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6.3 单个构件鉴定评级
6.3.1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进行单个构件的鉴定评级:
1 当具验算构件承载能力的条件,且要求对构件及其连接进行评级时;
2 当有要求对结构体系的安全性进行鉴定评级时。
6.3.2 古建筑木构架承重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残损勘查项目和承载能力验算项目,分别评定该构件的残损等级和承载能力等级,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6.3.3 当构件的安全性按残损勘查项目的评级结果进行评定时,应按表6.3.3确定该构件的残损等级。
表6.3.3 承重构件残损等级评定标准
6.3.4 当承重木构件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验算项目评定时,应按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进行验算;且应按表6.3.4的规定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等级。
表6.3.4 按承载能力评定承重构件及其连接安全性等级
续表6.3.4
注:表中R和S分别为结构构件的抗力和作用效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的要求确定;γ0为结构重要性系数,一般可取γ0为1.2。
从上述可知,由于采用了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规定的目标可靠指标和两种质量界限来划分承载能力验算项目的安全性等级,较好地处理了本标准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接轨与协调的问题,避免了单纯依靠投票决定分级界限所带来的概念不清和可靠性尺度不一致的缺陷。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6.2 勘查项目鉴定评级
- 下一节:6.4 结构体系鉴定评级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工程勘查
- 4.1 一般规定
- 4.2 承重木结构的勘查
- 4.3 相关工程的勘查
- 5 工程监测
- 6 古建筑木结构的鉴定
- 6.1 一般规定
- 6.2 勘查项目鉴定评级
- 6.3 单个构件鉴定评级
- 6.4 结构体系鉴定评级
- 6.5 地基基础和场地安全性鉴定
- 6.6 抗震鉴定
- 6.7 鉴定报告编写要求
- 7 木构架的维护、修缮与加固
- 7.1 一般规定
- 7.2 材料
- 7.3 木构架
- 7.4 木柱
- 7.5 梁枋
- 7.6 斗栱
- 7.7 抗震加固
- 8 相关工程的维护
- 8.1 一般规定
- 8.2 场地、排水及基础
- 8.3 石构件
- 8.4 墙体
- 8.5 瓦顶
- 9 工程验收
- 9.1 一般规定
- 9.2 木构架工程的验收
- 9.3 相关工程的验收
- 附录A 古建筑木结构防腐、防虫处理措施
- 附录B 古建筑木结构防火措施
- 附录C 古建筑木结构防雷措施
- 附录D 变形监测要求
- 附录E 温湿度监测要求
- 附录F 木构架承载能力验算
- 附录G 振动对上部结构影响的鉴定
- 附录H 古建筑木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的近似计算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