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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对下列情况,古建筑木结构应进行安全性鉴定:

    1 年久失修;

    2 所处环境显著改变;

    3 遭受灾害或事故;

    4 发现地基基础有不均匀沉降或结构、构件出现新的腐蚀、损伤、变形;

    5 其他需要掌握该建筑安全性水平时。

6.1.2 当遇到下列情况,宜进行专项鉴定:

    1 结构的维修有专项要求时;

    2 结构存在明显的振动影响时;

    3 结构的加固效果需要评定时;

    4 结构需要进行长期监测时。

6.1.3 古建筑木结构的安全性鉴定,应以现场勘查发现的残损点及其对结构、构件安全性的影响为依据,按勘查项目、构件和结构体系划分为三个层次;每一层次宜划分为四个安全性等级;从勘查项目开始,应按表6.1.3逐层进行评定。当仅要求鉴定某层次的安全性时,鉴定工作可只进行到该层次为止。

表6.1.3 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及工作内容

续表6.1.3


条文说明
6.1.1、6.1.2 在总结我国古建筑木结构以往工程鉴定的基础上,为了适应古建筑保护、修缮管理的实际需要,规定了古建筑木结构应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几种情况。对古建筑木结构存在的某方面突出问题,可就这个问题采取比常规鉴定更深人、更细微、更有针对性的专项鉴定来处理。为此,列出了较常见的几种情况。若在实际工作中还发现有其他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同样也可以进行专项鉴定。
6.1.3 本条中所提构件包含连接和节点,本标准以下部分其含义相同。
    我国现存的古建筑木结构,其结构设计是按历代官订的模数及著名匠师的实践经验进行的,与现行可靠性理论有较大距离,似乎难以直接引用现代标准进行安全性鉴定;但实际情况是:在长期的古建筑维修中,人们积累了大量木构件和连接损坏对结构安全影响的实际经验,特别是近70年来,通过使用现代检测技术与分析方法,逐步积累了许多可供推断古建筑结构受力状态及其安全性的数据和资料。从而使古建筑结构的安全性鉴定同样可以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因此,本标准所提供的安全性鉴定方法,是以现场勘查所发现的残损现象及其对结构、构件、连接安全性的影响为依据,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标准》GB50292的鉴定评级规定,从古建筑特点出发,按勘查项目、构件(含连接、节点、以下同)和结构体系划分为三个层次;每一层次划分为四个安全性等级;从勘查项目开始,逐层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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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标准 GB/T5016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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