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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抗震加固
7.7.1 古建筑木结构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加固烈度,应按本地区的基本烈度采用。对重要古建筑,可提高一度加固,但应经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2 古建筑木结构的抗震加固设计,应在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下提高其承重结构的抗震能力。
3 重要古建筑的抗震加固方案,应经专项论证后确定。
4 按本标准进行抗震加固设计的古建筑木结构,其基本的抗震加固设防目标应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古建筑木结构基本不受损坏;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古建筑木结构可能稍有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缮后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古建筑木结构不致坍塌,经大修后仍可基本恢复原状。
7.7.2 当古建筑木结构的构造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时,应按所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加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体形高大、内部空旷或结构特殊的古建筑木结构,均应采取整体加固措施。
2 对截面抗震验算不合格的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减载、加固和必要的防震措施。
3 对抗震变形验算不合格的部位,宜采取加设支撑等措施提高其刚度。当有困难时,也应加临时支顶,但应与其他部位刚度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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