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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材料


7.2.1 古建筑木结构承重构件的修复或更换,应采用与原构件相同的树种木材;当确有困难时,也可按表7.2.1-1和表7.2.1-2选取强度等级不低于原构件且性能相近的木材代替。

表7.2.1-1 常用针叶树种木材强度等级

表7.2.1-2 常用阔叶树材强度等级

续表7.2.1-2

7.2.2 修复或更换承重构件的木材,其材质宜与原件相同或相近。当原件已残毁时,应按本标准表7.2.1-1和表7.2.1-2选择树种,并应按表7.2.2的规定选材。

表7.2.2 承重结构木材材质标准

续表7.2.2

7.2.3 古建筑木结构修复或更换承重构件的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制作斗栱的木材,不得有木节和裂缝。

    2 古建筑用材不得有死节,包括松软节和腐朽节。

    3 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应在条状的一面不量 (图7.2.3),直径小于10mm的活节不量。

图7.2.3 木节量法

7.2.4 用作承重构件或小木作工程的木材,使用前应经干燥处理,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木或方木构件,包括梁枋、柱、檩、椽等,不应大于20%。对原木和方木含水率的测定,允许采用按表层检测结果表示,但应要求其表层20mm深处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6%。

    2 板材、斗栱及各种小木作,不应大于当地的木材平衡含水率。

7.2.5 修复古建筑木结构构件使用的胶粘剂,胶缝强度不应低于被胶合木材的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强度;胶粘剂的耐水性及耐久性,应与该木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相适应。

7.2.6 对易受潮的结构和外檐装修工程,应选用耐水性和耐久性好的结构胶;对室内正常温度、湿度条件下使用的非承重构件或内檐装修工程,如有可靠的工程经验也可采用改性的膘胶、骨胶或皮胶等。


条文说明
7.2.1 年代久远的古建筑木结构,当部分构件损坏而需进行维修或更换时,最好采用与原构件树种相同的木材,但这往往是难以实现的。原因是几百年来自然条件的不断变迁,特别是在人为毁损的影响下,森林状态及木材资源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有的当时蓄积量很大的常用树种,至今已非常稀少。至于直径大的木材更不常见,因而目前古建筑木构件的维修或更换,大多数除只能采用其他国产树种的木材代替外,进口木材的使用数量也日益增多。为此,本条根据常用树种木材的力学性能和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对承重木材强度等级的确定方法,对可用于古建筑维修或更换的国产木材和进口材(表7.2.1-1、表7.2.1-2)进行了分级。与此同时,还列出了可供古建筑高级装修和精细小木作选用的树种木材。木材名称已与现行国家标准《中国主要木材名称》GB/T16734和《中国主要进口木材名称》GB/T18513所采用的植物学标准名称有很大差别;不利于进口木材的树种识别和流通使用。为了与原标准衔接,括号内部分保留了原名称,以便于对照使用。
7.2.2 用于维修各类木构件的木材材质,本标准根据古建筑的要求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的等级标准作了规定,但考虑到古建筑木构架一般不用受拉构件,因而未将该类构件的材质标准列入。
7.2.4 为了避免新更换的木构件产生严重开裂和变形而影响安全,或降低木构件表面彩饰的质量和寿命,故规定木材在加工前需经过干燥处理,且含水率要求应比一般工程严格。因此,对以自然风干为主的原木或方木,要求含水率不大于20%;对斗拱及小木作,尽管其所用的材料,需要达到十分干燥的程度,但由于其尺寸较小,人工干燥的条件不难解决,故从保证构件质量出发,要求不高于当地的木材平衡含水率。
    关于含水率的检测,本条采用了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规定的按表层测定的方法。
7.2.5 本条文所提的使用年限不能按普通木结构的概念来理解,而只能理解为古建筑大修的一个周期。因为古建筑早已超过了正常使用年限,人们对它所做的工作只是通过不断的保养与修缮,使之能够尽可能地安全延年。但从当前科学技术发展的水平和合成树脂胶所能达到的最长使用寿命来看,以古建筑一个大修周期作为使用年限来要求,还是较为恰当的。
7.2.6 在国内外工程界所椎荐的胶粘剂中,以改性环氧树脂胶和间苯二酚树脂胶的性能为最佳。我国已大量用于建筑结构加固工程中,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两种胶在国外已有80多年的成功使用历史。因此,在古建筑中完全可以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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