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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承重木结构的勘查
4.2.1 承重木结构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尺寸;
2 承重构件的受力和变形状态;
3 主要节点、连接的工作状态;
4 结构的整体变位和支承情况;
5 历代维修加固措施的现存内容及其目前工作状态。
4.2.2 当需评定结构安全性时,承重结构的勘查,尚应按本标准第6.2节涉及结构、构件安全性的勘查项目和内容进行。
4.2.3 对承重木结构整体变位和支承情况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测算建筑物的荷载及分布;
2 检查建筑物的地基基础情况;
3 观测建筑物的整体沉降或不均匀沉降;
4 实测承重结构的倾斜、位移、扭转及支承情况;
5 检查支撑或其他承受水平作用体系的构造及其残损情况。
4.2.4 对承重结构木材材质及其劣化状况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木材的树种及其材质情况;
2 测量木材腐朽、虫蛀、变质的部位、范围和程度;
3 测量对木构件受力有影响的裂缝部位和尺寸;
4 对下列情况,尚应测定木材的强度或弹性模量:
1)需做承载能力验算,且树种较为特殊;
2)有过度变形或局部损坏,但原因不明;
3)拟继续使用火灾后残存的构件;
4)需研究木材老化变质的影响。
4.2.5 对承重构件受力状态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梁枋构件:
1)梁、枋跨度或悬挑长度、截面形状及尺寸、受力方式及支座情况;
2)梁、枋的挠度和侧向变形 (扭闪);
3)檩、椽、櫊栅 (楞木)的挠度和侧向变形;
4)檩条滚动情况;
5)悬挑构件下垂或翘起的情况;
6)构件折断、劈裂或沿截面高度出现的受力皱褶和裂纹;
7)屋盖、楼盖局部塌陷的范围和程度。
2 柱类构件:
1)柱高、截面形状及尺寸,柱的两端固定情况;
2)柱身弯曲、折断或劈裂情况;
3)柱头位移;
4)柱脚与柱础的错位;
5)柱脚下陷。
3 斗栱:
1)斗栱构件及其连接的构造尺寸;
2)整攒斗栱的变形和错位;
3)斗栱中各构件及其连接的残损情况。
4.2.6 对主要连接部位工作状态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梁、枋拔榫,榫头开裂、折断或卯口劈裂;
2 榫头或卯口处的压缩变形;
3 铁件锈蚀、变形或残缺。
4.2.7 对历代维修加固措施的勘查,应重点查清下列情况:
1 当前受力状态;
2 新出现的变形或位移;
3 原腐朽部分挖补后,重新出现的腐朽;
4 因维修加固不当,而对古建筑其他部位造成的不良影响。
4.2.8 对建筑物的下列情况,应在较长时间内进行定期观测:
1 建筑物不均匀沉降、倾斜 (歪闪)或扭转有发展迹象的;
2 承重构件有明显的挠曲、开裂或变形,连接有较大的松动变位,但不能断定已停止发展的;
3 承重木结构的腐朽、虫蛀虽经药物处理,但需观察其药效的;
4 为重点保护对象或科研对象专门设置的长期监测点。
4.2.9 对需要保护的古建筑,应在每次地震、风灾、水灾、火灾、雷击等较大自然灾害发生后,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通过勘查连接、节点构造的现状与工作状态,以判断其传力是否安全可靠;
——通过勘查结构构件的过大变形和裂缝等缺陷,以评估该结构是否能继续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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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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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工程验收
- 9.1 一般规定
- 9.2 木构架工程的验收
- 9.3 相关工程的验收
- 附录A 古建筑木结构防腐、防虫处理措施
- 附录B 古建筑木结构防火措施
- 附录C 古建筑木结构防雷措施
- 附录D 变形监测要求
- 附录E 温湿度监测要求
- 附录F 木构架承载能力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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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H 古建筑木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的近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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