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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鉴定报告编写要求
6.7.1 古建筑木结构的安全性及抗震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建筑物概况;
2 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
3 检查、分析、鉴定的结果;
4 结论与建议;
5 附件。
6.7.2 鉴定报告中,应对被评为c级、d级及C级和D级勘查项目的数量、所处位置及其处理建议,作出说明。当房屋的构造复杂或问题很多时,尚应绘制c级和d级及C级和D级勘查项目的分布图。对被评为抗震鉴定不合格的抗震构造项目,也应逐项列出,并应提出处理建议。
6.7.3 对承重结构或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及抗震鉴定所查出的问题,可根据其严重程度和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 减少结构上的荷载;
2 加固或更换构件;
3 加强抗震构造措施;
4 临时支顶;
5 停止使用。
6.7.4 鉴定报告中应说明对结构体系及其构件集所评的等级,可作为技术管理或制订维修计划的依据,并说明应及时对其中所含的c级、d级及C级和D级勘查项目采取措施。
条文说明
6.7.1 鉴定报告的格式可根据本系统的特点自行设计,但应包括本条规定的五项内容,以保证鉴定报告的质量。
6.7.2 在古建筑的安全性鉴定中,根据现场调查实测结果被评为C级、d级和C级、D级的检查项目,不仅用以说明该鉴定对象在承载能力上存在安全问题,而且是作为对它进行处理的主要依据。因此,在鉴定报告中,必需逐一作出详细说明,并具体提出需要采取哪些措施的建议,使之能得到及时而正确的处理。
6.7.3 本条的内容,是参照国际标准《结构可靠性总原则》ISO/DIS 2394-1996及国外一些可靠性鉴定手册制定的。使用时需结合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作出合理可行的选择。
6.7.4 对结构体系和构件集所评的等级,一般是经过综合后确定的。在综合过程中,由于考虑了系统工作与单个构件的不同,以及系统所具有的耐局部故障的特点,因而不能因非关键部位的个别构件有问题而调低整个系统的等级;但也不能因整个系统所评等级较高,而忽略了对个别有问题构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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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工程勘查
- 4.1 一般规定
- 4.2 承重木结构的勘查
- 4.3 相关工程的勘查
- 5 工程监测
- 6 古建筑木结构的鉴定
- 6.1 一般规定
- 6.2 勘查项目鉴定评级
- 6.3 单个构件鉴定评级
- 6.4 结构体系鉴定评级
- 6.5 地基基础和场地安全性鉴定
- 6.6 抗震鉴定
- 6.7 鉴定报告编写要求
- 7 木构架的维护、修缮与加固
- 7.1 一般规定
- 7.2 材料
- 7.3 木构架
- 7.4 木柱
- 7.5 梁枋
- 7.6 斗栱
- 7.7 抗震加固
- 8 相关工程的维护
- 8.1 一般规定
- 8.2 场地、排水及基础
- 8.3 石构件
- 8.4 墙体
- 8.5 瓦顶
- 9 工程验收
- 9.1 一般规定
- 9.2 木构架工程的验收
- 9.3 相关工程的验收
- 附录A 古建筑木结构防腐、防虫处理措施
- 附录B 古建筑木结构防火措施
- 附录C 古建筑木结构防雷措施
- 附录D 变形监测要求
- 附录E 温湿度监测要求
- 附录F 木构架承载能力验算
- 附录G 振动对上部结构影响的鉴定
- 附录H 古建筑木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的近似计算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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