐标,来描绘残损点的分布状况;同时,尚可用以推测各残损点之间可能发生的相互作用或组合效应。因此,在勘查中发现了残损点,还应按其对结构、构件安全性的影响程度,将其划分为未见残损、轻度残损、中度残损和重度残损四种状况,才能使检测与鉴定作出更准确、可靠的结论。至于如何划分它们之间的界限,应根据两种情况分别确定。
    一是有明确的目标可靠指标或质量界限,可按所给出的数量界限进行划分;
    二是缺乏明确的数量界限,需辅以现场观察判断进行划分。在这种情况下,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和《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对模糊界限的处理方法;即:规范仅给出“显著残损”的低限作为“中度残损”与“轻度残损”的划分依据。至于“未见残损”与“轻度残损”的划分,可由鉴定人员依据实物的实际完好程度作出判断;而“中度残损”与“重度残损”的划分,则由鉴定人员根据实物的实际严重程度进行判断。
6.2.3 对本条的规定需要说明以下3点:
    1 与现代木结构相比,对古木材质劣化的评定,其限值有所放松。主要是因为就古木而言,其材质几乎不可能没有劣化迹象。考虑到它的截面尺寸大多偏大,而且随着时间向前推移,古木含水率已接近平衡。在这种情况下,木材材质劣化的速度也日益趋缓,甚至在干燥的北方地区,几乎已接近停止。因此,可以允许有少量的腐朽变质缺陷存在;根据调查和长期观测的资料,作出了如表6.2.3第1项所示的规定。
    2 古建筑中木柱的弯曲变形,虽然多数是由于施工偏差或选料不当造成的,但若超出一定限度,则容易引起失稳。因此,在国内外规范中均对该变形的矢高值δ作了限制。一般对新设计的木柱,取δ≤L0/300;对旧柱,取δ≤L0/150。以此为借鉴,可以对古建筑的木柱选择一个较为合理的限值。调查实测表明,官式古建筑的柱径多为柱高的1/9~1/10,一般不至有过大的弯曲变形,无论如何规定,均可满足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确定此界限值的关键在于民居。因为这类古建筑木结构的用料多不符合官订模数,其材质也不如官式建筑考究。当遇到用料偏小、偏次时,其弯曲变形可达L0/200,这在江南一带时有所见。虽然仍在继续使用,但若受到其他因素干扰,很有可能影响柱子的正常工作。因此,在此基础上,略作偏于安全的考虑,取δ>L0/250时为残损点,经重点征求意见认为此界限值较稳妥可行(L0为柱的无支长度)。
    3 柱脚与柱础间抵承面的减小,多数是由于腐朽、虫蛀引起的。常见的损坏情况有两种:一是沿周边较为匀称地发展;另一是沿一侧不对称地进行。前者剩余的抵承面上,应力分布仍然较为均匀,只要承压应力验算合格,且剩余截面尺寸满足构造要求,就不致影响柱子的工作。后者则不然,因为它不仅削弱抵承面,而且还将使柱子处于不利的偏心抵承状态。在实际建筑物中,曾见到半封闭在墙内的木柱,其柱脚一侧的腐朽面积已达到整截面面积的56%,兼之柱头连接有相同方向的偏心,致使柱子的偏心距加大,终于导致柱子不能正常受力。因此,本条作出了如下两点规定:
    1) 测定剩余抵承面面积,当剩余抵承面面积与原截面面积之比ρc<3/5时,应判为残损点;
    2) 注释中明确,当有严重偏心时,应在木柱承载力验算中考虑偏心的影响。
6.2.4 关于承重木梁的残损点评定,需要说明的是挠度界限值的确定问题。过去在古建筑修缮中,虽然早就开始引用现代受弯木构件的挠度评价方法,并且也收到了一定成效。但由于不少从事古建筑检修的技术人员对现代结构设计原理不很熟悉,从中所汲取的只是部分常用的指标,且缺乏跟古代木梁的特性进行系统的分析比较,以致在有些场合引用时,就不能解释和判断一些与挠度有关的残损现象。
    这次制定标准,为了较好地解决实践中提出的问题,专门对古代和现代木梁的挠曲状况进行了较多的调查实测与统计分析,从而对其中的实质性问题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因此,决定按下述原则制定挠度评定标准:
    1 由于挠度观测值既被用来评价构件的使用功能,又被用来估计构件受力是否濒临危险状态,而这两种用途又分属两种不同极限状态范畴,因此,对前者,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适用性要求,确定其挠度界限值;对于后者,则应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安全性要求,确定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作为安全性鉴定的挠度界限值。
    2 调查实测和计算分析表明,上述的挠度界限值并非一个定值,而是与木梁高跨比有关的变值。因此,为了保证古建筑的安全,当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概念确定木梁的挠度界限值时,应采用考虑高跨比影响的变值控制,才不致造成判断失误;故取ι²/2100h作为h/ι>1/14时的挠度界限值。
    3 考虑到300年以上的木梁,之所以还能得到完好的保存,其主要原因在于创建时的精细选料与经过风干,同时还在于使用过程中的妥善保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它的挠度偏大,也只是时间因素所造成的。因此,确定其界限值时可予以适当放宽。
6.2.5 斗栱的残损点,是指受力的斗栱及其受力构件而言;若是装饰性的斗栱及其构件,则不参与安全性鉴定。
6.2.6 对屋盖构件的残损点,需说明以下两点:
    1 檩条挠度的界限值是根据多年来对南方地区,如四川、福建、湖南等地的旧式房屋原木檩条的调查实测数据确定的。为了使残损点的评定更加合理,还按檩条的跨度进行了分类,以分别给出界限值。
    2 在檩条的安全性鉴定中,应特别注意它与椽条之间有无钉结,与梁之间有无锚固。因为这涉及结构的空间刚度问题,倘若没有连接,或连接已失效,则应作为需采取锚固措施的残损点进行处理。
6.2.7 楼盖残损点的界限值,是根据四川、上海、浙江等地民居的调查资料,并参考苏联检查旧有建筑所得到的结论确定的,但因考虑到古建筑的重要性,略作偏于安全的调整。
6.2.8 在我国南方地区,为了防止古建筑木构架发生腐蚀、虫蛀,往往在木柱的接地一段采用石柱,甚至在梁架以下全采用石柱。此时,也应对石柱的安全性进行鉴定。本条的规定主要是以河北省古代建筑研究所、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和福州大学对石结构研究成果为依据制订的。
6.2.9、6.2.10 古建筑木构架的围护结构,如砖墙、土墙和毛石墙等,其残损点界限值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及福建省对生土墙研究的若干资料拟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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