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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保护古建筑木结构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料:
1 所在区域的地震、雷击、洪水、风灾和特大自然灾害等史料;
2 历史上维修、改建、扩建等情况;
3 所在地区的地震基本烈度和场地类别;
4 保护区的火灾隐患分布情况和消防设施、设备;
5 保护区的环境污染源;
6 保护区内存在的其他有害影响因素。
4.1.2 当有专项需要时,尚应进一步取得下列基础资料:
1 古建筑所在地的区域地质构造背景;
2 古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3 古建筑保护区的近期气象资料;
4 古建筑保护区的地下资源开采情况。
4.1.3 在维修古建筑木结构前,应对其现状进行详细的勘查。古建筑木结构的勘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古建筑木结构的勘查,应包括法式勘查和残损情况勘查两类;
2 残损情况勘查,应对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及其相关工程损坏、残缺程度与原因进行勘查。
4.1.4 古建筑的勘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查使用的仪器应满足要求。对长期观测的对象,尚应设置坚固的永久性观测基准点。
2 不得使用温度骤变、强烈照射、强振动等有损于古建筑及其附属文物的勘查手段。
3 勘查结果,除应有勘查报告外,尚应附有该建筑物残损情况和尺寸的测绘图纸、照片和必要的文字说明资料。
4 在勘查过程中,当发现险情,或发现题记、文物时,应立即保护现场,并应及时报告国家相关文物管理部门,勘查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条文说明
4.1.1、4.1.2 古建筑木结构的保护,不仅与其自身的价值和状态有关,而且还涉及它所处的环境与自然条件。因此,不论为了制订长期保护规划,还是为了当前的维修,或是为了清除保护区内存在的各种隐患,都需要有较完整、可靠的基础资料作为依据,才能科学而有效地工作。然而在实际工程中,往往难以尽如人意地获得这些资料。因此,在多数情况下,只能根据实际条件,分别轻重缓急,有计划地进行必要的勘查或实测,不可为了求全,而把工作的面铺得太大,以致延误了保护措施的及时完成。基于以上认识,本标准分别情况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另外,对条文中的具体规定,还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另外,对条文中的具体规定,还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1 史料有近有远,一般以近百年为主。
2 近期资料指近30年~50年的资料。
3 若古建筑所在地的小区基本烈度尚未划定,可委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机构进行评估,并报省一级地震局批准。
4 场地类别应通过地质勘察具体确定。
5 保护区有一般与重点之分,就火险而言,指的是范围较大的一般保护区。
6 第4.1.1条第6款中所提的“其他有害影响因素”,系指很难一一列举的各种影响因素,如古建筑附近地带有严重虫害或强振源等,需根据实际遇到的问题进行搜集资料。
4.1.3 古建筑的勘查,分为法式勘查和残损情况勘查两类。本标准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于残损情况勘查;对法式勘查应按专门的要求进行。为此,应正确理解和掌握这两类勘查的区别:
1 法式勘查,是对建筑物的时代特征、结构特征和构造特征所做的勘查。通过这一勘查,可以明确修缮中应特别注意的该建筑物的法式特征,以及需要妥加保护的有史证、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内容。
2 残损情况勘查,是对建筑物承重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损坏程度与原因所做的勘查。通过这一勘查,可以为古建筑木结构的安全性鉴定及制订维护、加固方案提供依据。
4.1.4 制订本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勘查的结果能很好地满足工程需要,并防止因勘查不当而损害文物。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标准未对勘查所测绘的图纸,提出具体的绘制要求,但一般可按文化部文物字(86)第917号文颁发的《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的要求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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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相关工程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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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B 古建筑木结构防火措施
- 附录C 古建筑木结构防雷措施
- 附录D 变形监测要求
- 附录E 温湿度监测要求
- 附录F 木构架承载能力验算
- 附录G 振动对上部结构影响的鉴定
- 附录H 古建筑木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的近似计算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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