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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木构架
7.3.1 木构架的整体维修与加固,应根据其残损程度分别采用下列方法:
1 修整加固;
2 打牮拨正;
3 落架大修。
7.3.2 落架大修的工程,应先揭除瓦顶,再由上而下分层拆落望板、椽、檩及梁架。在拆落过程中,应防止榫头折断;应采取保护措施,保护好木构件上的彩画和墨书题记。
7.3.3 拆落木构架前,应先给所有拟拆落的构件编号,并将构件编号牌钉在构件上,标明在书面记录和图纸中。
7.3.4 对拆下的构件,经检查确需更换或修补加固时,应按本标准第7.4节~第7.6节有关规定执行。
7.3.5 对木构架进行打牮拨正时,应先揭除瓦顶,拆下望板和部分椽,并将檩端的榫卯缝隙清理干净;如有加固铁件应全部取下;对已严重残损的檩、角梁、平身科斗栱等构件,也应拆下。
7.3.6 木构架的打牮拨正,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次调整,每次调整量不宜过大。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异常声响或出现其他未估计到的情况时,应立即停工,待查明原因,清除故障后,方可继续施工。
7.3.7 对木构架进行整体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固方案不得改变原来的受力体系。
2 对原结构构造的固有缺陷,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对所增设的连接件应采取隐蔽措施。
3 对本应拆换的梁枋、柱,当其文物价值较高而需保留时,宜采用现代材料进行补强或另加支柱支顶。
4 木构架中原有的连接件,包括椽、檩和构架间的连接件,应全部保留。当有短缺时,应重新补齐。
5 加固所用材料的强度应与原结构材料强度相近,耐久性不应低于原有结构材料的耐久性。
7.3.8 木构架中,下列部位的榫卯连接构造较为薄弱,在整体加固时,应根据结构构造的具体情况,采用连接锚固和补强措施:
1 柱与额枋连接处;
2 檩端连接处;
3 有外廊或周围廊的木构架中,抱头梁或穿插枋与金柱的连接处;
3 有外廊或周围廊的木构架中,抱头梁或穿插枋与金柱的连接处;
4 其他用半银锭榫连接的部位。
7.3.9 古建筑的抢险工程中,应对木构架设置防止倾斜或扭转继续发展的临时支撑,但支撑系统应经设计计算。
条文说明
7.3.1 本条文概括了木构架整体维修和加固的内容与方法,并对各种方法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7.3.2~7.3.4 提出了对落架大修的要求。做好落架大修工作的关键在于要认真按规定的程序和步骤,细心操作,不能有丝毫大意。如因一时疏忽把榫卯拆坏,不仅会增加修补工作量,有时还可能把本来不该更换的构件,变成更换构件,既有损于古建筑的史证价值,又造成工料的浪费。
7.3.5、7.3.6 打牮拨正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和打牮拨正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和操作经验。当遇有主要承重构件(如大梁)严重残损不能承载时,不适合采用此种方法。即使承重构件承载没有问题,打牮拨正也要小心进行,特别是在操作过程中,若听到异常音响或遇到其他未估计到的情况时,应立即停工,待查明原因,清除故障后,方可继续施工。
7.3.7、7.3.8 对木构架整体加固的基本要求,应在维修工作中全面理解和认真执行。
“不得改变原来的受力体系”主要含义是,应保持构架中原有各节点近于铰接的构造与传力方式;不得将它们加固成刚接节点;也不得把柱脚与柱的基础拉结固定等等;以免产生意外的不利于木构架受力的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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