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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古建筑木结构的维护与加固,不得改变文物原状。当发现有影响或危及古建筑安全的因素时,应予以维护或加固。

3.0.2 维护与加固古建筑木结构时,应保存其原形制、原结构、原材料和原工艺。

3.0.3 维修时应采取下列防止古建筑木结构受潮腐朽或遭受虫蛀的措施:

    1 从构造上改善通风防潮条件,使木结构经常保持干燥。

    2 对易受潮腐朽或易遭虫蛀的木结构,应采用防腐防虫药剂进行处理,具体措施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0.4 维护加固设计时应采取防止古建筑木结构遭受火灾和雷击的措施,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和附录C的规定。

3.0.5 当有必要修补或更换原有木构件时,其所使用的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原有构件属同一树种;当有困难时,也应采用材性相近的树种。

    2 新换木材的含水率应接近当地平衡含水率。

    3 可见部分的纹理、色泽应与原有构件相似。

    4 新换木构件上应做标记,满足可识别的要求。

3.0.6 古建筑木结构的维护与加固的方案与设计,应根据对该结构勘查和结构鉴定结果确定,并应遵循最少干预原则。

3.0.7 古建筑木结构的维护与加固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类:

    1 保养维护工程,应对文物的轻微受损进行日常性、季节性的修整养护。

    2 修缮、加固工程,应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进行的修理、修补或补强加固等作业的工程,也应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3 抢险加固工程,当建筑物突发严重危险、受条件限制且不能进行彻底修缮时,应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3.0.8 当采用现代材料和现代技术确能更好地保存古建筑时,可在古建筑的维护与加固工程中进行采用,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仅用于原结构或原用材料的修补、加固;不得用现代材料去替换原用材料。

    2 先在一定范围内试用,再逐步扩大应用范围。应用时,除应有可靠的科学依据和完整的技术资料,证明其有效性及对文物无害外,还应通过质量检验,并应具有使用说明书。

3.0.9 古建筑木结构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保护该建筑,不得擅自拆建、扩建或改建。


条文说明
3.0.1、3.0.2 本条内容是作为对国家文物法所规定的关于古建筑的维护、加固,需遵守“不得改变文物原状”这一重要原则的具体理解与实施而制定的。不得将本标准所述的“原状”解释为所谓的“原真性”。因为原真性在实际古建筑中很难界定。
3.0.3 为了保证古建筑木结构的安全,本条文所规定的两项防腐、防虫措施是缺一不可的。因为木腐菌生存的主要条件之一是木材的含水率大于20%,大量调查事实表明,凡处于不通风且易受潮的部位,或是时干时湿的环境,其木结构几乎都要腐朽,若不及时维修处理,终将导致结构的破坏。反之,凡处于干燥或通风良好的环境中,则不易发生严重腐朽问题。另外,不少房屋使用的情况也证明,在有通风防潮构造与干燥的环境中,木结构的虫害也能受到一定的抑制。因此,要防止木结构腐朽、虫蛀,不能不采取通风构造的措施。但也要看到,由于环境和气候因素的复杂,单纯的构造措施在有些场所只能减轻菌害与虫害,而不能完全制止。因此,在古建筑的关键部位以及有保存价值的木构件中,还需采取药剂处理与构造措施相配合,才能收到最佳的技术经济效果。
3.0.5 古建筑中需要加以保存的内容很多,本条规定是仅就修补或更换原有木构件而言的。
3.0.7 为了有计划地保护古建筑,需要根据其残损程度与使用要求进行不同程度的修缮。因此,宜对古建筑的修缮工程加以分类,以便于进行规划、设计、施工与管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条文内容与1986年文化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文物保护工程的分类是一致的,只是限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而未列人“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一项。
3.0.8 为了更好地保护古建筑而引用现代的技术与材料,一直是国内外共同的努力方向,并且也有过成功的尝试。但由于其发展时间毕竟较短,长期效果还无法充分肯定,在引用中稍有不慎,便容易发生一些预料不到的问题,因此,只有取得成功经验,并经过充分论证,确认能起到更好的保存作用时,方可将新技术由点到面地引用于修缮工程。至于现代材料和新材料的引用,还应遵守一个原则,即只能用于补强加固,而不能用以替换原来的材料。这一点极为重要,否则将导致从本质上破坏文物的后果,基于以上认识,制订了本条文,以指导当前的工程实践。
3.0.9 本条文内容是对国家文物法的具体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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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标准 GB/T5016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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