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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
1 竣工报告和竣工图纸,并在文字和图纸中注明施工中所有更改的内容;
1 竣工报告和竣工图纸,并在文字和图纸中注明施工中所有更改的内容;
2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3 材料和材质状况报告,及相关试验、检测报告;
4 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程洽商记录;
5 工程影像资料;
6 施工日志;
7 初验结果及整改检查报告。
9.1.2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工程验收后应将所有资料及时归档。
条文说明
9.1.1工程验收应有书面材料为依据,故规定施工单位在提请验收时,应提出本条文所规定的全套资料,供现场查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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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承重木结构的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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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 6.2 勘查项目鉴定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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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鉴定报告编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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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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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场地、排水及基础
- 8.3 石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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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工程验收
- 9.1 一般规定
- 9.2 木构架工程的验收
- 9.3 相关工程的验收
- 附录A 古建筑木结构防腐、防虫处理措施
- 附录B 古建筑木结构防火措施
- 附录C 古建筑木结构防雷措施
- 附录D 变形监测要求
- 附录E 温湿度监测要求
- 附录F 木构架承载能力验算
- 附录G 振动对上部结构影响的鉴定
- 附录H 古建筑木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的近似计算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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