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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古建筑木结构的维护与加固,不得改变文物原状。当发现有影响或危及古建筑安全的因素时,应予以维护或加固。
3.0.2 维护与加固古建筑木结构时,应保存其原形制、原结构、原材料和原工艺。
3.0.3 维修时应采取下列防止古建筑木结构受潮腐朽或遭受虫蛀的措施:
1 从构造上改善通风防潮条件,使木结构经常保持干燥。
2 对易受潮腐朽或易遭虫蛀的木结构,应采用防腐防虫药剂进行处理,具体措施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0.4 维护加固设计时应采取防止古建筑木结构遭受火灾和雷击的措施,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和附录C的规定。
3.0.5 当有必要修补或更换原有木构件时,其所使用的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原有构件属同一树种;当有困难时,也应采用材性相近的树种。
2 新换木材的含水率应接近当地平衡含水率。
3 可见部分的纹理、色泽应与原有构件相似。
4 新换木构件上应做标记,满足可识别的要求。
3.0.6 古建筑木结构的维护与加固的方案与设计,应根据对该结构勘查和结构鉴定结果确定,并应遵循最少干预原则。
3.0.7 古建筑木结构的维护与加固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类:
1 保养维护工程,应对文物的轻微受损进行日常性、季节性的修整养护。
2 修缮、加固工程,应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进行的修理、修补或补强加固等作业的工程,也应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3 抢险加固工程,当建筑物突发严重危险、受条件限制且不能进行彻底修缮时,应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3.0.8 当采用现代材料和现代技术确能更好地保存古建筑时,可在古建筑的维护与加固工程中进行采用,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仅用于原结构或原用材料的修补、加固;不得用现代材料去替换原用材料。
2 先在一定范围内试用,再逐步扩大应用范围。应用时,除应有可靠的科学依据和完整的技术资料,证明其有效性及对文物无害外,还应通过质量检验,并应具有使用说明书。
3.0.9 古建筑木结构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保护该建筑,不得擅自拆建、扩建或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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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工程勘查
- 4.1 一般规定
- 4.2 承重木结构的勘查
- 4.3 相关工程的勘查
- 5 工程监测
- 6 古建筑木结构的鉴定
- 6.1 一般规定
- 6.2 勘查项目鉴定评级
- 6.3 单个构件鉴定评级
- 6.4 结构体系鉴定评级
- 6.5 地基基础和场地安全性鉴定
- 6.6 抗震鉴定
- 6.7 鉴定报告编写要求
- 7 木构架的维护、修缮与加固
- 7.1 一般规定
- 7.2 材料
- 7.3 木构架
- 7.4 木柱
- 7.5 梁枋
- 7.6 斗栱
- 7.7 抗震加固
- 8 相关工程的维护
- 8.1 一般规定
- 8.2 场地、排水及基础
- 8.3 石构件
- 8.4 墙体
- 8.5 瓦顶
- 9 工程验收
- 9.1 一般规定
- 9.2 木构架工程的验收
- 9.3 相关工程的验收
- 附录A 古建筑木结构防腐、防虫处理措施
- 附录B 古建筑木结构防火措施
- 附录C 古建筑木结构防雷措施
- 附录D 变形监测要求
- 附录E 温湿度监测要求
- 附录F 木构架承载能力验算
- 附录G 振动对上部结构影响的鉴定
- 附录H 古建筑木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的近似计算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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