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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抗震加固


7.7.1 古建筑木结构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加固烈度,应按本地区的基本烈度采用。对重要古建筑,可提高一度加固,但应经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2 古建筑木结构的抗震加固设计,应在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下提高其承重结构的抗震能力。

    3 重要古建筑的抗震加固方案,应经专项论证后确定。

    4 按本标准进行抗震加固设计的古建筑木结构,其基本的抗震加固设防目标应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古建筑木结构基本不受损坏;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古建筑木结构可能稍有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缮后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古建筑木结构不致坍塌,经大修后仍可基本恢复原状。

7.7.2 当古建筑木结构的构造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时,应按所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加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体形高大、内部空旷或结构特殊的古建筑木结构,均应采取整体加固措施。

    2 对截面抗震验算不合格的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减载、加固和必要的防震措施。

    3 对抗震变形验算不合格的部位,宜采取加设支撑等措施提高其刚度。当有困难时,也应加临时支顶,但应与其他部位刚度相当。


条文说明
7.7.1 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要求的基础上,针对古建筑的特点和需要作出的具体规定,其中主要增加了2、3两款,着重强调在古建筑抗震加固工作中,不能因加固、设防,而改变文物的原状。
7.7.2 对体形高大、内部空旷或结构特殊的古建筑木结构,即使其现状处于良好状态,也应采取必要的整体加固措施,这是因为这类结构往往由于建造时用料很大、施工精心、维护正常,且未经历过设防烈度地震的考验,才使人至今尚未觉察到其结构构造的缺陷。但很可能在大震来临时,将暴露出它在抗侧力和整体性上的弱点。为此,本标准要求对这些虽属完好的建筑也要进行整体加固,使之形成抗震结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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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标准 GB/T5016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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