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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古建筑木结构防火措施
B.0.1 以木构架为承重结构的古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定为民用建筑四级。
B.0.2 古建筑木结构修缮时,对顶棚、藻井以上的梁架宜喷涂无色透明的防火涂料;顶棚、吊顶用的苇席和纸、木板墙等应进行阻燃处理,并应达到B2级以上阻燃要求。阻燃处理应不改变文物原状。
B.0.3 800年以上及其他特别重要的古建筑木结构内严禁敷设电线。当其他古建筑木结构内需要敷设电线时,应经文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电线应采用铜芯线,并敷设在金属管内,金属管应有可靠的接地。
B.0.4 允许敷设电线的重要古建筑木结构,宜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器,当室内情况许可时,尚宜安装自动灭火装置。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自动报警,宜采用图像式感烟探测器。其具体安装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2 有天花的古建筑,应在天花的里外分别设置探头;
3 对需安装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古建筑,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并应结合各地古建筑形式安装,不得有损其外观。
B.0.5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古建筑群或独立古建筑物,应根据配置的消防车设置相应的消防车道,但不应破坏古建筑的环境风貌。
B.0.6 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必须设置消防给水设施,其水量、管网布置、增设等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
B.0.7 当古建筑处于偏远地区,无法设置给水设施时,对有天然水源的地方,应修建消防取水码头。对无天然水源的地方,应设消防蓄水设施。
B.0.8 对外开放的古建筑,其防火疏散通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并应按每个出口的紧急疏散能力为100人计算所需的安全出口数量,当实际情况不能满足计算要求时,应限制每次进入的人数;
2 作为展览厅的古建筑,应有室内疏散通道,其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1.0m计算,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应小于1.0m;
3 游人集中的古建筑,其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不应小于3.0m。
条文说明
B.0.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统一定为民用建筑四级,不论对古建筑的管理与维修工作都能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B.0.2 若单纯从防火技术要求出发,最好用难燃烧或非难燃烧的材料仿制古建筑中易着火的木质顶棚、吊顶用的苇席、纸和木板隔墙。但实际上会遇到许多困难,因为有些高级古建筑的内装修,如天花、藻井、花罩、隔扇、碧纱橱和壁板等均系紫檀、花梨、黄柏、楠木等名贵木材雕刻精制而成,艺术价值极高;至于室内顶棚和墙面,一般也不油漆、不粉刷,而是裱糊各种古雅图案的蜡花纸,称为“四白落地”,具有很好的色感和质感。为保持其历史、艺术价值,是不允许用代用品仿制的。
B.0.3 这是为了防止古建筑发生电气火灾而需采取的重大措施之一。许多火灾案例表明,在这方面的问题还比较多,诸如因举办展览、拍摄影视等而将临时电缆引入古建筑内部,时间长达数十天不撤,以至引起火灾的实例仍然时有所见。为此,对这些违法行为严加禁止。
B.0.4 对重要古建筑安装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的问题,理应配套考虑。但因不少殿堂内部保存有精美的建筑装饰和其他文物,为了保护这些珍品,是不宜安装自动喷淋灭火装置的。因此,本条作了如下处理:
B.0.8 这是保证参观、游览人群能在规定时间内安全撤离现场的基本要求。若有条件,还可按更高的标准设计,使疏散工作做得更好、更快。
1 对自动报警装置,一般情况下均应装设;
2 对自动灭火装置,仅当情况许可时,应予装设。
B.0.5~B.0.7 为使古建筑免遭火灾的破坏,这些消防设施都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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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承重木结构的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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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相关工程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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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E 温湿度监测要求
- 附录F 木构架承载能力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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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H 古建筑木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的近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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